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新材:2016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9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来源:深交所 2016-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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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

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公

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

资者自担。

2016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9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2016QTJH 00021)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单位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第一部分 风险申明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加入 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您签署本

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本认

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以及其他备查文件和相关信息,

独立做出是否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决定。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信托财产投资运

用过程中存在法律或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传染性风险、

管理及操作风险、通讯表决风险、其它风险等。信托计划仅适合于具有较强风险

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有充分的理

解和认识,并愿意承受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受托人就一般信托单位特别提示:

一般信托单位为次级信托单位,其信托利益分配顺位劣后于优先信托单位

(即优先信托单位),因此,相比优先信托单位承担了更多的风险。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作为信

托计划的保管人,并不对投资者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委托人签署本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即视为做出了如下声明:

1、已经确认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并承诺是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

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

2、已经详阅信托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并同意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愿

意接受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独立做出了签署本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的决定。

3、已详阅备查文件,同意并授权受托人按照备查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

本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有效。投资者在认购

/申购信托单位后,在其后每次申购信托单位时,均视为再次对受托人作出了上

述声明。

第二部分 第【 】期认购/申购条款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

委托人\受益人(自然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 □军人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常通知送达方式:□受托人网址公告 □挂号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委托人\受益人(机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日常通知送达方式:□受托人网址公告 □挂号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特别提示:

以上信息为信托公司向委托人进行信息披露以及进行通知的默认地址和联

系方法,请务必保证该等内容的完整准确。受托人若按照上述地址寄送信息的,

则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即视为完成。上述信息为空白的,视为委托人放弃以信

函方式接受本计划的披露信息,委托人可登陆受托人网站(网址:

http://www.nitic.cn/)进行相关信息查询。

二、认购/申购情况

投资者在此确认其为信托计划项下:

□优先委托人/受益人 □一般委托人/受益人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份数(大写) 份,

(小写)份。

认购/申购金额(大写)元,

(小写)元。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间:

委托人/受益人成功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以及认购/申购信托单位预期

存续期间起始日,以受托人发送的《成立通知书》或《份额确认单》所列为准。

说明:

1、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受益人、一般委托人/

受益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根据对应受益人所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不同分

为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在优先信托单位内部,根据优先委托人每一次

认购(申购)优先信托单位的先后顺序的不同,优先信托单位分为 An(n=1,2,3…)

类优先信托单位。一般委托人认购(申购)的一般信托单位份额全部计入一般信

托单位,在一般信托单位内部不再另行分类。不同类型的信托单位不得互相转化。

2、各类信托单位面值 1 元,认购/申购价格 1 元。

委托人/受益人类别 受益权类别 预期年化收益率

优先

优先信托受益权 [6.2%]

委托人/受益人

一般

一般信托受益权 按合同约定执行

委托人/受益人

风险揭示:本条关于“预期年化收益率”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

优先受益人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收益,也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本金不

受损失。受托人不对受益人的收益进行任何承诺和保证。

三、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

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应避免注销本账户,个人账户

不得为定期存折或可以无息透支的贷记卡,建议预留活期或定活两便存折、储蓄

卡、借记卡等。)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四、上述认购条款中所列事项,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有效。

本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一份。

受托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确认栏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作为受益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所有的信

托计划文件,受托人已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

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购买该信托产品为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

示,本人/本机构自愿依法承担上述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您在此抄录上段中的部分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作为受益人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受托

人已向本人/本机构了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购买该信托产品为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机构上述风险和可

能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签字或盖章;机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

日期: 2016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上海

目录

第一条 合同释义............................................................................................................... 1

第二条 信托目的............................................................................................................... 6

第三条 信托当事人 ........................................................................................................... 6

第四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追加认购、信托计划的成立与信托单位的赎回 . 9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 13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 13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估值与保管 ................................................. 14

第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 20

第九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20

第十条 信托财产相关费用、税费的承担及核算 ......................................................... 22

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 25

第十二条 受益人大会 ......................................................................................................... 27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职责终止及新受托人的选任 ............................................................. 29

第十四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30

第十五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 33

第十六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 34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42

第十八条 通知..................................................................................................................... 43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 ......................................................................................................... 44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45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45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 46

第二十三条 附则..................................................................................................................... 46

第一条 绪言....................................................................................................................... 3

第二条 受托人和信托经理 ............................................................................................... 3

第三条 信托计划服务机构 ............................................................................................... 4

第四条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 4

第五条 信托单位的认(申)购条件和方式 ................................................................... 5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认购、成立、开放和信托单位的赎回 ........................................... 8

第七条 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 11

第八条 风险揭示和承担 ................................................................................................. 15

第九条 信托文件效力和解释 ......................................................................................... 15

第十条 法律意见书概要 ................................................................................................. 15

第十一条 备查文件............................................................................................................. 16

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

融机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愿将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且具有合法

处分权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愿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按

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以及对上述认购(申购)风险申

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的统称。

1.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受托人制定的《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3 本合同、信托合同:指《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

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信托计划文件:指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

同。

1.5 本信托、信托、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设立的 2016 年

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

1.6 委托人:指信托合同项下将信托资金信托给受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

位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所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类别不同,委托人区分为优先

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1.7 优先委托人:指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 An(n=1,2,3…)类

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8 一般委托人:指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9 受益人: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按照享有的信托

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1.10 受托人/北方信托:指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11 认购:指在信托计划认购期内,投资者购买某类型信托单位的行为。

1.12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因认购信托单位而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13 申购: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购买某类型信托单位的行为。

1.14 申购资金:指委托人因申购信托单位而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15 赎回: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照规定条件购回受益人持有的信

托单位的行为。

1.16 追加认购: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已持有一般信托单位的一般委托

人追加购买一般信托单位的行为。

1.17 追加认购资金:指已持有一般信托单位的一般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

定交付的用于追加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资金。

1.18 开放日:指申购开放日与赎回开放日的统称。

2

1.19 申购开放日:指受托人办理信托单位申购的日期,是信托计划存续期

间内的每个工作日。

1.20 赎回开放日:指受托人办理信托单位赎回的日期,是信托计划存续期

间内的每个工作日。

1.21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

1.22 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

计划文件约定,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1.23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交付的、经受托人确认认购(申

购)/追加认购成功并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认购资金。

1.24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项下全部信托资金的总和。

1.25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后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

权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

单位的面值为壹元(RMB¥1)。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根据对应受益人所享

有信托受益权的不同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在优先信托单位内部,

根据优先委托人每一次认购(申购)优先信托单位的先后顺序的不同,优先信托

单位分为 An(n=1,2,3…)类优先信托单位。一般委托人认购(申购)的一般信

托单位份额全部计入一般信托单位,在一般信托单位内部不再另行分类。不同类

型的信托单位不得互相转化。

1.26 优先信托单位:指在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时,可以优先于一般受益权

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所对应的信托单位。

1.27 一般信托单位:指在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只能全部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已足额分配且满足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一般受

益人分配前提时方有权依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所对应的

3

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一般信托单位均仅向同一名投资者(由优先委托

人指定)发行。

1.28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信托单位的总份数。

1.29 信托财产: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

理、运用、处分以及因其他事由所形成的各类财产。

1.30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

文件的约定分配的信托财产。

1.31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获得与所持有的信托单

位类型和份额相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获取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的不同,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1.32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

的银行账户。

1.33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财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

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1.34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费用以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

1.35 认购期:指【2016】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的时

间段。受托人有权根据提前终止或延长认购期,并将于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1.36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信托计划成立的当日,即在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

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宣告的信托计划成立日期。

1.37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

日。

1.38 信托计划存续期: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含)

的期间。

4

1.39 信托月度/月: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个月的期间,如信托计划

成立日为 T 日,则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个月的 T-1 日为一个信托月度届满日

(当月无 T-1 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度届满日;信托计划成立日为

1 日的,每个信托月度届满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月最后一日)。

1.40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工作日。

1.41 元:指人民币元。

1.42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为本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

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1.43 差额付款补足义务人或第三方补仓义务人:指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

1.44 保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1.45《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信托保管服务标准协议》(编

号:[ ])及对上述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6 投资顾问: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7《投资顾问协议》: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编

