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6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为 29,682.34 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振华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93 号)核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6.13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7,1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5,273,807.51 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1,876,192.49 元,上述资金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全
部到位,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6]
第 2-00138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并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1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议案》。2014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议案》。2016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
股东大会审议并有效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对董事会的授权,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议案》。
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
用于数字化无钙焙烧清洁生产技术制红矾钠技术改造示范工程和技术中心建设
项目。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实施,在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
行了预先投入。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湖北振华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
信专审字[2016]第 2-00566 号),截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拟置换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预先已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本次置换金额
自筹资金额
1 数字化无钙焙烧清洁生产技术制红矾
27,178 42,148.27 27,178.00
钠技术改造示范工程
2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3,013 2,504.34 2,504.34
合计 30,191 44,652.61 29,682.34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监管
要求
2016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现场、通讯方式
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
2016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进
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
2016 年 9 月 26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同意该事项。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对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审核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款项,
共计人民币 29,682.34 万元。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未违反公司招
股说明书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 29,682.34 万元。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的情况
2016 年 9 月 26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湖北振华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16]第 2-00566 号),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独立董事、监
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振华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同意振华股份实施该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的独立意见;
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
[2016]第 2-00566 号);
5、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