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科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来源:深交所 2016-09-27 09: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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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一六年二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2-23 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在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于2013年6月16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并于2014年6月16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

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4年9月15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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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5年3月12

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于2015年6月24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

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5年9月18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原《审计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自该日期后,发行人已

有部分事项发生变化,并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0304号《审计

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因此,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就本所再次核查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对本所律师

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

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审计、验资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代表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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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

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6、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同时本所律师承诺已经对有关招股说明书修改

后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

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因发行人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

决议有效期于2015年11月10日届满,发行人召开了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议案进行了延期,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延期的董事会决议

2015年10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发行人9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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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出席了本次会议,发行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依法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议案进行延期事宜作出决议,并决定提请召开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延期的决议

2015年12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1名,代表股份7,500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00%。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延

期的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调整后的申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

方案的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 201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关

于调整<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的议案》,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方案予以调整,调

整后的方案有效期为自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8 个月内有效。

现鉴于前述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上市进展情况,同意将调整后的方案

有效期自 2015 年 11 月 10 日起再延长 18 个月。

2、《关于延长公司调整后的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

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 201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关

于调整<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方案的有效期为自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 18 个月内有效。

现鉴于前述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上市进展情况,同意将调整后的方案

有效期自 2015 年 11 月 10 日起再延长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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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律师对发行人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

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程序合法,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83766012Q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覃有倘,注册资

本为7,500万元,住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旺路和科达工业园3号厂房三

楼(在浪口华明工业园B栋一楼设有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为“液晶玻璃加工设

备、玻璃加工设备、LCD清洗设备、玻璃清洗设备的销售;工控软件、嵌入式软

件的开发、设计和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液晶玻璃加工设备、玻璃加

工设备、LCD清洗设备、玻璃清洗设备的生产;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生产”。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0304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305号《纳税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030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6]第110308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招股说明书》、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并上市

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1、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0304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3,9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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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万元、3,878.79万元、3,950.4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

(母公司)为17.31%。据此,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0304号《审计报告》以及有关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

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为精密清洗设备的研发、设

计、生产与销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4、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

定。

5、根据发行人制定并实施的内部控制制度、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6]第 11030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6、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304 号《审计报告》并经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

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7、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30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

8、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304 号《审计报告》和信会

师报字[2016]第 11030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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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

计为其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

9、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304 号《审计报告》和信会

师报字[2016]第 11030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

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

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0、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304 号《审计报告》,并经

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

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

定:

(1)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304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3,945.63 万元、3,878.79 万

元、3,950.4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3,811.55 万元、3,714.45

万元、3,607.57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

(2)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304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9,770.15 万元、35,972.36

万元、36,746.23 万元,累计超过 3 亿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

(4)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304 号《审计报告》,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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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 26,122.00 元,净

资产为 307,972,642.93 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008%,不高于 20%。

(5)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304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2、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305 号《纳税审核报告》及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13、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4、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

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

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5、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304 号《审计报告》,并经

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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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股东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的相关情况

已发生变化,其变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1、德同银科

经成都市高新工商局核准,德同银科的合伙人及其出资结构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发生变更。此次工商变更完成后,德同银科的基本情况情况如下:

德同银科系于 2010 年 3 月 3 日在成都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510100551075201G,住所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20 号 1 幢 8 楼

10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成都德同西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田立新为代表),

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国家有专

项规定的项目)。

德同银科现持有发行人 231.247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083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德同银科的合伙人及其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合伙人类别

(%)

1 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030.09 29.85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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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 北京德同优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566.27 28.59 有限合伙人

