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与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签署融资租赁相关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
董事出席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关于
与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相关
合同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发出会议通知,2016 年 9 月 27 日召
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董事会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相
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下通过了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
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与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
有关光伏装备产品的融资租赁相关合同,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光伏装备产品的产销
规模,其销售收入的确认将对本公司未来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提升产生积极
的影响。
3、上述议案同时符合 201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调增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额度的议案》之相关规定,
即公司在本担保议案自批准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单笔融资租赁回购
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对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累计回购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 30,000 万元),合计回
购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 40,000 万元)。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大海新能源发
展有限公签署融资租赁相关合同,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晋勇、章靖忠、吴江
201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