号:[2016QTJH000212-000213-TG01])及对上述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8《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指受托人作为资产委托人与陆家嘴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作为单一信托受托人签署的《陆家嘴信托浦银 1 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

同》(编号:【LJZXT[2016]-D-PUYIN1 号-01】)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1.49 单一信托受托人/陆家嘴信托:指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50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指陆家嘴信托作为单一信托受托人,依据《单一

资金信托合同》发起设立的“【陆家嘴信托浦银 1 号单一资金信托】”。

5

1.51 目标公司:指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间接投资二级市场流通股股票的各

项目所对应的各 A 股上市公司的统称。

1.52 标的股票: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单一信托受托人通过信托计划拟间接

投资的目标公司二级市场流通股股票、以及该部分股票在信托存续期内因目标公

司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送股等派生的股份。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基于对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能力的独立判断

及认可,对一般委托人、差额付款补足义务人、单一信托受托人、单一资金信托

计划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预警止损机制的独立判断及认可,将其拥有合法支配

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并指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

于投资由全体委托人指定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并签署《陆家嘴信托浦银 1 号单

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合同编号:【LJZXT[2016]-D-PUYIN1 号-01】),指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投资顾问签订《投资顾问协议》(合同编号:

2016QTJH000212-000213-TG01),并指定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指令进

行信托财产的运用和管理,全体委托人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将取得的

投资收益按本合同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第三条 信托当事人

3.1 本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3.2 本信托中委托人是指签署信托计划文件、《信托追加认购申请书》并按

照约定交付认购(申购)资金、追加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本信托项下委托人

区分为优先委托人、一般委托人,根据认购(申购)先后顺序的不同,优先信托

单位进一步分为优先 An(n=1,2,3…)类信托单位。投资者签署信托文件时应确

定其所认购(申购) 的信托单位属于何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信托单位之间不得

互相转化。委托人按照其持有的该信托单位的类型享有对应的权利义务。

6

3.3 本信托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相应风险的人:

3.3.1 投资本信托的最低认购(申购)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的自然

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3.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

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3.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

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

然人。

投资者认购(申购)一般信托单位的最低单笔认购(申购)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增加,但投资者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

的一般信托单位的最低单笔认购资金不低于[1000 万元]。一般委托人追加认购

一般信托单位的追加认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 万元,超出的部分可按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3.4 本信托中受益人是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为自然

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按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类型,受

益人相应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及一般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内部,根据所认购(申

购)的优先信托单位先后顺序的不同,进一步分为优先 An(n=1,2,3…)受益人。

根据本合同约定合法受让或继承(承继)本合同项下受益权的人为最终受益人。

3.5 全体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

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持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

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

7

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

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

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文件获得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其公司章程或其其他组织文件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上级

主管部门的批准、委托人的董事会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其他执行机构和决

策机构已依法及/或根据其章程规定对信托文件的签署和履行做出批准决议。

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

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1)认购信托单位完全

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2)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

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3)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

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委托人在此声明:委托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

值相关信息的,受托人无需以信函等书面形式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

上述陈述与保证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3.6 一般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一般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区分为优先信托单

位与一般信托单位,其中一般信托单位的投资风险远远高于优先信托单位。一般

委托人/受益人愿意承受一般信托单位的投资风险。

一般委托人/受益人不存在为他人代持一般受益权的情形。

一般委托人/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得转让一般受益权。

8

一般委托人/受益人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牟取利益。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获得了有关

法律法规和其公司或其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批准和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上级主

管部门的批准、委托人董事会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已

依法及或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对信托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做出批准决议。

3.7 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申购)资金金额(或追加

认购资金金额)、信托受益账户及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委托人、受益人提

供的,并以其在信托计划文件、《信托追加认购申请书》中签署的内容为准(如

有冲突,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成立后,如以上信息变更须由申请人于

变更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以受托人确认的信息为准。

3.8 本信托中受托人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追加认购、信托计划的成立与信托单位的赎

4.1 认购(申购)及追加认购

4.1.1 本信托项下,每份信托单位(包括优先信托单位、一般信托单位)的

认购(申购)/追加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 元。

4.1.2 本信托项下,投资者可于信托计划认购期内的工作日及开放日认购

(申购)信托单位,其中优先委托人可于开放日申购优先 An(n=1,2,3…)类信

托单位(如优先委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第一次申购优先类信托单位,则该次申购

的优先类信托单位类别为 A1 类信托单位;以此类推),一般委托人可于开放日

申购一般信托单位(一般信托单位不因申购先后顺序进行再次分类)。

4.1.3 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份数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认购(申购)某类单位份数=认购资金÷1 元

9

4.1.4 认购(申购)流程

4.1.4.1 认购期内或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应至迟于认购期满日前两个工作

日下午 18:00 前或拟于特定某个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的前两个工作日下午 18:

00 前,按照受托人要求签署完毕信托合同(仅适用于认购)、认购(申购)风

险申明书(适用于认购/申购),并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要求将相关资料交付至

受托人处,且应至迟于认购期满日前一工作日中午 12:00 前或拟于特定某个开

放日申购信托单位的前一工作日中午 12:00 前将认购(申购)资金划入信托财

产专户并实现资金到账。

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为:

账户名称: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8120153820000181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杨浦支行

4.1.4.2 若委托人未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完成认购(申购)资金与文件的

交付,则该认购(申购)除非经受托人接受并确认认购(申购)成功,否则视为

认购(申购)不成功。

4.1.5 关于认购(申购)是否成功的特别约定

截至认购期届满日或任一开放日,若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且缴纳的认购

(申购)资金不足 300 万的个人投资者超过 50 人的,受托人按照“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申购)资金不足 300 万的个人投资者是否认购(申

购)成功。

4.2 信托计划的成立/信托单位认购规则

4.2.1 在认购期内,以下全部条件满足的第一个工作日,本信托成立:

(1)认购期内募集的信托资金规模不高于[15000 万元];

10

(2)受托人与单一信托受托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已签署《单一资金

信托合同》;

(3)受托人与保管人间的《保管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4)届时优先信托单位份数/届时一般信托单位份数≤2:1。

如信托认购期满时,上述任一项条件未能满足的,本信托不成立。

4.2.2 信托存续期间内,委托人可在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其中,优先委托

人可于各开放日申购优先 An(n=1,2,3…)类信托单位(如优先委托人于本信托

成立后第一次申购优先类信托单位,则该次申购的优先类信托单位类别为 A1 类

信托单位;以此类推);一般委托人可于各开放日申购一般信托单位(一般信托

单位不因申购先后顺序进行再次分类),且一般委托人应确保在信托存续期间内,

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全部一般信托单位份数≤2:1,否则一般委托人有义务及时

申购一般信托单位,以使得信托计划满足上述比例限制。

受托人于该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确认投资者申购的信托单位类型及份数。

确定申购成功的申购资金于该开放日的次日计入信托财产。

4.2.3 信托计划成立的,认购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

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分配

第一次信托利益时与信托利益一起交付给受益人。

委托人所拟申购的信托单位经受托人确认的,申购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

该开放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

受托人在分配第一次信托利益时与信托利益一起交付给受益人。

4.2.4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不对

发行成功与否作出任何陈述或承诺。

4.3 信托计划不成立/申购不成功的处理

11

4.3.1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由受托人发布不成立公告。

4.3.2 信托计划认购期结束,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认购期

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所取

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并退还给该

等委托人。

4.3.3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与各方签署的与本信托相关合同相应解除,

但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3.4 因故申购不成功的,除委托人选择自动参与下一个开放日申购的外

(同时应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申购条件),受托人将其交付的申购资金连同交付

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于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该投资者,利息按照人民

