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科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来源:深交所 2016-09-27 09: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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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一四年九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4 楼整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在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于2013年6月16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并于2014年6月16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

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原《审计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自该日期后,发行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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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有部分事项发生变化,并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4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14年7月31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

第114225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因此,本所律师在对相关

情况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本所再次核查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审计、验资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代表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3、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

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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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6、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同时本所律师承诺已经对有关招股说明书修改

后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

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225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227号《纳税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22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229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招股说明书》、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并上市

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1、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225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人民币2,638.64万元、4,518.48万元、3,945.63万元、1,085.26万元;截至2014

年6月30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26.74%。据此,发行人具有持续

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225号《审计报告》以及有

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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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为精密清洗设备的研

发、设计、生产与销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之规定。

4、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

定。

5、根据发行人制定并实施的内部控制制度、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4]第 11422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6、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225 号《审计报告》并经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

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7、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22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

8、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225 号《审计报告》和信会

师报字[2014]第 11422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

计为其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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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225 号《审计报告》和信会

师报字[2014]第 11422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

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

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0、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225 号《审计报告》,并经

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

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

定:

(1)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225 号《审计报告》,发

行人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 1-6 月的净利润分别为 2,638.64

万元、4,518.48 万元、3,945.63 万元、1,085.2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分别为 1,058.10 万元、5,183.82 万元、3,811.55 万元、1,026.12 万元,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较低者计算)。

(2)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225 号《审计报告》,发

行人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8,824.36

万元、39,135.10 万元、39,770.15 万元、15,939.37 万元,累计超过 3 亿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

(4)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225 号《审计报告》,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 67,841.93 元,

净资产为 240,533,438.28 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03%,不高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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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225 号《审计报告》,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2、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227 号《纳税审核报告》

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13、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14、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

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

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5、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225 号《审计报告》,并经

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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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014 年 8 月 25 日,经深圳市市监局核准,和科达经营范围予以变更。和科

达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610379859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旺路和科达工业园 3 号厂房三楼,法定代

表人为覃有倘,注册资本为 7,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液晶玻璃加工设备、玻璃

加工设备、LCD 清洗设备、玻璃清洗设备的销售;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

发、设计和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液晶玻璃加工设备、玻璃加工设备、

LCD 清洗设备、玻璃清洗设备的生产;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生产。”

三、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起人和股东主要变更情

况如下:

(一)苏州相城

2014 年 8 月 25 日,经苏州市相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苏州相城法定代表

人由金巧荣变更为顾泉荣。

(二)杭州仁达

2014 年 7 月 1 日,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杭州仁达合伙人及其出

资情况予以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杭州仁达注册资金为 2,493 万

元,其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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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张晓峰 589 23.63 有限合伙人

2 程爱月 500 20.06 有限合伙人

3 勾振海 290 11.63 有限合伙人

4 戴文伟 375 15.04 有限合伙人

5 胡丹 200 8.02 有限合伙人

6 黄如璞 110 4.41 有限合伙人

7 乐飞飞 100 4.01 有限合伙人

8 蒋旭林 100 4.01 有限合伙人

9 金起宏 100 4.01 有限合伙人

10 徐爱萍 74 2.97 有限合伙人

11 张进 50 2.01 有限合伙人

12 杭州仁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0.2 普通合伙人

合计 2,493 100 ——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业务、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信息,其经营范围为“液晶玻璃加工设备、玻璃加工设备、

LCD 清洗设备、玻璃清洗设备的销售;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发、设计和

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液晶玻璃加工设备、玻璃加工设备、LCD 清

洗设备、玻璃清洗设备的生产;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章程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实际经营业务与上述所述的经营范围一致,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精密清洗设备

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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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经营范围新增一次

变更,其具体情况如下:

2014 年 8 月 25 日,经深圳市市监局核准,发行人经营范围由“液晶玻璃加

工设备、玻璃加工设备、LCD 清洗设备、玻璃清洗设备的生产及销售;国内贸

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

审批和禁止的项目)”变更为“液晶玻璃加工设备、玻璃加工设备、LCD 清洗设

备、玻璃清洗设备的销售;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发、设计和销售;国内贸

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

审批和禁止的项目)液晶玻璃加工设备、玻璃加工设备、LCD 清洗设备、玻璃

清洗设备的生产;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生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的上述变更经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并履行

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履行了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定程序,其经营范围

的变更合法、有效。发行人经营范围虽经上述变化,但其主营业务一直为精密清

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未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

在最近三年及一期内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225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全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8,824.36 万元、

39,135.10 万元、39,770.15 万元、15,939.37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8,100.63 万元、38,053.28 万元、38,359.28 万元、15,087.64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49%、97.24%、96.45%、94.66%。据此,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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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设立后,连续盈利,经营状况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其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

相对完善;其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据此,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联方主要变更情

况如下:

