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文件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子公司上海众
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
有关规定,对本次为参股子公司上海众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提供借款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存在的风险
性进行了分析后认为:
1、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兴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厦门建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 N12-1101 单元
06-01 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并按股权比例为项目公
司提供借款,借款主要用于项目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支付,是为了保证项目运营的顺
利推进,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和行业惯例。
2、本次提供借款的对象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能够随时了解其财务状况和运
营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借款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项目公司各股东按股权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的股东借款,借款行为公平合理。本次借款利率基于当前房地产行业
融资环境与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次提供借款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提供借款额度事项已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本次提供借款
事项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提供借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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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子公司上海众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
借款的独立意见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顾云昌 孟 焰 王 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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