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4.4 信托单位的赎回

4.4.1 在满足信托文件规定的前提条件下,信托计划成立满 12 个月且单一

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的单只标的股票解除锁定后,优先委托人有权全额赎回其持有

的全部某一类优先信托单位,并按该类优先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及预期收益

分配信托利益。上述实际存续天数是指该类优先信托单位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

日之间的实际天数。优先委托人需提供附件 4-1《优先委托人赎回申请》。

4.4.2 受托人同意优先委托人赎回申请的,于赎回日的下一工作日确认赎回

份额。各优先信托单位的赎回按该类优先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及收益分配信

托收益。受托人于赎回确认日将赎回总金额划付至该优先委托人指定账户。

赎回总金额=该类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该类优先信托单位预期收益率×

该类优先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0)。上述实际存续天数是指该类优先信托

单位申购确认日(含)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赎回日的下一工作日)之间的实际

天数。

12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5.1 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规模最高不超过【15000】万元,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信托资金规模不

低于[10000 万元],不超过【15000】万元,实际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的

最终信托资金规模为准。信托存续期间内,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全部一般信托单

位份数≤2:1。

5.2 信托计划期限

5.2.1 本信托的期限为 24 个月,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计划成立满

12 个月且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的单只标的股票解除锁定且非现金资产全部变

现后,经全体委托人书面同意后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发生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情

形时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结束。

5.2.2 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时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未能全部变

现的,本信托自动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6.1 本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将与本信托计划项下

其他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

6.2 在本信托的存续期间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含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归于信托财产。

6.3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

财产。

13

6.4 受托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估值与保管

7.1 管理及运用权限

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授权,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

由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发送投资指令函(详见附件 3-1),受托人对投资指令进行

形式审查后根据投资指令的要求进行信托资金的投资。受托人仅就投资顾问发送

的投资指令进行形式审查,全体委托人自愿承担信托投资的风险。

特别的,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即由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

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或自行委托第三方

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

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法

律规定的必要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的职责。

7.2 管理及运用方向

7.2.1 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力求让委托人分享资

本市场收益。经委托人授权,受托人管理集合信托资金的方式为:受托人根据委

托人指定将信托资金投资由全体委托人指定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并根据投资顾

问出具的投资指令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标的范围内进行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

信托计划投资标的仅限于陆家嘴信托浦银 1 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国债逆

回购、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银行存款、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固定收益类产

品。

7.2.2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标的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发生配股的,由单

一信托受托人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受托人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委托

人。一般委托人有权利交付追加认购资金,并由受托人以该追加的资金为限认购

14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份额,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目

标公司的配股股票,对应的配股股票数量不超过“一般委托人当次追加认购资金

总额÷配股价格”。一般委托人决定追加认购资金的,应向受托人出具追加认购

通知书,载明一般委托人当次追加认购资金总额。如一般委托人放弃配股权的,

也应于收到配股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受托人及优先委托人。追加认购的一

般委托人不增加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和对应权益。

7.2.3 本信托存续期间内,信托计划成立满 12 个月且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

资的标的股票解除锁定后,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认可由投资顾问下达抛售单一

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指令。投资顾问同时向信托计划受托人

发送抛售指令,受托人仅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指令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单一信托受

托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发送抛售股票的指令。

信托计划成立满 24 个月时,如信托财产仍未全部变现的,全体委托人将另

行书面授权受托人向单一信托受托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发送以市价抛售全部股

票的指令,完成信托财产的变现或延期。

7.3 保障措施

7.3.1 信托计划设置预警、补仓、止损线:每个工作日依据单一信托受托人

提供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计算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将单位净值达到

0.93 元(含)设置为预警线,0.92 元(含)设置为补仓线,0.88 元(含)设置

为止损线。受托人有权根据全体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调整上述预警、补仓、止损线

的设置,相关调整自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7.3.2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间,在任一交易日(T 日)

收市后,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跌至或低于 0.93 时,受托人将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

式通知一般委托人或第三方补仓义务人,一般委托人或第三方补仓义务人应做好

增强资金的准备。

7.3.3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解除锁定后,在任一交易日(T 日)

收市后,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跌至或低于 0.93 时,受托人将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

15

式通知一般委托人或第三方补仓义务人,一般委托人或第三方补仓义务人应做好

增强资金的准备;在任一交易日(T 日)收市后,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跌至或低于

0.92 时,受托人应在 T+1 日上午 9:30 分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一般委

托人或第三方补仓义务人,一般委托人或第三方补仓义务人应于 T+2 日 12:30

之前向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内追加足额信用增强资金,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后

使 T 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 0.93。一般委托人或第三方补仓义务人追加的

资金不增加该一般委托人的信托份额或计增其权益,仅用于提高信托计划/单一

资金信托计划整体净值,用于弥补优先委托人的预期信托利益总额。

一般委托人或第三方补仓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

受托人应通知单一信托受托人自 T+2 日 13:00 起直接抛售标的股票,将单一资

金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类资产按市值计算的资产比例降低至计划总财产的 50%以

下。待补仓期间,任一交易日收盘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至 0.92 以上,则视同

补仓。

7.3.4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间,在任一交易日(T 日)

收市后,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跌至或低于 0.88 时,受托人应在 T+1 日上午 9:30

分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一般委托人或第三方补仓义务人,一般委托人或

第三方补仓义务人应于 T+1 日 10:30 之前向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内追加足

额信用增强资金,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后使 T 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 1.00。

一般委托人或第三方补仓义务人追加的资金不增加该一般委托人的信托份额或

计增其权益,仅用于提高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整体净值,用于弥补优先

委托人的预期信托利益总额。

如果一般委托人未按时足额补仓的,由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于 T+1 日 10:

30 之前进行补仓,如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补充追加增强资金,

视为一般委托人违约,自违约之日起视为一般委托人放弃其持有的一般信托单位

对应的全部信托利益(即全部信托资金以及依据合同可获分配的全部收益),一

般委托人对应的信托利益将全部归优先委托人所有,无需另行签署任何协议。

7.3.5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解除锁定后,在任一交易日(T 日)

收市后,本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跌至或低于 0.88 时,受托人应在 T+1 日上午 9:

30 分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一般委托人或第三方补仓义务人,一般委托

16

人或第三方补仓义务人应于 T+1 日 10:30 之前向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内追

加信用增强资金,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后使 T 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 1.00。

一般委托人或第三方补仓义务人追加的资金不增加该一般委托人的信托份额或

计增其权益,仅用于提高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整体净值,用于弥补优先

委托人的预期信托利益总额。

如果一般委托人未按时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由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

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如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补充追加增强资

金,则视为一般委托人违约,自违约之日起视为一般委托人放弃其持有的一般信

托单位对应的全部信托利益(即全部信托资金以及依据合同可获分配的全部收

益),一般委托人对应的信托利益将全部归优先委托人所有,无需另行签署任何

协议。

只要一般委托人或第三方补仓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

金,停止投资顾问的投资权限,本信托受托人应通知单一信托受托人自 T+1 日

10:30 分起直接抛售标的股票,直至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一般委托人或第三方

补仓义务人在 T+1 日 12:30 分之后足额补仓的,如果优先委托人认可,可以不

进行平仓操作或终止平仓操作。如果平仓后,经优先委托人许可,一般委托人或

第三方补仓义务人在 T+1 日 16:00 之前足额补仓,则恢复投资顾问的投资权限。

在信托计划到期或提前终止时,不能满足优先级委托人信托利益总额时,一

般级委托人须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 5 个交易日补充资金用于支付优先级的信

托利益,同时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差额付款补足义务,补足现金至保

证优先级委托人信托利益总额后,再进行产品清算和收益分配。

如因市场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如停牌、跌停、退市等)导致不能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的,变现时间应当相应顺延至前述障碍消失。

7.3.6 因任何原因,如优先信托单位赎回日、信托费用支付日或信托到期日

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应付未付的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总额和

信托费用等费用的,则一般委托人或差额付款补足义务人负有按照应付未付优先

受益人信托利益总额和信托费用等费用的金额在优先信托单位赎回日、信托费用

17

支付日或信托到期日前 5 个工作日内追加信托资金的义务,以支付优先受益人信

托利益总额和相关信托费用,上述一般委托人追加资金不增加该一般委托人的信

托份额。

7.3.7 因任何原因,如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项下费用支付日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项下银行托管专户中的现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应付未付的相关费用,则一般委托人

或差额付款补足义务人负有按照应付未付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总金额

在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日前 5 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信托资金

的义务,由受托人再支付到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项下银行托管专户中,以支付单一

资金信托计划相关费用,上述一般委托人追加资金不增加一般委托人的信托份额,

受托人向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支付资金不增加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份额。

