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精化: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承诺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7 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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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05 证券简称:科隆精化 公告编号:2016-080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科

隆精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46号),核准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

分。目前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工作已经完成,

现将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一、本函出具人承诺: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二、承诺人如因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关于提供文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

公司及全 件真实性、准

查结论明确之前,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

体董监高 确性和完整

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

性的承诺

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

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

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

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三、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一、本人/本公司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关于最近五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年内未受过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刑事处罚、行

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政处罚或涉

及与经济纠 二、本人/本公司进一步确认,本人/本公司没有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纷有关的重 等违法活动,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大民事诉讼

查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或仲裁的声

明与承诺 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的情形。”

“一、本函出具人承诺:科隆精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

公司及董 关于内控制

事会全体 度健全的声 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成员 明与承诺 的规定。

二、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一、科隆精化控股股东姜艳承诺:

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二、科隆精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关于并购重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控股

组摊薄当期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未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股东、董

每股收益的

事、高级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填补回报安

管理人员 6、本人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排承诺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

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

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

施。”

关于提供材 “一、本函出具人承诺: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公司实际

料真实、准

控制人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确、完整的承

诺 法律责任。

二、承诺人如因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其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其他控股企业将尽量避免与科隆精化及其控股、

参股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科隆精化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

关于减少及

规范关联交 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

易的承诺 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科隆精化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承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科隆精化及其相关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同时互付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一、本函出具人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函出具人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保科隆精化及其下属

公司的独立性,积极促使科隆精化及其下属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

关于保持上

市公司独立 等方面保持独立性。

性的承诺 二、承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科隆精化及其相关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

三、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一、本人承诺:在作为科隆精化股东期间,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

间接从事任何与科隆精化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关系的生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科隆精化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

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二、如在上述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科隆精化及

关于避免同 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科隆精

业竞争的承

化,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科隆精化,以避免与科隆精化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

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科隆精化及科隆精化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三、承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经营利润归科隆精化所

有。承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科隆精化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同时互负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科隆精化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

关于非公开 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发行股票的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诺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

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若因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上述情形,本人愿意承担因此而给科隆精化造成的损失。”

关于本次交 本人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一致行动人

易前所持上

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认购的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十

市公司股份

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锁定的承诺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精化”)向四川恒泽建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泽”)全体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

有的四川恒泽股权,同时向蒲泽一、蒲静依及上海银叶阶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

关于非关联 表拟设立并担任管理人的“银叶阶跃定增 1 号私募基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及实

方的声明与

际控制人 在此情况下,签署方就以下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承诺函

本人/本公司与科隆精化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股份认购方“银叶阶跃定增 1 号私

募基金”的认购人邱宇、李传勇、上海银叶阶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一致行动

关系及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方及其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

关于提供材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

喀什新兴

料真实、准

鸿溢、喀 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

确、完整的承

什泽源 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单位承

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

喀什新兴 关于不存在

鸿溢、喀 内幕交易等 形,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

什泽源 情形的承诺 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承诺人因本次交易所认购的科隆精化之股票,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为保证科隆精化与承诺人签订的《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的可实现性,自锁

定期届满之日起(包括限售期届满当年),承诺人承诺:

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满 36 月、且 2018 年

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2018 年度及以前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后

解锁交易对价的 20%股票;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上市起满

48 个月、且 2019 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2019 年度及以前年度业绩承诺补

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后解锁交易对价的 20%股票;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

司的股份自上市起满 60 个月、且 2020 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2020 年度及

以前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后解锁交易对价的 25%股票。

喀什新兴

关于股份锁

鸿溢、喀 如果科隆精化与承诺人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限届满但

定的承诺

什泽源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或减值测试报告之前,承诺人所持有的科隆精化股

票限售期到期的,则承诺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管理该等新增股份。

科隆精化与承诺人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若

承诺人并未达到业绩承诺,或经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

减值测试并出具《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后,证明标的资产存在减值的,在承诺人完

成上述补偿义务之前,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管理新增股份。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至股份锁定期满之日止,承诺人由于科隆精化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科隆精化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二、承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科隆精化及其相关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

三、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一、本函出具人承诺:拟转让给科隆精化的股权及相关资产合法有效,不存

在权利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或存在受任何他方追溯、追索之可能;四川恒泽

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及业务完整、真实,业绩持续计算,不

存在未披露的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或瑕疵。

二、本函出具人承诺:本函出具人为拟转让给科隆精化的股权及相关资产的最

喀什新兴 关于标的资

鸿溢、喀 产权属的承 终及真实所有人,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为他人代为持有上述股权

