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 亿利达 公告编号:2016-064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6 年 9 月 8 日
2、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8.5 万股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利达”)
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6 年 9 月 8 日作
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对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公司限制
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5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亿利达风机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
法》”)。
2、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办法》及《关于核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15 年 9 月 29 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
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激励计划(草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以及《考核办法》等议案。
5、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5 年 10 月 16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关于
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5 年 10
月 16 日,由于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
以及独立董事均对此发表意见。此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激励对象总数由
100 名调整为 92 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470 万股调整为 437.5 万股,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31.5 万股调整为 399 万股,预留部分
的 38.5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不授予。
6、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限制性股票
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日为 2015 年 10 月 16 日,授予数量为 399 万股,
授予对象共 92 人,授予价格为 6.62 元/股。授予股份已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并出具
了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至此,公司已完成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工
作。
7、2016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16 年 9 月 8 日,根据公司 201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经董事会审核,认为公司已符合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且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受公司股东大会委托,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 2016 年 9 月 8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同时根据激励
计划确定了激励对象的名单及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38.5 万
股。公司独立董事均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6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核查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关于预留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董事会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相
关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4)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激励对象中未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
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未参加除本激励计划外的其他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经董事会审核,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限制性股票的以上授予条
件,公司决定进行预留性股票的授予,对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限制
性股票。
(三)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16 年 9 月 8 日。
2、 授予价格:8.12 元/股。本次董事会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
公司股票均价为 16.23 元/股,授予价格确定为此价格的 50%,即每股
8.12 元。
3、 授予数量:38.5 万股。
4、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5、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38.5 万股,激励对
象共 9 人,本次激励对象人员中没有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激励对象
人员姓名、职务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股票数量 (万股)
1 刘勇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10
2 鲁佳欣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10
3 雷俊锋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8
4 蔡薇娜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3
5 刘磊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1.5
6 李炎炎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1.5
7 赵勇进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1.5
8 赵少华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1.5
9 左春杰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1.5
合计 38.5
6、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及解锁安排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如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次解锁 50%
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次解锁 50%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6-2017 年两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
解锁,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具体如下: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4 年业绩为基数,201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8%且净利润
第一次解锁
增长率不低于 26%;
以 2014 年业绩为基数,201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且净利润
第二次解锁
增长率不低于 40%;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
司)任职的在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激励对象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最近
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三、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8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
公司《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
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8 日。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
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向该等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12 元/股,授予数量为 38.5 万
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授予数量调整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的授予
日为 2016 年 9 月 8 日,并同意公司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
票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3 号》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
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较少。公司的激励成本将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按年进行分摊。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
理方法和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的具体内容详见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已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股权激励(草案)》第十章
的规定。
五、律师的法律意见
亿利达本次授予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授予日、授予条件成就、授予价格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
议
2、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
议
3、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