7.3.8 一般委托人或第三方补仓义务人未能依据前述约定按期足额追加资

金,受托人向单一信托受托人发送投资指令变现部分或全部标的股票的,由此产

生的损失由全体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3.9 追加资金的返还

7.3.9.1 当连续 5 个交易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高于 1.00 时,一般委托人或

第三方补仓义务人有权向受托人提出取回追加资金的申请(简称“退款申请”),

并在收到受托人书面通知后,按通知内容取回追加资金。其中,预估取回追加资

金后,本计划在提出退款申请前一个工作日的预估单位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

(含)。一般委托人或第三方补仓义务人要求取回追加资金的,必须一次将单次

追加资金全额取回,单次追加的资金不得分次取回,且累计取回追加资金的总额

不得超过累计追加资金的总额。追加资金产生的收益归信托计划财产所有,不属

于退还范围。

7.3.9.2 一般委托人在本信托项下的一般受益权被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封、

冻结、扣划等行政或司法强制措施的,则在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完毕之

前受托人不再接受一般委托人返还追加资金的申请。

18

7.4 在现金类信托资产闲置期间,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受托人在遵循安全

性和流动性的原则下,经投资顾问的书面指令,可以投资于国债逆回购、短期融

资券、央行票据、银行存款、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7.5 本信托的资金实行保管制,由本信托的保管人进行保管,并根据受托人

同保管人签署的相关协议进行信托资金收支的监控及收益分配等。

本集合资金信托保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

为信托财产专户,具体内容以保管协议的内容为准。

7.6 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财产,如信托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

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财产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7.7 一般委托人、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差额

补足/追加资金/补仓义务时的追索由优先委托人牵头,受托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一切必要的协助。

如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提前和延后的终止日,以下简称“T 日”)前第

5 个工作日,经受托方计算,优先级委托人在信托计划项下获取的信托利益不足

以覆盖优先级在信托计划项下委托的优先级资金本金及按照本信托合同约定的

优先委托人目标年化收益率(【6.2】%)计算的优先委托人的目标收益的,江苏

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应根据约定,在优先信托单位赎回日、信托费用支付日或信托

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于 T 日以前按照受托人通知的金额,以现金方式向优先级

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划款以补足差额部分,具体以《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差额补足协议书》约定为准。

7.8 各方接收上述条款涉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的预留联系方式如下:

一般委托人:电子邮箱: 传真:

差额付款补足义务人:电子邮箱: 传真:

投资顾问:电子邮箱: 传真:

19

第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8.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受益人享有与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份额相

对应的信托受益权。本信托项下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8.2 经受托人同意后,优先信托单位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一般信

托单位除本合同另行约定外不得转让。

8.3 优先受益人转让优先信托受益权的,应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

未办理的,对受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优先受益人转让优先信托受益权将导致受

托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受益人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8.4 受让优先信托单位的人,必须是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的合格

投资者,且同意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愿意承受本信托计划可能发

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持有优先信托单位的受益人,不得向自然人进行拆分转让;

机构所持有的优先信托单位,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8.5 优先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应持认购风险申明书、转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

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8.6 信托单位转让(过户)后,受让人取得受让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受益人

权利义务,并同时取得该受让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委托人权利义务(含委托人陈

述与保证)。

8.7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受托人免收转让手续费。

第九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9.1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原则

20

9.1.1 本信托项下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来源于受托人根据本合

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间接投资

目标股权所得的变现收入、闲置资金投资所得变现收入(如有)等。

9.1.2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顺位优先于

一般受益权。

9.1.3 本条项下优先 An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均以该份信托单

位对应的《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中载明的为准。

9.2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9.2.1 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提出赎回某类优先信托单位的,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1 元×(1+该类优先信托单位预期收益率×该

类优先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0)

9.2.2 在信托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延期终止日;下同),受托人在扣

除相关信托费用后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届时向存续的各类优先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对任一类优先信托单

位,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1 元×(1+该类优先信托单位预期收益率×该

类信托单位申购日至信托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期间的实际存续天数÷360)-该日

前已分配的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如有);

(2)剩余资产向一般受益人分配。

当产品提前终止或到期时,届时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不足以覆盖存续的优先

信托单位应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的,由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差额付款

补足义务,补足现金至保证优先级本金及收益后,再进行信托计划的清算和收益

分配。

9.3 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1

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财产净值在依次按照本项 a 至 g 的规定支付后的余额

部分为一般受益权委托人的信托收益。

a) 已计提但未支付的信托计划的费用;

b) 优先受益权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及优先受益权委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规定

的持有期费率所应享有的信托收益;

c) 若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时,应加计的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d) 若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时,应加计的保管人的信托保管费;

e) 一般受益权委托人或授权代表的追加资金(如有);

f) 一般受益权委托人的信托资金。

除一般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内根据信托文件规定赎回一般信托单位、提取

赎回信托收益外,信托终止日一般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为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

付未付信托费用并支付全部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后的信托财产余额。

9.4 特别说明

本条关于“信托利益”、“预期信托利益”、“当期信托利益”和“预期

年化收益率”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

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第十条 信托财产相关费用、税费的承担及核算

10.1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0.2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

财产承担:

22

a)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赋和费用;

b) 信息披露费用;

c) 因信托事务聘用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费用;

d)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e) 受托人信托报酬;

f) 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g) 投资顾问收取的投资顾问费;

h) 证券及其他投资品种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费用;

i) 监管部门收取的监管费;

j) 信托资金划付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

k) 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以上税、费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则相关税费对应调整。上述

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无义务垫付信托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

上述规定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受偿。

10.3 本信托项下信托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10.3.1 受托人信托报酬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与支付:

(1)信托报酬计算公式:信托存续期间每日信托报酬=信托资金初始金额×

信托报酬年费率/360,其中,信托报酬的年费率为【0.10】%。

受托人应收取的信托报酬总额=信托资金初始金额×【0.10】%×信托存续天

数/360

(2)信托报酬支付时间:受托人的信托报酬计收至合同约定的信托到期日,

信托若提前终止,则计收至本信托提前终止日。

23

2016 年 月 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部分信托报酬=信托资金初始

金额×【0.10】%×信托成立日至信托届满 24 个月之间的天数/360;

若信托延期结束,则信托到期日支付第二部分信托报酬=信托资金初始金额

×【0.10】%×信托成立日至信托到期日之间的天数/360-已支付的信托报酬。

支付方式为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划提取。

如遇信托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不再支付第二部分信托报酬且已收取的

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10.3.2 保管费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与支付:

(1)信托存续期间每日保管费=信托资金初始金额×保管费年费率/360,其

中,保管费的年费率为【0.05】%

保管人应收取的保管费总额=信托资金初始金额×【0.05】%×信托存续天数

/360

(2)保管费计收至合同约定的信托到期日,信托若提前终止,则计收至本

信托提前终止日。

2016 年 月 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部分保管费=信托资金初始金

额×【0.05】%×信托成立日至信托届满 24 个月之间的天数/360;

若信托延期结束,则信托到期日支付第二部分保管费=信托资金初始金额×

【0.05】%×信托成立日至信托到期日之间的天数/360-已支付的保管费。

支付方式为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划提取。

如遇信托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不再支付第二部分保管费且已收取的保

管费不予退还。

10.3.3 投资顾问费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与支付:

24

投资顾问费采用固定费率,在信托保管费、受托人信托报酬、优先委托人收

益分配后再进行支付。年费率为【0.4】%,一次性支付,投资顾问费总额=信托

资金初始金额×【0.40】%×信托预计存续天数/360,于 2016 年 月 日的五个

工作日内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直接一次性支付。

10.4 因信托事务聘用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以受托人与其签署的协

议为准。

10.5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除信托报酬、保管费等费用之外的各项费

用,于费用发生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并支付。

10.6 在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利益的分

配、信托终止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税负,由信托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信托当事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

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10.7 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本条约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

税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在该等费用实际发生时以信托财产支付。

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11.1 信托计划的变更

修改本合同应经受益人大会决议通过。但如属本合同规定情况的,无需经受

益人大会决议,经受托人同意后即可修改。

11.2 信托计划的终止

11.2.1 信托计划的届满终止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11.2.2 信托计划的提前终止