3 北京德同水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118.33 5.73 有限合伙人

4 成都煜锦商贸有限公司 1,470.67 3.98 有限合伙人

5 舒瑾 1,103.01 2.98 有限合伙人

6 廖昕 735.34 1.99 有限合伙人

7 张岚 735.34 1.99 有限合伙人

8 董陆民 735.34 1.99 有限合伙人

9 李永清 735.34 1.99 有限合伙人

10 廖昌青 735.34 1.99 有限合伙人

11 凌刚 735.34 1.99 有限合伙人

12 彭辉 735.34 1.99 有限合伙人

13 师晓岚 735.34 1.99 有限合伙人

14 舒胜利 735.34 1.99 有限合伙人

15 肖南 735.34 1.99 有限合伙人

16 袁沩民 735.34 1.99 有限合伙人

17 黄宗敏 735.34 1.99 有限合伙人

18 吴雪 735.34 1.99 有限合伙人

19 吴朕 735.34 1.99 有限合伙人

20 成都德同西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69.87 1 普通合伙人

合计 36,953.00 100 ——

2、浙江亿品

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浙江亿品的股权结构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发生变更,此次工商变更完成后,浙江亿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浙江亿品系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在杭州设立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300005928784497,住所为杭州市体育路 178 号 25 幢 2509 室,法定代表

人为戴炳坤,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

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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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品现持有发行人 22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浙江亿品的股东及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宁波广播电视集团 4,000 13.3334

2 浙江新干线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2,400 8

3 福州兆麟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00 8

4 福建上一集团有限公司 2,400 8

5 杭州知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 6.6668

6 杭州赛可绣品服饰有限公司 4,000 13.3334

7 浙江宝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600 5.3333

8 东莞市君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600 5.3333

9 杭州赛瑞实业有限公司 1,600 5.3333

10 杭州隆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00 5.3333

11 福建梅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1,600 5.3333

12 圣奥集团有限公司 1,600 5.3333

13 杭州万发投资有限公司 1,600 5.3333

14 杭州项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00 5.3333

合计 30,000 100

3、宁波仁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仁达”)

2015 年 7 月 30 日,杭州仁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杭州市迁址

至宁波市,并更名为“宁波仁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5 年 10 月

19 日,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管理局核准,宁波仁达的出资结构发生变更。上述

工商变更完成后,宁波仁达的基本情况如下:

宁波仁达系于 2010 年 6 月 13 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

州仁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为张权),住所为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

六号办公楼 417 室,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

宁波仁达现持有发行人 15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 2%。截至本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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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宁波仁达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张晓峰 589 23.63 有限合伙人

2 程爱月 500 20.06 有限合伙人

3 勾振海 290 11.63 有限合伙人

4 戴文伟 475 19.05 有限合伙人

5 胡丹 200 8.02 有限合伙人

6 黄如璞 110 4.41 有限合伙人

7 蒋旭林 100 4.01 有限合伙人

8 金起宏 100 4.01 有限合伙人

9 徐爱萍 74 2.97 有限合伙人

10 张进 50 2.01 有限合伙人

11 杭州仁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0.2 普通合伙人

合计 2,493 100 ——

五、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30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9,770.15 万元、35,972.36 万元、

36,746.23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8,359.28 万元、34,522.03 万元、

35,119.34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6.45%、95.97%、95.57%。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设立后,连续盈利,经营状况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其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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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相对完善;其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据此,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关联方主要变更情况如下:

1、深圳市和科达超声设备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28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深圳超声的住所、经营

期限发生变更。本次工商变更完成后,深圳超声的基本情况如下:

深圳超声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453380B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覃有倘,注册资本

为 300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荣路 294 号和科达工业园 A 栋,

经营范围为“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发、设计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以上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及国家禁止项目)。

^生产系列超声波清洗机、超声波焊接机、工业用冷水机、电脑控制机械及相关

设备、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姓名 职务 对外投资企业 持股比例

DT Capital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 44.44%

DT Capital Master, Ltd. 50.00%

DT Capital Partner II, L.P. 27.50%

田立新 董事

DragonTech Partners Inc. 44.44%

DT Capital Partners, L.P. 31.71%

China Bas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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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姓名 职务 对外投资企业 持股比例

