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杭州联络互
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下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重组方案以及相关协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3、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4、根据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交易对方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未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并非公司关联自然人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
交易对方非公司的关联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
5、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作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
中介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6、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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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
购买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李 宏 董 玮 潘 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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