1、发行人的子公司

(1)深圳超声

2014 年 8 月 8 日,经深圳市市监局核准,深圳超声经营范围由“生产系列

超声波清洗机、超声波焊接机、工业用冷水机、电脑控制机械及相关设备;货物

及技术进出口。(以上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及

国家禁止项目)”变更为“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发、设计和销售;货物及

技术进出口。(以上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及国

家禁止项目)。生产系列超声波清洗机、超声波焊接机、工业用冷水机、电脑控

制机械及相关设备、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

(2)苏州海吉

2014 年 8 月 13 日,经苏州市相城工商局核准,苏州海吉经营范围由“生产

销售: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电子电气配套系统集成;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开发

设计;电柜成套制作及机电工程安装”变更为“生产、销售:工业自动化控制设

备、电子电气配套系统集成;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开发设计;电柜成套制作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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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电工程安装。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东莞工业

2014 年 8 月 19 日,经东莞市工商局核准,东莞工业经营范围由“研发、设

计、生产、销售:线路板电子专用设备、太阳能硅片专用设备、风能发电机部件、

汽车配件、电子卫浴设备配件、半导体电子相关专用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证后方可经营)。”变更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线路板电子专用设备、太

阳能硅片专用设备、风能发电机部件、汽车配件、电子卫浴设备配件、半导体电

子相关专用设备;工控软件的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

(4)深圳电镀

2014 年 8 月 22 日,经深圳市市监局核准,深圳电镀经营范围由“生产销售

电镀设备、前处理设备、液晶玻璃设备生产线、LCD 清洗设备生产线(不含国

家限制项目和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变更为“电镀设备、前处

理设备、液晶玻璃设备生产线、LCD 清洗设备生产线的销售;工控软件、嵌入

式软件的技术开发、设计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镀设备、前处

理设备、液晶玻璃设备生产线、LCD 清洗设备生产线、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

的生产”。

(5)深圳水处理

2014 年 8 月 26 日,经深圳市市监局核准,深圳水处理经营范围由“生产及

销售系列工业纯水机、VF 超滤机、EDI 电离子再生装置、水处理设备和配件(不

含国家限制项目和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变更为“工业水处理设备和配件的

生产和销售;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发、设计和销售;水处理工程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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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门安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

务的其他企业

(1)联得自动化

2014 年 8 月 29 日,经深圳市市监局核准,联得自动化经营范围由“电子半

导体工业自动化设备;光电平板显示(LCD/LCM/TP/OLED/PDP)工业自动化设

备、检测设备、其他自动化非标专业设备,设施、工装夹具、工控软件的研发、

设计、销售和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普通货运(不含危险货物运输及凭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经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光电平板显示(LCD/LCM/TP/OLED/PDP)

工业自动化设备、检测设备、其他自动化非标专业设备,设施、工装夹具、工控

软件的生产。”变更为“电子半导体工业自动化设备;光电平板显示

(LCD/LCM/TP/OLED/PDP)工业自动化设备、检测设备、其他自动化非标专业

设备,设施、工装夹具、工控软件的研发、设计、销售和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普

通货运;光电平板显示(LCD/LCM/TP/OLED/PDP)工业自动化设备、检测设备、

其他自动化非标专业设备,设施、工装夹具、工控软件的生产。”

(二)关联交易

1、关联方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发生的关联方

担保情况如下:

(1)2014年5月6日,覃有倘、龙小明、发行人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2014圳中银华保字第5000092A、

2014圳中银华保字第5000092B、2014圳中银华保字第5000092C的《最高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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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合同》,为深圳超声与中国银行2014圳中银华额协字第5000092号《授信额度协议》

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同

日,覃有倘先生的配偶黄秀形、龙小明先生的配偶李喜艳分别就上述担保出具同

意函。

(2)2013年12月26日,深圳超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

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40000266-2014年龙华(高抵)字0001号《最高

额抵押合同》,将深房地字第5000343529号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工商银行对发行

人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期间、在2,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的债权

提供抵押担保。

2014年3月25日,覃有倘、龙小明、邹明分别与工商银行签订40000266-2014

年龙华(高保)字0015号、40000266-2014年龙华(高保)字0016号、40000266-2014

年龙华(高保)字001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工商银行对发行人自2014年3

月25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在2,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次日起两年。

2、关联方资金往来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225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2014年1-6月,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新增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形,截

至2014年6月30日,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情况如下:

往来科目 关联方名称或姓名 2014.6.30(元)

常道春 11,741.5

其他应收款

路遥 27,586

梁海华 75,752.5

吕春林 925,271.43

其他应付款 覃秀珍 411,243

龙玉春 3,072,100

姜兆财 95,112

4-1-1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联方担保均为关联方向发行人提供担保,有利于及时筹

措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资金,不存在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及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情形。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为临时周转资金往来。根据

发行人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确认前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关

联交易的决策、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关联

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发行人独立董

事亦对此发表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独立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已经发行