深圳南丰长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

储军峰 监事 苏州长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6.67%

深圳财富加加科技有限公司 66.67%

深圳市雷雨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

深圳市有范科技有限公司 8.50%

深圳市璟皇游艇会管理有限公司 10.00%

林洪生 独立董事 深圳市赞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0%

深圳品购优视科技有限公司 2.00%

深圳市一码通科技有限公司 3.00%

深圳市小飞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1.00%

成都恺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0.00%

德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

成都同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2.00%

李农 监事

成都博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7.27%

北京水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0%

上海智映投资有限公司 16.14%

上述人员除上述披露的对外投资外,无其他对外投资。上述人员的对外投资

与发行人不存在利益冲突。

(二)关联交易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0304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情况如下:

往来科目 关联方名称或姓名 2015.12.31(元)

其他应收款 王一平 95,058.40

覃秀珍 460,000.00

其他应付款

龙玉春 2,292,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主要为临

时周转资金往来。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上述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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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确认前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市场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且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此发表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独立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已经发行

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确认前述关联交易均遵守了市场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

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此发表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利益进行保护,关

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产情况,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

前拥有的主要资产文件,包括审计报告、商标证书、专利权证书、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证书等资料,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其相关情况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序 产权 房产 土地 宗地 土地使 建筑 房屋

房地产证号

号 人 名称 用途 面积(㎡) 用年限 面积(㎡) 用途

一号

1 3,369.47 厂房

厂房

二号

2 深圳 深房地字第 工业 1999.03.05- 3,382.34 厂房

厂房 9,972.3

超声 5000343529 用地 2049.03.04

3 宿舍 A 2,543.65 宿舍

4 宿舍 B 914.76 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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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5 宿舍 C 1,320.94 宿舍

6 厂房 3,302.47 厂房

深房地字第 工业 1999.03.05-

1,411.71 配电

7 5000530571 配电房 用地 2049.03.04 52

苏房权证相城

8 字第 —— —— —— 3,396.03

30131520

苏房权证相城

9 字第 —— —— —— 3,395.97

30131521

苏房权证相城

10 字第 —— —— —— 3,396.03

30131522

苏房权证相城

11 字第 —— —— —— 3,396.03

苏州 30131523 至 非居

超声 苏房权证相城 2056.10.15 住

12 字第 —— —— —— 3,384.20

30131524

苏房权证相城

13 字第 —— —— —— 2,706.24

30160857

苏房权证相城

14 字第 —— —— —— 2,706.24

30160858

苏房权证相城

15 字第 —— —— —— 1,057.53

30160859

深房地字第5000530571号房屋已抵押给中国银行,具体情况请详见补充法律

意见书(五)“第四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深房地字第5000343529号房屋已

抵押给工商银行,具体情况请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五部分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31520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31522号房屋

已抵押给浦发银行,具体情况请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第四部分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60857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60858号、

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60859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31521号、苏房权证相城字

第30131523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31524号房产已抵押给浦发银行,具体情况

请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第四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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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权属

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 土地使用权证 使用权

权利人 用途 终止日期 座落位置

号 号 面积(㎡)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

深房地字第 工业

1 深圳超声 1,411.71 2049.3.4 道大浪华旺路和科达

5000530571 号 用地

工业园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

深房地字第 工业

2 深圳超声 9,972.3 2049.3.4 道大浪居委会和科达

5000343529 号 用地

一号厂房

东府国用

工业

3 东莞工业 (2005)第特 13,500.92 2054.12.24

用地

4111-1 号

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村

东府国用

工业

4 东莞液晶 (2005)第特 18,000.3 2054.12.24

用地

4111-2 号

相国用(2006) 工业

5 苏州超声 32,178 2056.10.15 黄桥街方浜村

第 00436 号 用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属

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除第1项、第2项、第5项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屋及建筑物进

行了抵押,上述土地使用权上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对其使用亦不存在

障碍。

(三)商标专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十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 使用商

商标名称 注册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号 品类别

1 深圳超声 5752747 第7类 2009.11.14-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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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深圳超声 8597272 第7类 2011.09.07-2021.09.06

