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华化学服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及事项,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己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对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审核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的
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款项,共计
人民币 29 ,682.34 万元。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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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比签字〉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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