2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1)受托人与单一信托受托人之间签署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等交易文

件提前终止,且受托人关于该等文件的后续事务处理完毕,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2)信托财产净值少于 1000 万元、一般委托人申请清算分配,且信托财产

已全部变现的;

(3)优先委托人及一般委托人书面一致同意后提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申请的;

(4)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

(7)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并以现金形式存在,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的;

(8)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9)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0)受益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

(11)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信托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产生新受托人;

(1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信托无法运作;

(13)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

11.2.3 信托计划的延期

26

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信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的,信托计划自动延

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终止。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11.2.4 信托计划的清算

11.2.4.1 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

的协助。

11.2.4.2 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

算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在收到清算报告 30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受

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1.2.4.3 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托人将出具未经审计

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除外。

11.2.4.4 信托计划清算后信托财产的保管

信托计划清算后,受托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信托财

产专户销户产生的利息归属于受托人。

第十二条 受益人大会

12.1 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

件的约定行使职权。

12.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

决定:

12.2.1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但信托文件已明文规定的情

形除外;

12.2.2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27

12.2.3 更换受托人;

12.2.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2.2.5 信托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2.3 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12.3.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信托文件进行的修改;

12.3.2 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12.4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代表届时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

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提议的

受益人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三十

个工作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届时存

续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12.5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按信托文件约定的

方式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2.6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2.7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12.8 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按信托受益权比例

行使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2.9 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

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28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

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12.10 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受益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职责终止及新受托人的选任

13.1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a)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b)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c) 辞任或者被解任;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

事务。新受托人产生之前,由受托人继续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受托人无法

继续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

人。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业务资料,及时与新受托人办理信托

业务的移交手续。

13.3 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选任;信

托计划文件未约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3.4 解任受托人的条件和程序

13.4.1 解任受托人的条件

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

大过错,受益人不得解任或提议解任受托人。

29

13.4.2 解任受托人的程序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的受益人认为受托人符合第 13.4.1 条规定的

解任条件,要求解任受托人的,应当将解任的要求和理由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

人同意解除受托人职责的,应按照第 13.2 条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受托人不同

意解除受托人职责的,受益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解任受托人。

第十四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 委托人的权利

14.1.1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4.1.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

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4.1.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14.1.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解任受托人;

14.1.5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4.2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委托人在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

全部内容,并在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

风险;

30

14.2.2 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认购(申购)资金,除交付认购(申购)资金

外,一般受益人还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追加资金;

14.2.3 保证其所交付的认购(申购)及追加认购资金及追加资金来源合法,

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人;如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人须保

证其交付认购(申购)及追加认购资金、追加资金的行为已获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一切批准和授权;

14.2.4 委托人通过发行银行理财计划合法募集的资金认购(申购)本信托

的,委托人承诺不违反委托人应遵守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委托人(作为

理财计划的管理人)进行认购(申购)时已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理财计划的

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且应保证该理财计划产品与拟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在

时间、期限、金额等方面相匹配;

14.2.5 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及委托人的债权人未对委

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4.2.6 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认购资料;

14.2.7 委托人保证在认购(申购)及追加认购信托单位时以及信托计划存

续期间均不会成为目标公司的关联方、内幕信息知情人,且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或

利用本信托进行违法投资等违法违规情形。因委托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导致信托财产和受托人遭受损失的,该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8 一般委托人应按期足额履行信托文件约定的追加资金义务,以确保

本信托有足够的信托财产用于支付信托费用及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4.2.9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14.3 受益人的权利

14.3.1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和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份额享有信托受益

权;

31

14.3.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承继,但法律法规以及

信托计划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14.3.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4.4 受益人的义务

14.4.1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有效的联系方式和信托受益账户

资料以书面方式告知受托人,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14.4.2 一般受益人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申购)及交付追加认购资金 ,不

存在为他人代持一般受益权的情形;

14.4.3 一般受益人承诺不通过任何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牟利;

14.4.4 一般受益人承诺在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前,不将享有的信

托受益权在风险或收益确定后向第三方转让;

14.4.5 一般受益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4.4.6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14.5 受托人的权利

14.5.1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妥善处理信托事务,

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14.5.2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有权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获得信托报酬;

14.5.3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

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

受偿的权利;

32

14.5.4 一般委托人违反追加资金义务的,受托人有权根据优先委托人指令

向该一般委托人追索,追索所得归入信托财产;

14.5.5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4.6 受托人的义务

14.6.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4.6.2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

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14.6.3 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

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4.6.4 受托人除依照本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

取利益;

14.6.5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

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受托人应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4.6.6 受托人应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定期将信托财

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4.6.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14.6.8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5.1 一般原则

33

信托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

偿因其违约行为而使对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15.2 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5.2.1 当发生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付信托资金或者委托

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他承诺的,受托人有权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5.2.2 当发生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受

托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约定的,委托人有权追究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15.3 免责条款

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

任:

(1) 不可抗力;

(2)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

失等;

第十六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6.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16.1.1 市场风险

政策风险: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资

于上市公司股票,信托计划期限内,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

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股票上市条件和程序等的变化对目标公司经营及资本市场

34

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及部分项目投资无法成功退出,从而影响单

一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继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及清算分配而产生

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目标公司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周期性运行

状况对目标公司所在行业产生影响,从而导致的风险。此外,宏观经济周期性运

行状况还将影响资本市场的收益水平,从而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将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接

影响着目标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

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价格波动风险:若本信托所间接投资的标的股票锁定解禁后股票价格低于预

期,则本信托的投资者的收益和本金可能面临较大风险。

16.1.2 目标公司经营风险

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间接投资于标的股票,并通过上

述间接投资的变现或一般委托人/差额付款补足义务人追加资金而退出。由于目

标公司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会因其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人员

情况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波动,目标公司甚至可能发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被

兼并收购等状况,从而给本信托的投资带来风险。

16.1.3 项目投资管理风险

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的运用由投资顾问以投资指令函形式向受托人发送投

资指令,且由投资顾问向受托人下达抛售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指令。信托计划项

下信托资金的投资业绩主要取决于投资顾问的投资管理能力,受托人仅对投资指

令进行形式审查,不对投资顾问的投资能力、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方面做出任

何判断或保证,有可能因投资顾问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充分等因素而影响本信

托的投资收益水平,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

股票未能如期解禁流通,导致预期收益无法实现或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如标的

35

股票在相关规定的许可下解禁流通后,流通后抛售期间标的股票股价下跌导致无

法实现预期收益或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等。

16.1.4 流动性风险

本信托计划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信托财产不能迅速转变

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信托计划不能按约定期限终止及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

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

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信托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

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

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信托计划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

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

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因信托计划可用资金不足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

利益。

(4)标的股票可能因监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对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等特殊投资者相关限制性规定)、市场环境或自身状况等

因素的影响无法如期流通、无法溢价出让、无法如期拍卖成交等,导致信托财产

无法按期变现,给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实现带来的风险。

(5)鉴于若在信托存续期内申请信托单位的赎回需满足一定前提条件(如

在赎回日当日信托财产专户中有足够现金支付赎回信托利益及相关费用等),从

而导致无法赎回的情形发生,可能无法满足受益人流动性需求。

36

(6)受托人仅在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获足额分配且满

足信托文件约定的一般受益人分配前提时才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向一般受益人

分配信托利益,可能会对一般受益人的流动性安排带来一定影响。

16.1.5 间接投资目标公司的风险

鉴于国内相关政策环境的限制,本信托计划可能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对目

标公司进行间接投资,可能涉及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标的股票持有方经

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其资不抵债、破产、被兼并、被收购等,而导致信托财产

灭失的风险;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对标的股票进行不适当管理,导致标的股票低于

市场价格转让。

信托计划投资于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时,可能因单一信托受托人违法违规、未

尽受托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财产损失,进而引起信

托财产的损失。同时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将通过相同的单一资金信托专户对

外开展投资,且单一资金信托专户内部并不针对信托资金设置单独管理机制,存

在传染性风险。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

由此可能会造成对信托收益的影响。因受托人不享有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决

策权,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可能不执行或不能及时、准确地执行受托人指令、未按

时足额向本信托划付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或未经受托人许可将单一资金

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于受托人未同意的投资范围,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等风险。