3 深圳超声 8976897 第7类 2012.01.07-2022.01.06

4 深圳超声 8976898 第7类 2012.01.07-2022.01.06

5 深圳超声 9411665 第7类 2012.05.21-2022.05.20

6 深圳超声 11154520 第7类 2013.11.21-2023.11.20

7 深圳水处理 10300056 第11类 2013.02.14-2023.02.13

8 深圳水处理 10296896 第11类 2013.02.14-2023.02.13

9 深圳水处理 10296382 第11类 2013.02.14-2023.02.13

10 威信达 15740177 第7类 2016.01.14-2026.01.13

(四)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

有八十五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申请日

1 一种超声波清洗机管路系统 ZL201029216040.4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0.02.02

2 移动切水机构 ZL 201220503860.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3 一种升降配重装置 ZL201220509928.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4 一种超声波清洗机 ZL 201220504094.2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5 一种板式抛动机构 ZL201220503859.0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6 隧道炉过滤器 ZL201220551475.6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7 一种热水供应装置 ZL201220551430.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8 一种板式托架 ZL 201220551474.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9 机械臂防压篮装置 ZL 201220551457.8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10 一种转篮机构 ZL 201220555757.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6

11 一种防干烧加热清洗槽 ZL201220616472.6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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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一种清洗槽真空换液系统 ZL201220665414.2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2.06

13 液体分流切换装置 ZL201320103625.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3.07

14 一种污油处理装置 ZL201320369137.5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6.25

15 喷洗机及其密封门 ZL201320372927.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6.26

16 连杆清洗机 ZL201320425895.4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7.17

17 一种发热装置 ZL201320797652.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05

一种清洗机防爆系统及清洗

18 ZL201320817413.X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11

19 清洗槽及防倒流循环清洗系统 ZL201320816482.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11

20 真空超声波清洗机 ZL201320843120.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19

21 一种超声清洗设备控制系统 ZL201320870155.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26

22 一种超声波清洗装置 ZL201320868738.0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26

23 一种清洗机 ZL201320892842.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31

一种超声波清洗机的水隔装置

24 ZL201420212909.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04.28

及清洗液循环过滤系统

25 一种浸泡槽感应系统 ZL201420698679.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1.19

26 一种气动门 ZL201420721672.7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1.26

27 一种喷洗机 ZL201420721345.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1.26

28 一种慢拉机构 ZL201420736415.0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1.28

29 叠篮导向装置 ZL201420738216.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1.28

30 烘干装置 ZL201420748795.X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2.02

31 一种清洗设备 ZL201420802000.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2.16

32 超声波发生器 ZL 201430549816.0 深圳超声 外观设计 2014.12.24

33 一种多槽位清洗设备 ZL 201420846559.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2.26

34 一种双侧链条式慢拉机构 ZL 201520029298.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5.01.15

35 一种风刀 ZL201020631383.X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29

36 一种风刀调整装置 ZL201020629972.4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29

37 一种滚刷装置 ZL201020634266.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38 一种清洗机的箱体 ZL201020634883.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39 一种风柜 ZL201020634922.5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40 一种清洗机的输送装置 ZL201020634268.8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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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41 一种清洗机的传动装置 ZL201020634884.3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42 一种盘刷装置 ZL201020634273.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43 一种喷淋装置 ZL201020634918.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44 面板清洗机 ZL201320444721.2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24

45 一种风刀 ZL201320409606.1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10

46 一种喷淋器 ZL201320429109.8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17

47 一种喷淋装置 ZL201320444726.5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24

48 一种玻璃自动清洗设备 ZL201420272510.X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4.05.26

49 水气分离器 ZL 201420298241.4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4.06.05

50 一种液箱 ZL201420361191.X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4.07.01

51 一种高精度恒温液箱 ZL201520194509.4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5.04.01

52 一种碳酸水制备装置 ZL201520194425.0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5.04.01

53 一种用于基板脱膜的输送装置 ZL201520193071.8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5.04.01

54 实验室去离子水机 ZL201120056066.4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3.04