什泽源 诺 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委托他人代为持有上述股权的情

形。

三、本函出具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科隆精化及其相关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

四、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关于最近五

“一、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

年内未受过

刑事处罚、行 资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证

喀什新兴 政处罚或涉 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鸿溢、喀 及与经济纠

二、承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科隆精化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

什泽源 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 失的,应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同时互付连带保证责任。

或仲裁的声 三、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明与承诺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将尽量避免与科隆精化及其控

股、参股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

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

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科隆精化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

喀什新兴 关于规范关

鸿溢、喀 联交易的承 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

什泽源 诺 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科隆精

化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承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科隆精化及其相关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同时互付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一、本函出具人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函出具人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保科隆精化及其下属

公司的独立性,积极促使科隆精化及其下属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

喀什新兴 关于保证上

鸿溢、喀 市公司独立 等方面保持独立性。

什泽源 性的承诺 二、承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科隆精化及其相关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

三、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一、本公司承诺:截至本函签署日,除享有四川恒泽的股权之外,未投资、

从事、参与或与任何他方联营、合资或合作其他任何与科隆精化主营业务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

二、自本函签署之后至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科隆精化股份期间内,亦不直接

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科隆精化(含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

活动且不会对该等业务进行投资。

喀什新兴 关于避免同 三、如本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与科隆精化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存在有竞争性同类

鸿溢、喀 业竞争的承

业务,本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将立即通知科隆精化,将该商业机会让与科隆精化并

什泽源 诺

自愿放弃与科隆精化的业务竞争。

四、本公司在该承诺函生效前已存在的与科隆精化及其控股企业相同或相似的

业务,一旦与科隆精化及其控股企业构成竞争,本公司将采取由科隆精化优先选择

控股或收购的方式进行;如果科隆精化放弃该等优先权,则本公司将通过注销或以

不优惠于其向科隆精化提出的条件转让股权给第三方等方式,解决该等同业竞争问

题。”

五、承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经营利润归科隆精化所

有。承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科隆精化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同时互负连带保证责任。

六、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一、本函出具人承诺: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四川恒泽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对

外担保情形,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自本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完成,签署

人确保四川恒泽不对任何他方提供对外担保,确保四川恒泽不出现关联方资金占用,

四川恒泽不出现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减损、重大业务变更等情形。

二、本函出具人承诺:如因本次交易完成前之原因,因四川恒泽未足额、按期

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导致四川恒泽遭受追索、追溯、行政处罚或

司法裁判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函出具人将全额予以补偿并承担科隆精化、四川恒

泽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三、本函出具人承诺:如因本次交易完成前之原因,四川恒泽因生产、加工、

经营、仓储等用地因违法违规,造成四川恒泽遭受追索、追溯、行政处罚或司法裁

判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函出具人将全额予以补偿并承担科隆精化、四川恒泽遭受

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喀什新兴 四、本函出具人承诺:如四川恒泽因未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公告披露的相关

鸿溢、喀 《审计报告》之外的负债、潜在负债或预计负债,而被相关债权人追索的,本函出

什泽源,

关于一般事 具人将全额予以补偿并承担科隆精化、四川恒泽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贾维龙、

项的声明与

袁慧莉、 五、本函出具人承诺:四川恒泽所属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且不存在办理房屋

承诺

刘瑛、贺

产权证书之实质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如因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导致科隆精化及其

泽生、薛

彐英 子公司受到任何损失,将以现金全额补偿科隆精化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本函出具人承诺:如因本次交易完成前之原因,四川恒泽生产及经营中包

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中代扣代缴义务所产生的税务风险,造成四川恒泽遭受追索、

追溯、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函出具人将全额予以补偿并承担

科隆精化、四川恒泽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七、本函出具人承诺:如因本次交易完成前之原因,四川恒泽因生产及产品的

项目报批、备案、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违法违规,造成四川恒泽遭受追索、

追溯、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函出具人将全额予以补偿并承担

科隆精化、四川恒泽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八、承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科隆精化及其相关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同时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上述各项承诺合并或分立均不影响其承诺效力,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

撤销的法律文件。”

喀什新兴 <声明与承诺

鸿溢、喀 函>之补充承 “鉴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本人/本企业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本人/本企

什泽源, 诺

贾维龙、 业现针对上述《声明与承诺函》出具补充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袁慧莉、

刘瑛、贺 针对上述《声明与承诺函》中,本人/本企业已承诺承担补偿责任的所有事项,

泽生、薛 均由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贾维龙、袁慧

彐英

莉、刘瑛、贺泽生、薛彐英以现金方式补偿。

经各方协商一致,上述补偿责任对外由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贾维龙、袁

慧莉、刘瑛、贺泽生、薛彐英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补偿责任对内按实际持有四

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进行补偿,即喀什新兴鸿溢、贾维龙、袁慧莉、刘

瑛以现金补偿实际损失的 80%,并由各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喀什泽源、贺泽生、