信托计划设定的预警、补仓、止损线和追加资金机制均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

为衡量标准,而信托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依赖于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在

本信托间接投资标的股票的情况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本身的资产状况、运营费

用、成本等因素可能会导致本信托实际享有的标的股票价值受到减损,进而影响

本信托的收益。并且,为了保证预警、补仓、止损线措施的时效性,单一资金信

托计划提供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单位净值”等数据可能未经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保管人复核。不排除可能因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计算错误导致该等数据与经保管人

复核后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但受托人已经按照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文件的

规定执行了触及预警、补仓、止损线相关操作或未进行触及预警、补仓、止损线

37

的相关操作,并且可能发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提供净值不及时导致受托人未按照

信托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通知补仓、平仓等操作,从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

全体受益人已充分知晓并自愿承担该项风险,受托人无需对以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提供的相关数据计算错误及净值提供不及时对委托人、受益人及信托财产造成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6.1.6 保管人风险

本信托的保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管

理疏忽而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的风险。

16.1.7 利益冲突风险

若受托人对目标公司进行间接投资的,则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与单一资金信托

计划进行交易后,受托人与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若单一资金信

托计划为受托人关联方,则在信托财产管理运作时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对信托受

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同一一般委托人作为受托人发行的多个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人且均负有追

加资金义务的,如果其在多个信托计划项下发生违约的,受托人向其追索所得资

金在无法与各信托计划实现一一对应的情况下,受托人将按照各信托计划项下债

权余额之比在各信托计划之间进行分摊,从而可能影响本信托的收益水平;此外,

多个信托计划发生需追加资金情形的,一般委托人可能因任何原因仅向其他信托

计划追加资金而对本信托计划违约,从而影响本信托的财产安全或收益水平。

16.1.8 关联交易风险

本信托在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受托人

管理的信托产品、投资于作为关联方的信托计划等。该等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因缺

少活跃市场报价或合理资产评估方法导致交易价格有失公允,或因法律、政策等

原因导致关联交易存在合法性瑕疵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从而损害本信托的权

益,或因利益冲突的存在而损害作为交易一方的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安全。

38

16.1.9 税收风险

信托计划进行间接投资时,根据市场情况,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需要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规定对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相关税后收入支付给信托计划,

因此将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如果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在信托计划

存续期间支付给信托计划的金额中未扣除应纳税额,则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追索

与应纳税额等额的款项后返还给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则受益人实际取得的信托利

益将会受到税收政策的影响。

受托人不代扣代缴受益人相关税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因法律法规变更导

致受托人需对上述税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受托人将及时通知受益人,并依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受益人实际取得的信托利益将会受到税

收政策的影响。如果信托计划已经终止的,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进行追索。

16.1.10 收益率波动风险

信托计划的收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市场环境、管理水平等,信托计划既

有盈利的预期,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此外,如受托人判断不宜或无法再进行上市

公司股票间接投资的,受托人可能会提前向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承诺信托收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信托存续期间内优先受益人赎回优先信托单位的,届时其所获得分配的信托

利益只计算至赎回之日,从而降低该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水平。因一般委托人违

反承诺导致信托财产或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发生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情

形而提前分配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届时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亦将只计算至该

份信托单位提前终止日或提前分配日,从而降低该期该等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水

平,提前分配后第 i 期优先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消灭。此外,受托

人提前分配的金额和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16.1.11 一般委托人/受益人的风险

39

一般委托人发生信用风险或追加能力风险时,可能无法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按

期足额追加资金,导致信托计划没有足够现金信托财产支付届时存续的信托费用

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包括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可能没有足够的现金信托财产分

配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届时存续的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造成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且一般委托人未能按信托合同约定追加资金时,将会丧失作为本信托受益人享有

的包括不限于获取信托投资收益在内一切权利,从而导致其一般受益人的重大损

失。

本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有权以信托财产为限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因此

可能减少一般受益人实际可取回或分配的金额。因任何原因,如优先信托单位赎

回日或信托到期日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应付未付的优先受益

人信托利益总额和信托费用,则一般委托人或差额付款补足义务人负有按照信托

文件的约定追加资金承担连带差额付款补足的义务,可能影响一般受益人投资目

的的实现。在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受托人将无权也无义务主动向一

般委托人追索应追加而未追加的资金,可能影响实际追加了资金的一般受益人实

际投资收益水平

一般委托人如果属于目标公司的关联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可能利用本信

托进行违法投资,从而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一般委托人的一般受益权被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扣划等行政或司

法强制措施的,则在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完毕之前受托人不再接受一般

委托人返还追加的资金的申请,从而导致一般委托人取回追加资金的时间延长。

一般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则其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和司

法强制执行效果。

16.1.12 信托期限变更的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届时存续的第 i 期因任何原因而延期的,信托计划自

动延期至届时第 i 期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存在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40

16.1.13 本金损失风险

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它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重大损失的,

优先受益人可能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

一般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可能享有较高信托利益的同时,承受着较高的

本金损失风险。

16.1.14 标的股票锁定及变现风险

本信托间接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锁定期为 12 个月可能因包括但不限于

股票变现时间不足、因锁定错过抛售良机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收益水平降低。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某一目标公司股份合计可能超过 5%,根据目前的

证券监管规则,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抛售该目标公司股票达到 5%的,在信息披露

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从而导致延缓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变现该标的股

票的时间,且对该股票价格可能造成冲击。

16.1.15 强制变现(平仓)风险

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发生时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一般委托人未足额追加约定

资金的,受托人即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变现信托财产,可能导致一般受益

人重大本金损失。若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受托人的变现措施未能全部被执行的,可

能导致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的重大损失。

16.1.16 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16.2 风险承担

16.2.1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

信托计划,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41

16.2.2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

托财产承担;

16.2.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

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7.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

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17.2 信息披露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

后,以信函的形式向受益人邮寄,在此基础上受托人还可以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

式向受益人披露:

a) 在受托人网站(http://www.nitic.cn/)上公告;

b) 电子邮件;

c) 电话;

d) 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以信函邮递的,在信函发出之日后第五日视为已送达。

17.3 定期披露

17.3.1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认购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或信托计划成立

日及后续各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如有)后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就认(申)

购资金情况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披露。对于受托人或其关联人作为信托计划受

益人的情况应当在披露中予以专项说明。

42

17.3.2 受托人按季将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和保

管人提交的保管人报告向受益人披露。

17.4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临时事项之一时,受托人应在获知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

作临时信息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

应对措施:

a) 信托财产发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b) 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c)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受到其他债权人的起诉或仲裁;

d) 发生一般委托人未按信托文件约定足额追加资金;

e) 其他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

17.5 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17.6 信托财产相关临时信息披露内容,受托人应向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

人/受益人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通知

18.1 通知送达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

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

签署。

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种快

递方式递送至各方的联系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约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

43

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递送、传真或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事件

发生时有效送达:

a)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时;

b) 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的,

在相关传真发送时;

c)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

寄后第五个工作日下午五时;

d) 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于投寄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九时。

18.2 通知事项

18.2.1 委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以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信息及签字页填

写的内容为准。委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

化后的 5 日内通知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届满前 5 日内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的,

至迟应在信托期限届满的 2 日前通知受托人。

18.2.2 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发生变更的,受益人应在同一银行另行开立信

托利益账户,并于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持证明文件至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

益账户的变更确认手续。在信托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变更信托利益账户的,至迟

应在信托期限届满的 2 日前至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18.2.3 上述发生变动的一方(以下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动及时

通知对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因委托人/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

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

19.1 合同的修改程序及权限

44

19.1.1 本合同的修改需经受托人同意;

19.1.2 修改本合同应经受益人大会通过。但如属本合同第 12.3 条规定情况

的,无需经受益人大会决议,经受托人同意后即可修改。

19.1.3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修改应包括任何

调整、补充、删减或取代。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是指信托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信托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

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新法规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规或国家政策

