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慧球: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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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 慧球 编号:临 2016—132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50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并未发现涉及本次

涉诉担保事项的任何相关文件,故公司认为相关民事起诉状中关于公司为“上

述协议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并未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审

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第四

十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担保事项系违规担保,本公司不应该、不认同、不

接受因此承担相关担保责任。公司董事会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将继续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应对本次涉诉案件,并依法行使向侵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的权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慧球科技”、“被告三”)于

今日收到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6】沪民初 29 号)、

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立案材料等。因与顾国平先生的股权转让纠纷,上海躬

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躬盛)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

事起诉状,法院现已受理。

1

原 告: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顾国平

被告二: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2016 年 4 月 27 日,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备忘录》,

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备忘录中约定:鉴于第一被告在上海市松江区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支持下对第二、三被告进行资产重组,若重组成功,原

告可获得人民币 15 亿元的回报。当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又签订了《经营权和股

份转让协议书》一份,第二被告为担保方,第三被告为目标公司。约定:第一

被告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第三被告 6.66%的股权(暨 26,301,701 股股份)转让

给原告,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7 亿元,并分两次支付。原告在达到协议第五条 5.1

约定条件后支付人民币 3 亿元定金。第一被告将此款用于实际控制的第二、第

三被告资产重组事宜。股权交割后,支付人民币 4 亿元。同时,就违约责任还

约定,如果违约,第一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还需支付该笔股份转让价款

的双倍作为违约金。鉴于第一被告实际控制的第二、第三被告资产重组事项面

临资金困难,原告再次以借款的名义向第一被告提供人民币 1 亿元的资金支持。

原告出于善意,也为了更好地帮助被告履行上述协议,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

于当日再次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第二被告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若第一被告在借款期限截止日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协议》项下所约定的借款

本金,则双方同意可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未支付的股权对价中扣除。

第二被告对本《备忘录》项下、《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项下、《借

款协议》项下的所有条款提供连带担保,担保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借款项下的本

金、原告为实现以上权益及后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所产生的费用。第三被告

为上述协议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第一被告履行了支付定金人民币 3 亿元和借款人

民币 1 亿元的主要合同义务,但第一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将其实际控制的

第三被告 6.66%的股权(暨 26,301,701 股股份)过户给原告,致使《经营权和

2

股份转让协议书》事实上履行不能,构成根本违约,侵害了《股权转让备忘录》

项下原告的权利。

第一被告为了顺利完成第二、第三被告的资产重组,主导并指定第三被告

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并签订《独立财务顾问协

议》一份。

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独立顾问协议》重要的独立性和保密

性原则,让其关联人控制的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华安未来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分数次大宗受让第一被告间接持有的股份。

另查明,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是国泰君安投资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属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

原告认为,《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

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已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第一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

应当承担赔付原告人民币 14 亿元的违约责任,并返还原告人民币 1 亿元借款。

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作为上述协议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二)原告上海躬盛基于以上案件事实与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

1. 依法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备忘录》《经营

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

2. 判令第一被告依法返还原告人民币 1 亿元借款;

3. 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 14 亿元整;

4. 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5. 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相关进展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

四、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涉诉事项的意见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并未发现涉及上述

担保事项的任何相关文件,故公司认为上述民事起诉状中关于公司为“上述协

议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并未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

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第四十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担保事项系违规担保,本公司不应该、不认同、不接受

因此承担相关担保责任。

公司董事会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将继续履行勤勉尽责的

义务,积极应对本次涉诉案件,并依法行使向侵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相关责

任人进行追责的权利。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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