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联
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下称“本次
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
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有
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
的利益。
2、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公司将获得标的资产,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根据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交易对方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未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并非公司关联自然人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
交易对方非公司的关联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重组方案以及相关协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综上,同意将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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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
购买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李 宏 董 玮 潘 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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