的修改等因素。

20.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21.1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21.2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

争议发生后未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就有关争议向优先委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

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

续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22.1 信托合同经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后生效。

22.2 签署合同的有效形式

自然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

用印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其他组织的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用印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附则

23.1 合同双方签署信托合同即代表均仔细阅读过全部信托计划文件,并同

意其中的全部约定。信托合同未作约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它信托计划文

件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它信托计划文件所约定的内容冲突,

优先适用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3.2 信托业保障基金

各方在此同意并确认,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

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TOT 信托产品按最底层终端信托的性质各自进行认购,上层信托不进

行重复认购。该信托业保障基金现由单一信托受托人陆家嘴信托以自有资金垫付,

保障基金的收益由单一信托受托人享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23.3 社会责任

46

受托人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本信托计划符合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包括法

律责任、经济责任、环境责任等在内的社会责任。

23.4 期间的顺延

本信托计划约定的受托人、保管人、资金收付代理银行(如有)接收款项或

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23.5 差额处理

本合同中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利息等均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产生的损失和收益由信托财产承

担或享有。

23.6 合同文本

信托合同一式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7 附件:

(1)附件 1《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2)附件 2 委托人预留印鉴样本

(3)附件 3-1《投资指令函》(样本)

(4)附件 3-2《资金追加通知书》(样本)

(5)附件 4-1 优先委托人赎回申请

以上附件构成本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

47

(本页为《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之签署页)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受托人: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上海市

48

附件 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

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

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

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

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

者自担。

2016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9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说明书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

重要提示: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本《2016 年北

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

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备查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申购信托单位。

投资者签署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

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揭示的信托计划相应风险。投资者应以自

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申)购信托单位,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认(申)

购信托单位。投资者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相关拼凑人的权益

不受法律保护。

3.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也不保证信托计划财产不受损失。

4.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保

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亦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2

第一条 绪言

投资者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2016 年

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

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

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信托合同、第 i 期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第 i 期认购资金,

并于第 i 期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第 i 期委托人/受益人之一,并

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共同受信托合同约束。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第二条 受托人和信托经理

2.1 受托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 3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

成立日期: 1987 年 10 月 13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99.887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

2.2 信托经理团队及履历

(1)本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由以下信托经理具体负责:

信托经理 A:

【陶阳】,主要在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工作。

联系电话:022-28370688

信托经理 B:

【谢宝泉】,主要在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工作。

联系电话:022-28370688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更换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但应于更换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向受益人披露。

第三条 信托计划服务机构

3.1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机构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2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由保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进行保管。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合同,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

的保管、管理、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

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管人违反职责时,由受托人根据保管合同

向保管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条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4.1 信托计划名称: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2 信托计划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基于对一般委托人、投资顾问的投资管理

能力的独立判断及认可,对单一信托受托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范围、投资

限制、补仓机制的独立判断及认可,将其拥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

立信托,并指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投资由全体委托人指定

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指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投资顾问签订《投资顾问协议》

4

(合同编号:2016QTJH000212-000213-TG01),并指定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出具

的投资指令进行信托财产的运用和管理,全体委托人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

托人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按本合同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4.3 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规模最高不超过【15000】万元,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信托资金规模不

低于[10000 万元],不超过【15000】万元,实际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的

最终信托资金规模为准。

信托存续期间内,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全部一般信托单位份数≤2:1。

4.4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的期限为 24 个月,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计划成立满 12 个

月且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解除锁定且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后,经全

体委托人书面同意后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发生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情形时本信托

计划可提前结束。

第五条 信托单位的认(申)购条件和方式

5.1 委托人资格

本信托中委托人是指签署信托计划文件、《信托追加认购申请书》并按照约

定交付认购(申购)资金、追加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区分

为优先委托人、一般委托人,根据认购(申购)先后顺序的不同,优先信托单位

进一步分为优先 An(n=1,2,3…)类信托单位。投资者签署信托文件时应确定其

所认购(申购) 的信托单位属于何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信托单位之间不得互相

转化。委托人按照其持有的该信托单位的类型享有对应的权利义务。

投资本信托的最低认购(申购)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的自然人、法

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5.2 受益人要求

本信托中受益人是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为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按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类型,受益人

相应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及一般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内部,根据所认购(申购)

5

的优先信托单位先后顺序的不同,进一步分为优先 An(n=1,2,3…)受益人。根

据本合同约定合法受让或继承(承继)本合同项下受益权的人为最终受益人。

5.3 全体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

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持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

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

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

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

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文件获得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其公司章程或其其他组织文件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上级

主管部门的批准、委托人的董事会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其他执行机构和决

策机构已依法及/或根据其章程规定对信托文件的签署和履行做出批准决议。

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

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1)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

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2)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

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3)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

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第 i 期信托单位终止及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

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强制性

规定应当审计的除外。

委托人在此声明:委托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

值相关信息的,受托人无需以信函等书面形式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

上述陈述与保证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5.4 一般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6

一般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区分为优先信托单

位与一般信托单位,其中一般信托单位的投资风险远远高于优先信托单位。一般

委托人/受益人愿意承受一般信托单位的投资风险。

一般委托人/受益人不存在为他人代持一般受益权的情形。

一般委托人/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得转让一般受益权。

一般委托人/受益人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牟取利益。

5.5 资金要求与信托单位的认(申)购

1、信托单位类别:

本信托项下,投资者可于信托计划认购期内的工作日及开放日认购(申购)

信托单位,其中优先委托人可于开放日申购优先 An(n=1,2,3…)类信托单位(如

优先委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第一次申购优先类信托单位,则该次申购的优先类信

托单位类别为 A1 类信托单位;以此类推),一般委托人可于开放日申购一般信托

单位(一般信托单位不因申购先后顺序进行再次分类)。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

的具体划分以第 i 期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记载为准。

2、资金要求:

投资者认购(申购)一般信托单位的最低单笔认购(申购)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增加,但投资者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的

一般信托单位的最低单笔认购资金不低于[1000 万元]。一般委托人追加认购一

般信托单位的追加认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 万元,超出的部分可按人民币 1 万元

的整数倍增加。

受托人有权调整最低认购资金金额。

5.6 认(申)购方式

认购期内或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应至迟于认购期满日前两个工作日下午

18:00 前或拟于特定某个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的前两个工作日下午 18:00 前,

按照受托人要求签署完毕信托合同(仅适用于认购)、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适用于认购/申购),并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要求将相关资料交付至受托人处,

且应至迟于认购期满日前一工作日中午 12:00 前或拟于特定某个开放日申购信

7

托单位的前一工作日中午 12:00 前将认购(申购)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实

现资金到账。

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为:

账户名称: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8120153820000181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杨浦支行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认购、成立、开放和信托单位的赎回

6.1 信托计划及各期信托单位的认购

信托计划认购期(亦为第 1 期信托单位认购期)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认购期。受托人提前

结束或延长认购期的,将在受托人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

受托人于第 1 期信托单位成立后,有权继续认购后续各期信托单位。

委托人可以在各期信托单位认购期内,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认购该期信托

单位的手续,包括签署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其中机构委

托人应在签署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指定账

户划付认购资金。

6.2 信托计划及各期信托单位的成立

1、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在认购期内,以下全部条件满足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信托成立:

(1)认购期内募集的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0 万元],不超过【15000】

万元;

(2)受托人与单一信托受托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已签署《陆家嘴信

托 浦银 1 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

(3)受托人与保管人间的《保管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8

(4)受托人与投资顾问间的《投资顾问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5)届时优先信托单位份数/届时信托单位总份数≤2:1。

如信托认购期满时,上述任一项条件未能满足的,本信托不成立。

2、信托存续期间内,委托人可在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其中,优先委托人

可于各开放日申购优先 An(n=1,2,3…)类信托单位(如优先委托人于本信托成

立后第一次申购优先类信托单位,则该次申购的优先类信托单位类别为 A1 类信

托单位;以此类推);一般委托人可于各开放日申购一般信托单位(一般信托单

位不因申购先后顺序进行再次分类),且一般委托人应确保在信托存续期间内,

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全部一般信托单位份数≤2:1,否则一般委托人有义务及时

申购一般信托单位,以使得信托计划满足上述比例限制。

受托人于该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确认投资者申购的信托单位类型及份数。

确定申购成功的申购资金于该开放日的次日计入信托财产。

3、信托计划成立的,认购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银

行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分配第一

次信托利益时与信托利益一起交付给受益人。

委托人所拟申购的信托单位经受托人确认的,申购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

该开放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

受托人在分配第一次信托利益时与信托利益一起交付给受益人。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不对发行成