薛彐英以现金补偿实际损失的 20%,并由各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四川恒泽之间

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

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贾维龙、

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关联交易事

袁慧莉、 关于减少和

刘瑛、贺 规范关联交 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四川恒泽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

泽生、薛 易承诺函 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

彐英

移四川恒泽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四川恒泽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四川恒泽股东的合法权

益。承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四川恒泽造成损失的,应予以

赔偿。 ”

“本次交易前,本人投资的新疆新兴鸿业商贸有限公司有部分经营范围和四川

恒泽类似。为遵循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2016 年 2 月 25 日,新疆新兴鸿业商贸有

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注销新疆新兴鸿业商贸有限公司,相关注销手续正在办理

中。

本人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继续在四川恒泽任职,任职时间不少于五年; 本

次交易完成后将间接持有科隆精化股份,在前述持股或任职期间及不再持股或离职

后两年内,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四川恒泽

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直接或间接在与四川恒泽有相同、相似或有

关于竞业禁 竞争关系的业务单位工作、任职或拥有权益,本人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必须经

贾维龙

止的承诺 四川恒泽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同意。

同时,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

亦不会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

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如在上述期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 商业机会与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

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

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

害。”

“本次交易前,本人投资的天津瑞帝斯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有部分经营范围

和四川恒泽类似。为遵循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2016 年 4 月 1 日,天津瑞帝斯混

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公司注销,相关注销手续正在办理。

本人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继续在四川恒泽任职,任职时间不少于五年; 本

次交易完成后将间接持有科隆精化股份,在前述持股或任职期间及不再持股或离职

后两年内,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四川恒泽

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直接或间接在与四川恒泽有相同、相似或有

竞争关系的业务单位工作、任职或拥有权益,本人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必须经

关于竞业禁

袁慧莉 四川恒泽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同意。

止的承诺

同时,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

亦不会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

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如在上述期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

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

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

害。”

“自本次交易完成后继续在四川恒泽任职,任职时间不少于五年; 本次交易完

成后将间接持有科隆精化股份,在前述持股或任职期间及不再持股或离职后两年内,

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四川恒泽相同、相似

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直接或间接在与四川恒泽有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

业务单位工作、任职或拥有权益,本人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必须经四川恒泽股

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同意。

关于竞业禁 同时,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

刘瑛

止的承诺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

亦不会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 在同业

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如在上述期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 商业机会

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 的,本人将立

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公

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

害。”

“本次交易前,本人投资的四川省玉峰建材有限公司有部分经营范围和四川恒

泽类似。为遵循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2016 年 3 月 20 日,四川省玉峰建材有限公

关于竞业禁

贺泽生 司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公司注销,相关注销手续正在办理。

止的承诺

本人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继续在四川恒泽任职,任职时间不少于五年;本

次交易完成后将间接持有科隆精化股份,在前述持股或任职期间及不再持股或离职

后两年内,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四川恒泽

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直接或间接在与四川恒泽有相同、相似或有

竞争关系的业务单位工作、任职或拥有权益,本人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必须经

四川恒泽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同意。

同时,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

亦不会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

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如在上述期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

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

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

害。”

“本次交易完成后继续在四川恒泽任职,任职时间不少于五年; 本次交易完成

后将间接持有科隆精化股份,在前述持股或任职期间及不再持股或离职后两年内,

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四川恒泽相同、相似

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直接或间接在与四川恒泽有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

业务单位工作、任职或拥有权益,本人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必须经四川恒泽股

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同意。

关于竞业禁 同时,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

薛彐英

止的承诺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

亦不会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

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如在上述期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

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

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

害。”

