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化股份:关于子公司签署合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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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86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合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对外投资合作概述

近日,公司子公司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物流”)与山西

高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物流”)签署了《合资合作协议》,双方拟

共同投资设立太原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核定为准,以下简

称“项目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传化物流拟出资 2,550 万元,

占项目公司 51%股份;高通物流拟出资 2,450 万元,占项目公司 49%股份。双

方合资共同开发和经营传化物流太原公路港项目。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合资合作事项的批准

权限在公司董事长对外投资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合资合

作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二、合作主体介绍

1、公司名称: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 年 9 月 19 日

注册资本:55,001.674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徐冠巨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物流信息服务,物流信息软件开发与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

投资管理(除证券、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外),企业管理咨询;公路港物流基地

及其配套设施投资、建设、开发**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子公司

1

2、公司名称:山西高通物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6 年 4 月 19 日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南张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物流信息咨询;货物装卸、搬运;普通货物

仓储、配送;市场服务;停车场服务;餐饮管理;汽车维修;日用品、钢材、建

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如下

姓名 持股比例

张文娟 90%

李娟 10%

上述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山西高通物流有限公司

第一条 项目公司概况及双方出资情况

1.1 项目公司概况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名称暂定为:太原传化公路港物

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南张村北。公司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物流信息服务,物流信息软件开发与销售,市场营销

策划;企业投资管理(除证券、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外),企业管理咨询;仓储

服务;道路货物运输;路港快线、货运代理;物流信息交流服务;停车场服务;

装卸搬到服务;物业服务;房屋租赁;汽车维修;餐饮服务;司机住宿服务;金

融服务(支付、商业保理、保险经纪、租赁);汽车配件;电子商务、跨境电商;

日用百货批发兼销售;无需特殊审批的其他经营类项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登记机关核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均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本项

2

目占地约 140 亩,考虑可租用面积,项目实际可用面积约 300 亩,具体面积以实

际获取土地为准。

1.2 出资

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仟万元整(计¥:5000 万元),其中,甲方出

资 2550 万元,占比 51%,乙方出资 2450 万,占比 49%,双方均以货币(现金)

方式出资,双方应于项目公司成立后 10 日内,将出资一次性足额打入项目公司

帐户。

第二条 项目公司组织结构

2.1 项目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按股权比例行

使表决权。

2.2 项目公司设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 3 名,乙方委派 2 名;

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设副董事长一名,

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关于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3 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二名,甲乙双方各委派一名。监事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职权。

第三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和负担亏损。甲乙双方同意自公司累计产生

利润之后,前三年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 50%,未分配部分

用于公司再投资;满三年以后利润分配按公司法及双方的约定执行。若双方另有

约定,从其约定。

第四条 关于项目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约定

4.1 乙方已承租项目所在地约 300 亩左右的土地,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

应推动将承租方变更为项目公司,直至项目地块被征收为国有为止,租赁价格不

高于乙方原签订的租赁协议的价格。变更租赁协议前的所有权利义务(含租金),

由乙方独立承担并结清。

4.2 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所使用的土地,应以项目公司名义与主管国土局

签订土地出让协议书,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乙方至项目公司成

立前已向相关主体支付的所有土地使用或征用费用,乙方承诺不再向项目公司或

甲方要求有偿结算;已投入建成的所有构筑物、附着物,如因项目整体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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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拆除的,相应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再向项目公司或甲方要求任何补偿

或赔偿。

4.3 项目公司成立前,乙方已在项目地块投入的所有临时基础设施,包括但

不限于所有围墙、道路、水井、水泵、电缆及一台 315kva 变压器等,自项目公

司成立之时,归项目公司所有,并由项目公司向乙方支付 251 万(含税)补偿或

对价,实际支付名义和路径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须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的风

控要求。且乙方自收到前述补偿或对价后 3 日内,应将该笔款项投入项目公司作

为乙方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或股东借款。

4.4 项目公司成立前,乙方已为项目筹建签订的勘察和设计合同,自项目公

司成立后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受托单位的全部工作成果亦应按需变更至项目公

司名下并由项目公司全权所有,乙方应全力配合前述工作,并保证不因此影响项

目的正常报批报建。对于乙方已根据合同向受托单位支付部分或全部合同款项的,

由项目公司支付给乙方,对价总计 130 万(含税),实际支付名义和路径由双方

协商确定,但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风控要求。乙方自收到前述对

价后 3 日内,应将该笔款项全额投入到项目公司作为乙方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或股

东借款。

4.5 项目公司申报国家级、部级项目政策及其他资金支持(形式包括但不限

于扶持、补贴、奖励等)时,甲方为项目申报提供单项咨询服务;申报获得资金

支持后,项目公司应按实际获取资金的 15%为标准,向甲方支付单项咨询服务费。

4.6 甲方承诺全面授予公司品牌、信息共享平台租赁使用、商业模式和创新

业务植入、后台安全维护、金融产品(供应链解决方案、支付、融资、保险经纪、

租赁保理)、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公司自运营之日起每年向甲方

(或甲方指定的关联方)支付 120 万元人民币。

4.7 项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对于甲方因“传化公路港”或“传化物流”

等统一品牌宣传策划及活动、甲方统一的产品及软件开发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在

甲方统一政策后,需要由项目公司合理分摊,项目公司应根据甲方统一的分摊标

准执行。

第五条 关于项目公司融资的约定

5.1 除股东的股权出资外,项目开发所需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

4

外部融资(如银行贷款等),但外部融资杠杆率应不高于 60%。

5.2 项目公司外部融资需要股东提供担保的,甲乙双方应按照股权比例为项

目公司提供有效担保。

5.3 若项目公司自身无外部融资能力(或无继续融资能力),而项目开发或

经营需要进一步资金支持时,由双方按照股权比例为项目公司提供足额的股东借

款(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且不受 60%杠杆率限制),借款利率应不低于

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果甲方违反 4.6 条约定,甲方无权收取管理咨询费。

6.2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及其协议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

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四、本次合资合作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传化物流是国内领先的公路物流行业平台整合运营商,以“物流+互联网+

金融”的创新模式,致力构建“中国智能公路物流网络运营系统”, 建立中国公

路物流新生态,引领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服务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公司将通过自投自建+战略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公路港快速成网,形

成线上、线下协同发展。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省会,山西省中心城市,东临京津冀,

北靠内蒙,西临陕西,南至河南;至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郑州的交通十

分便捷。公司此次通过合资合作的形式,利用合作方现有资源,可快速落地传化

太原公路港项目,本项目位于太原市物流产业聚集最多的晋源区,公司通过此次

合作有效整合太原市物流资源及周边市场,同时将太原作为山西省的物流枢纽,

对山西省内其他县市有较强的辐射作用。本次对外合资合作事项符合传化物流战

略规划。

五、备查文件

《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高通物流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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