功与否作出任何陈述或承诺。

4、信托计划不成立/申购不成功的处理

(1)信托计划不成立的,由受托人发布不成立公告。

(2)信托计划认购期结束,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认购期

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所取

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并退还给该

等委托人。

9

(3)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与各方签署的与本信托相关合同相应解除,

但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故申购不成功的,除委托人选择自动参与下一个开放日申购的外(同

时应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申购条件),受托人将其交付的申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

退还日期间的利息于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该投资者,利息按照人民币活

期存款利率计算。

6.3 信托计划及各期信托单位的赎回

1、在满足信托文件规定的前提条件下,信托计划成立满 12 个月且单一资

金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解除锁定后,优先委托人可申请全额赎回其持有的全

部某一类优先信托单位,并按该类优先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及预期收益分配

信托利益。上述实际存续天数是指该类优先信托单位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之

间的实际天数。优先委托人需提供附件 4-1《优先委托人赎回申请》。

2、优先委托人赎回其持有的某一类优先信托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赎回日(优先委托人提出赎回申请之日)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足

够支付当期赎回的信托利益及相关费用。

(2)在赎回日,信托计划可供分配收益足够支付当期信托收益及相关费用。

(3)经与一般委托人协商一致。

若不满足上述任一赎回条件,受托人有权拒绝优先委托人的赎回申请。

3、受托人同意优先委托人赎回申请的,于赎回日的下一工作日确认赎回份

额。各优先信托单位的赎回按该类优先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及收益分配信托

收益。受托人于赎回确认日将赎回总金额划付至该优先委托人指定账户。

赎回总金额=该类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该类优先信托单位预期收益率×

该类优先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0)。上述实际存续天数是指该类优先信托单

位申购确认日(含)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赎回日的下一工作日)之间的实际天

数。

10

第七条 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7.1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授权,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

由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发送投资指令函,受托人对投资指令进行形式审查后根据投

资指令的要求进行信托资金的投资。受托人仅就投资顾问发送的投资指令进行形

式审查,全体委托人自愿承担信托投资的风险。

受托人管理集合信托资金的方式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定将信托资金投资

由全体委托人指定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并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指令进行信

托财产的运用、管理。

7.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信托项下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经受托人同意后,优先信

托单位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一般信托单位不得转让。

优先受益人转让优先信托受益权的,应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未办

理的,对受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优先受益人转让优先信托受益权将导致受托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受益人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受让优先信托单位的人,必须是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的合格投资

者,且同意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愿意承受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

一切风险和损失;持有优先信托单位的受益人,不得向自然人进行拆分转让;机

构所持有的优先信托单位,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优先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应持认购风险申明书、转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

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单位转让(过户)后,受让人取得受让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受益人权利

义务,并同时取得该受让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委托人权利义务(含委托人陈述与

保证)。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受托人免收转让手续费。

11

7.3 信托利益及分配

本信托项下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来源于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

的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间接投资目标股

权所得的变现收入、闲置资金投资所得变现收入(如有)等。除信托文件另有规

定外,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顺位优先于一般受益权。

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时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未能全部变现的,本

信托自动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详见

信托合同第九条。

7.4 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

担:

a)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赋和费用;

b)信息披露费用;

c)因信托事务聘用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费用;

d)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e)受托人信托报酬;

f)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g)投资顾问收取的投资顾问费

h)证券及其他投资品种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费用;

i)监管部门收取的监管费;

j)信托资金划付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

12

k)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受托人无义务垫付信托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上述规定费用的,

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上述费用的计算和支付详见信托合同第十条。

7.5 信息披露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

毕后,以信函的形式向受益人邮寄。受托人也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报告受益人:

(1) 在受托人网址 http://www.nitic.cn/上公告;

(2) 电子邮件;

(3) 电话;

(4) 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1、 受托人以信函邮递的,在信函发出之日后第五日视为已送达。

7.6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情

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书面说明等;自其认(申)购的信托单位发行成

功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详见信托合同第 14.1、14.3 条。

2.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认(申)购资金,

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

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等;详见信托合同第 14.2、

14.4 条。

7.7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本信托合同管理、运

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等;详见信托合同第

14.5 条。

2、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规定

等;详见信托合同第 14.6 条。

13

7.8 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的组成、召开事由、会议召集方式、通知、召开方式、召开条件、

议事内容和程序、表决、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等详见信托合同第十二条。

7.9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选任

在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依据法

律规定或信托合同约定被解任、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受托

人职责终止。

解任受托人的条件和程序、新受托人选任、信托费用的处理等详见信托合同

第十三条。

7.10 信托计划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信托成立后,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未经其他信托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终止的原因、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信托财产的归属和返还详见

信托合同第十一条。

7.11 违约责任

合同各方应严格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

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

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含信托计划)

造成的全部损失。

当发生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付信托资金或者委托人违反本

合同项下其他承诺的,受托人有权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受托人违反

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约定的,委托人有权追究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7.12 其他事项

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为准;如果本

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14

第八条 风险揭示和承担

8.1 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投资者在认(申)购信托单位前,应特别认真地

考虑本信托计划存在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价

格波动风险)、目标公司经营风险、项目投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间接

投资目标公司的风险、保管人风险、利益冲突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税收风

险、收益率波动风险、一般委托人/受益人的风险、信托期限变更的风险、

本金损失风险、标的股票锁定及变现风险、强制变现(平仓)风险及其他风

险等。认(申)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合同和认(申)购风险申

明书,尤其是信托合同第十六条。

8.2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但并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也不保证信托计划财产不受损失。

第九条 信托文件效力和解释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说明书中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受信托计划说明书约束;

委托人签署认(申)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各项风险,同

意受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约束。

对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

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

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十条 法律意见书概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对信托计划的合

法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受托人具备从事信托文件所述信托

业务的主体资格;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信托文件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并施行的有关部

15

门规章明文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备查文件

11.1《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11.2《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申)购风险申明书》;

1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

托之法律意见书》。

11.4《信托保管服务标准协议》

11.5《陆家嘴信托 浦银 1 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

11.6《投资顾问协议》

全体委托人已确认以上被查文件的文本内容并予以认可同意。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16 年 月 日

16

附件 2-1

预留印鉴样本(优先委托人指令授权业务专用章)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如下预留印鉴作为优先委托人发送委托人指令指定用章:

优先委托人预留

印鉴

优先委托人:

(机构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附件 2-2

预留印鉴样本(一般委托人指令授权业务专用章)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如下预留印鉴作为一般委托人发送委托人指令指定用章:

一般委托人预留

印鉴

一般委托人:

(机构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附件 3-1

《投资指令函》(样本)

致: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我司作为 2016 年北方

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指令贵司向《陆家嘴信托浦银

1 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受托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出具如下投资指令

(我司在此确认对本指令内容及风险业已知晓、全部理解并认可):

标的股票

股票代码

投资时间

投资方向 买入/卖出

投资价格 限价或者市价

投资金额

其他说明

投资顾问: (签章)

年月日

附件 3-2

《资金追加通知书》(样本)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共同签署的《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的约定,本资产委托人将于[ ]年[ ]月[ ]日 15:00 前追加现金资

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并转入上述信托计划

专户。

一般委托人: (签章):

[ ]年[]月[]日

附件 4-1

优先委托人赎回申请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号:[ ]),我

司作为 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委托人(受益人),

申请赎回 A[ ]类信托单位及相应的信托利益:

亿 千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赎回本金 (大写)人民币 (小写)

赎回时申请分配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大写)人民币 (小写)

的附随信托收益

申请人/委托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优先委托人:(签章)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作为 2016 年北方信托浦发元宝 9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般委托人(受

益人),同意优先委托人的上述赎回申请。

一般委托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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