水处理工艺中的浓水回收处理

55 ZL201120056041.4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3.04

系统

56 一种智能化液体定量添加系统 ZL201320252037.4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一种多效蒸发高浓度盐废水处

57 ZL201320252036.X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理系统

高浓度湿法冶金废水循环回收

58 ZL201320252033.6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减排系统

铝型材挤压模具碱洗残液回收

59 ZL 201320252035.5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装置

60 电镀废水循环回收减排装置 ZL201320252029.X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61 含银电镀废水的回收设备 ZL201320252032.1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一种用于铝型材挤压模具的碱

62 ZL201320252038.9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洗装置

63 铝型材挤压模具碱洗系统 ZL201320252034.0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64 电镀清洗液的重金属回收装置 ZL201120056008.1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3.04

65 提料车接水盘装置 ZL201120423643.9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0.31

66 一种电镀铬回收系统 ZL201120424341.3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0.31

67 一种电镀线遥控装置 ZL201120433974.0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4

68 一种油液分离系统 ZL201120435914.2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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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69 一种钛篮打气管及打气装置 ZL201120439103.X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8

70 一种铬雾回收装置 ZL201120439081.7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8

71 打气冷却装置 ZL201120441339.7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9

72 一种大流量排液设备 ZL201120454839.4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16

73 密闭式电化学抛光系统 ZL201120454840.7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16

74 滚桶排液装置 ZL201120480530.2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28

75 新型加热包 ZL201220489424.5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76 一体式上料清洗设备 ZL201220489442.3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77 步进式顶升传输机构 ZL201220489423.0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78 上下料顶升机构 ZL201220489445.7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79 新型检修门 ZL201220489444.2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80 新型靶材篮具 ZL201220489441.9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81 新型清洗设备门板 ZL201220489422.6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82 新型管道加热器 ZL201220489443.8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83 新型篮具夹紧移动机构 ZL201220489425.X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84 阀螺丝清洗篮挡件固定组件 ZL 201520139926.9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5.03.12

85 防压篮机械臂 ZL201520140073.0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5.03.12

注:上述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均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不存在权属法律

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深圳电镀将其所持有的专利独占许可给东莞工业外,上述该

等专利权上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对其使用亦不存在障碍。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共拥有十六

项计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著作权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智能机器人高压精密喷洗机控制

1 深圳超声 2014SR035557 原始取得 2014.3.29

软件

单槽碳素化合物真空超声波清洗

2 深圳超声 2014SR035556 原始取得 2014.3.29

机控制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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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 和科达超声清洗控制软件 深圳超声 2014SR115996 原始取得 2014.08.08

4 和科达扫频式超声波清洗系统 深圳超声 2015SR077893 原始取得 2015.05.08

和科达表面尘埃、油污污垢高精

5 深圳超声 2015SR077605 原始取得 2015.05.08

度清洗系统

和科达水处理全自动纯水设备控 深圳

6 2014SR136697 原始取得 2014.09.11

制软件 水处理

和科达水处理中水回用设备控制 深圳

7 2014SR145635 原始取得 2014.09.28

软件 水处理

和科达水处理工业生产废水控制 深圳

8 2014SR145568 原始取得 2014.09.28

软件 水处理

9 海吉-罐区管理系统 苏州海吉 2014SR144371 原始取得 2014.09.25

和科达全自动平板玻璃清洗机控

10 和科达 2014SR150148 原始取得 2014.10.11

制软件

11 和科达电镀设备自动控制软件 东莞工业 2014SR167402 原始取得 2014.11.03

和科达水处理全膜法纯水设备控 西安

12 2014SR167405 原始取得 2014.11.03

制软件 水处理

苏州水处

13 和科达水处理设备控制软件 2014SR173766 原始取得 2014.11.17

和科达表面处理设备自动控制软

14 苏州表面 2014SR189806 原始取得 2014.12.08

15 和科达清洗机控制软件 苏州超声 2014SR201626 原始取得 2014.12.19

16 和科达喷淋机控制软件 苏州超声 2014SR201500 原始取得 2014.12.19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