新疆新兴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已停止运营,且已进入清算注销程序,现由于行政

审批等原因尚未能够办理完成相关清算注销程序。承诺人承诺将积极推进上述企业

的清算注销工作,并于 6 个月内办理完成清算注销手续。如上述公司无法于上述时

关于关联公 间内办理完成清算注销工作,承诺人承诺将继续推进上述公司的清算注销工作,且

贾维龙 司注销事宜

承诺不会以上述主体开展除清算注销以外的任何业务,避免因投资、控制上述公司

的承诺

与科隆精化及其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关系;承诺人承诺其已向科隆精化完整披露了

全部其投资、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其他任何其投资、控制的企业从事与科隆精化及

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况。

关于关联公

天津瑞帝斯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已停止运营,且已进入清算注销程序,现由

袁慧莉 司注销事宜

的承诺 于行政审批等原因尚未能够办理完成相关清算注销程序。承诺人承诺将积极推进上

述企业的清算注销工作,并于 6 个月内办理完成清算注销手续。如上述公司无法于

上述时间内办理完成清算注销工作,承诺人承诺将继续推进上述公司的清算注销工

作,且承诺不会以上述主体开展除清算注销以外的任何业务,避免因投资、控制上

述公司与科隆精化及其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关系;承诺人承诺其已向科隆精化完整

披露了全部其投资、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其他任何其投资、控制的企业从事与科隆

精化及自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况。

四川省玉峰建材有限公司已停止运营,且已进入清算注销程序,现由于行政审

批等原因尚未能够办理完成相关清算注销程序。承诺人承诺将积极推进上述企业的

清算注销工作,并于 6 个月内办理完成清算注销手续。如上述公司无法于上述时间

关于关联公 内办理完成清算注销工作,承诺人承诺将继续推进上述公司的清算注销工作,且承

贺泽生 司注销事宜

诺不会以上述主体开展除清算注销以外的任何业务,避免因投资、控制上述公司与

的承诺

科隆精化及其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关系;承诺人承诺其已向科隆精化完整披露了全

部其投资、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其他任何其投资、控制的企业从事与科隆精化及其

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况。

三、配套融资认购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蒲泽一、蒲静依承诺:

“1、本人承诺认购的资金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无股份代持之情形。

2、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

关于资金来

配套融资

源的声明与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上海银叶阶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认购方

承诺 “本公司此次认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自有或自筹的资金,不存

在代理、信托或者其他类似安排,无股份代持情形,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的设

计。”

“鉴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本

企业代表拟设立的“银叶阶跃定增 1 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以基金

之资金认购本次发行之股份,郑重承诺如下:

配套融资 关于股份锁 1、基金/本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自上市之

认购方 定的承诺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解禁。

2、上述锁定期内,如果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配股、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基金增持该公司股份的,则增持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要

求。”

“一、本函出具人承诺:就本次交易向科隆精化及相关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提供材

二、本函出具人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配套融资 料真实、准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

认购方 确、完整的承

诺 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在科隆精化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承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科隆精化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同时互负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在最近五年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

关于最近五 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配套融资

年无违法行

认购方 2、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

为的承诺函

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鉴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

金,在此情况下,签署方上海银叶阶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拟设立的银叶阶跃

定增 1 号私募基金)就以下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银叶阶跃定增 1 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资产管

理计划”)将在该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本公司将在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及时

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足额募集到位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上述资产管

理计划采用特定投资者直接出资方式设立,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

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本公司此次认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自有或自筹的资金,不

存在代理、信托或者其他类似安排,无股份代持情形,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的

设计。

上海银叶 本公司与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

关于一般性

阶跃资产

事项的声明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聘

管理有限

与承诺函 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

公司

系。本公司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本公司亦未向科隆精化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过户至本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在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转让本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亦不得接受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转让或

退出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申请。

本公司保证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进展及时开始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工作并促

使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履行其支付认缴股份款项之义务。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认购

股份,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受到的损失,并承担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所约定的违约责任等其他责任。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的前 24 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任

何交易事项。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关联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的股份。”

“鉴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

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上海银叶阶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拟设立的“银叶

关于无关联

邱宇、李

关系之声明 阶跃定增 1 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以基金之资金认购本次发行之股

传勇

函 份,本人为基金认购方,就以下相关事项声明如下:

本人声明,本人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聘

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

系。本人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

关系。本人亦未向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次参与认购“银叶阶跃定增 1 号私募基金”的资金为合法的自有或自筹

资金,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二、本人参与认购科隆精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关于认购资 金来源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等结构化产品,本人与“银叶阶跃定增 1 号私募基金”

邱宇、李

金来源的承

传勇 其他委托人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科隆

精化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三、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到期未

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资管计划份额的情形。

一、本函出具人承诺:本次参与认购“银叶阶跃定增 1 号私募基金”300 万元

为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二、本函出具人承诺:本公司参与认购

上海银叶 科隆精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等结构化产品,不存

关于认购资

阶跃资产

金来源的承 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资金直接或

管理有限

诺 间接来源于科隆精化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三、本函出具人承诺:本公司资产、资信

公司

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资管

计划份额的情形;四、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截止本公告签署日,上述各项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交易对方无

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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