在权属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

权利,对其使用亦不存在障碍。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

要有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办公设备,发行人是通过承继和科达有限的资产

产权、购买等方式取得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

(七)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

产主要变更情况如下:

5-3-6-22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2015年9月1日,西安水处理与王敏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

西安市灞桥区田王村由南往北第三家、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

为3年,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日,年租金额为9,600元。

2、2015年9月1日,西安水处理与杨建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

西安市灞桥区田王村由南往北第二家、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

为3年,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日,年租金额为9,600元。

3、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苏州富格尔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

赁其位于黄桥街道旺方路的职工公寓作为员工宿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 房屋 每 间 每 月 租金总额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期限

号 间数 租金(元) (元)

1 8 2016.1.1-2016.6.30 700 33,600

苏州水处理

2 2 2015.11.1-2016.4.30 700 8,400

3 苏州液晶 3 2015.12.28-2016.6.27 700 12,600

4 苏州富格尔 1 2015.6.23-2016.6.22 700 8,400

物业有限公

5 司 1 2015.7.3-2016.7.2 700 8,400

苏州超声

6 4 2015.10.9-2016.4.8 700 16,800

7 1 2015.11.21-2016.5.20 700 8,400

8 苏州表面 13 2015.11.10-2016.5.9 700 54,600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

同、审计报告等资料,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签订的将要履行、正在

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一)银行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

5-3-6-2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2015 年 7 月 14 日,苏州超声与浦发银行签订 89102015280277 的《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取得 300 万元的借款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 月 14 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上述债务已由苏州超声提供抵押,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第六

部分。

2、2015 年 7 月 29 日,苏州超声与浦发银行签订 89102015280317 的《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取得 300 万元的借款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29 日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上述债务已由苏州超声提供抵押,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第六

部分。

(二)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

况具有要影响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表所示:

总金额

# 销售方 采购方 标的物 数量 签订日

(万元)

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

1 深圳超声 双层清洗机 4台 266.00 2015/5/18

有限公司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

2 深圳超声 全自动超声波清洗机 2台 206.00 2015/6/1

公司

鸿富准精密工业(深 玻璃清洗机/水平式玻璃

3 深圳超声 1套 161.46 2016/1/5

圳)有限公司 清洗机

鸿富准精密工业(深 玻璃清洗机/水平式玻璃

4 深圳超声 1套 155.61 2016/1/5

圳)有限公司 清洗机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

5 深圳超声 全自动超声波清洗机 9套 449.10 2015/11/18

南昌欧菲光学技术有

6 深圳超声 全自动清洗机 7套 359.80 2016/1/8

限公司

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

7 深圳超声 全自动超声清洗机 6套 215.10 2015/12/30

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

8 苏州超声 全自动超声波清洗机 28 套 1,086.50 2015/11/20

限公司

9 苏州超声 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 全自动超声波清洗机 2套 225.00 2015/10/20

5-3-6-24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深圳水处 南昌欧菲显示科技有

10 纯水系统工程 1套 440.00 2015/12/25

理 限公司

喷淋循环废水处理系统/

深圳水处

11 洪宇建设集团公司 高温碱雾废气处理系统/ 1套 246.00 2015/8/5

有机废气处理系统

苏州水处 映瑞光电科技(上海)

12 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 1套 625.00 2015/10/9

理 有限公司

苏州水处 潍坊歌尔精密制造有

13 纯水系统控制软件 1套 382.20 2015/11/12

理 限公司

山阳精密部件(惠州)

14 深圳电镀 阳极氧化生产线 1套 416.60 2015/9/16

有限公司

广州曙光制动器有限 全自动环形垂直升降电

15 深圳电镀 1套 392.21 2015/11/30

公司 镀锌生产线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

全自动龙门式电镀生产

16 深圳电镀 份有限公司端华片式 1套 262.00 2015/12/30

线

电阻器分公司

潍坊歌尔精密制造有 阳极氧化手动线/G 处理

17 深圳电镀 3套 955.00 2016/1/24

限公司 生产线/废气处理设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未违

反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潜在纠纷;上述重大合同

的主体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于《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发行人运作情况。

(一)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对现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作修改。

(二)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2015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5-3-6-25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了《关于延长公司调整后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方案的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调整后的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

2016 年 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调整后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

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调整后的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2016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15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审计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16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

经理的议案》等议案。

3、监事会

2016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16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的议案。

5-3-6-26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

表决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种税率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0304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6]第110305号《纳税审核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

公司简称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股份公司 15% 15% 15%

深圳超声 15% 15% 15%

深圳电镀 25% 25% 25%

东莞工业 25% 25% 25%

东莞液晶 25% 25% 25%

深圳机械 25% 25% 25%

深圳水处理 25% 15% 15%

苏州水处理 25% 25% 25%

苏州海吉 25% 25% 25%

西安水处理 25% 25% 25%

桂林海成 25% 25% 25%

苏州液晶 25% 25% 25%

苏州表面 25% 25% 25%

苏州清洗 25% 25% 25%

苏州超声 15% 25% 25%

5-3-6-27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公司简称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威信达 25% 25% 25%

2、其他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

增值税 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 17%

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5%、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3%

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1%、2%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

房产税 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 1.2%、12%

的 12%计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行人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

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244200523

的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为 2012 年 11 月),认定有效期为 3 年。

发行人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2 年-2014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该证书认定期过后,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再次取得

编号为:GF201544200052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发行人

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5 年-2017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的优

惠税率征收。

深圳超声原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144200115,

发证时间为 2011 年 2 月),认定有效期为 3 年,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

5-3-6-28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内(2011 年-2013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该证书认定期过后,

深圳超声又于 2014 年 7 月重新取得了编号为 GR201444200629 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深圳超声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4

年-2016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

苏州超声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532001753 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苏州超声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后三年内(2015 年-2017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

深圳水处理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

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为:GR201244200628,发证时间为 2012 年 11 月 5 日),认定有效期

为 3 年。深圳水处理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2 年-2014 年),企

业所得税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

2、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深圳超声、深圳水处理、苏州水处理、苏州海吉、苏州表面、

苏州超声、西安水处理、东莞工业从 2015 年起享受此优惠政策。

3、营业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57 号)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 3 万

元的,免征营业税。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深圳超声、苏州超声从 2014 年 10 月起享

受此优惠政策。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5-3-6-29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深圳市龙华新区地方税务局等

税务主管部门新增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或设立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够依法纳税,不存在因严重

违法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

务处罚情形。

(四)财政补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获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项目 具体性质和内容

(元) (元) (元)

汽车零部件喷淋超声精密真空清洗机项目

500,000.00 500,000.00

补助

研磨后玻璃清洗机项目补助 75,000.00 75,000.00

G6 代线显影蚀刻玻璃清洗机的研发及产业

750,000.00 62,500.00

化项目政府专项补助

科技研发补贴 TFT-LCK 液晶面板关键装备-镀膜前玻璃

500,000.00

机研发项目政府专项补助

高效节能水基超声波清洗系统的研发项目

125,000.00

政府专项补助

湿法冶金工业废水资源化治理工艺的研发

125,000.00

项目政府专项补助

高新证书补助 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200,000.00 400,000.00

改制上市资助 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补贴 1,50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

税收返还款 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款 1,402,689.17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资助费 220,000.00

表彰苏州市相城区 2013 年度优秀企业 50,000.00

强工业保增长促发展奖补资金的通知规模

20,000.00

其他政府资助 以上企业奖励

西安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 100,000.00

贷款利息补贴类资助 80,000.00

相城区第一批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费 20,000.00

合计 5,377,689.17 1,707,500.00 1,120,000.00

5-3-6-30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等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能够遵循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社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不存在其他因情节严重违反有关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社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处罚的情形。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声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的书面核查,

关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各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

东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出具的书面承诺,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5-3-6-31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周 燕

郭峻珲

张 鑫

年 月 日

5-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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