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确认前述关联交易均遵守了市场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

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此发表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利益进行保护,关

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产情况,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

前拥有的主要资产文件,包括审计报告、商标证书、专利权证书、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证书等资料,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其相关情况如下:

(一)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六项专利权,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申请日

1 一种超声波清洗机管路系统 ZL201029216040.4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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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 移动切水机构 ZL 201220503860.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3 一种升降配重装置 ZL201220509928.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4 一种超声波清洗机 ZL 201220504094.2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5 一种板式抛动机构 ZL201220503859.0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6 隧道炉过滤器 ZL201220551475.6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7 一种热水供应装置 ZL201220551430.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8 一种板式托架 ZL 201220551474.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9 机械臂防压篮装置 ZL 201220551457.8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10 一种转篮机构 ZL 201220555757.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6

11 一种防干烧加热清洗槽 ZL201220616472.6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1.20

12 一种清洗槽真空换液系统 ZL201220665414.2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2.06

13 液体分流切换装置 ZL201320103625.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3.07

14 一种污油处理装置 ZL201320369137.5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6.25

15 喷洗机及其密封门 ZL201320372927.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6.26

16 连杆清洗机 ZL201320425895.4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7.17

17 一种发热装置 ZL201320797652.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05

一种清洗机防爆系统及清洗

18 ZL201320817413.X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11

19 清洗槽及防倒流循环清洗系统 ZL201320816482.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11

20 真空超声波清洗机 ZL201320843120.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19

21 一种超声清洗设备控制系统 ZL201320870155.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26

22 一种超声波清洗装置 ZL201320868738.0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26

23 一种风刀 ZL201020631383.X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29

24 一种风刀调整装置 ZL201020629972.4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29

25 一种滚刷装置 ZL201020634266.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26 一种清洗机的箱体 ZL201020634883.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27 一种风柜 ZL201020634922.5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28 一种清洗机的输送装置 ZL201020634268.8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29 一种清洗机的传动装置 ZL201020634884.3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30 一种盘刷装置 ZL201020634273.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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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1 一种喷淋装置 ZL201020634918.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32 面板清洗机 ZL201320444721.2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24

33 一种风刀 ZL201320409606.1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10

34 一种喷淋器 ZL201320429109.8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17

35 一种喷淋装置 ZL201320444726.5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24

36 多过滤腔水处理器 ZL201120047682.3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2.25

37 双过滤腔变频电磁水处理器 ZL201120047681.9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2.25

38 电磁式水处理器 ZL201120047660.7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2.25

39 超纯水制备系统 ZL201120055986.4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3.04

40 实验室去离子水机 ZL201120056066.4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3.04

水处理工艺中的浓水回收处理

41 ZL201120056041.4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3.04

系统

42 一种智能化液体定量添加系统 ZL201320252037.4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一种多效蒸发高浓度盐废水处

43 ZL201320252036.X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理系统

高浓度湿法冶金废水循环回收

44 ZL201320252033.6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减排系统

铝型材挤压模具碱洗残液回收

45 ZL 201320252035.5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装置

46 电镀废水循环回收减排装置 ZL201320252029.X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47 含银电镀废水的回收设备 ZL201320252032.1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一种用于铝型材挤压模具的碱

48 ZL201320252038.9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洗装置

49 铝型材挤压模具碱洗系统 ZL201320252034.0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50 电镀清洗液的重金属回收装置 ZL201120056008.1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3.04

51 提料车接水盘装置 ZL201120423643.9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0.31

52 一种电镀铬回收系统 ZL201120424341.3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0.31

53 一种电镀线遥控装置 ZL201120433974.0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4

54 一种油液分离系统 ZL201120435914.2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4

55 一种钛篮打气管及打气装置 ZL201120439103.X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8

56 一种铬雾回收装置 ZL201120439081.7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8

57 打气冷却装置 ZL201120441339.7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9

58 一种大流量排液设备 ZL201120454839.4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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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9 密闭式电化学抛光系统 ZL201120454840.7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16

60 滚桶排液装置 ZL201120480530.2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28

61 新型加热包 ZL201220489424.5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62 一体式上料清洗设备 ZL201220489442.3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63 步进式顶升传输机构 ZL201220489423.0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64 上下料顶升机构 ZL201220489445.7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65 新型检修门 ZL201220489444.2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66 新型靶材篮具 ZL201220489441.9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67 新型清洗设备门板 ZL201220489422.6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68 新型管道加热器 ZL201220489443.8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69 新型篮具夹紧移动机构 ZL201220489425.X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注: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均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不存在权属法律

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深圳电镀将其所持有的专利独占许可给东莞工业外,上述该

等专利权上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对其使用亦不存在障碍。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超声新增一项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著作权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1 超声清洗控制软件 深圳超声 2014SR115996 原始取得 2014.08.08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4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

要有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办公设备,发行人是通过承继和科达有限的资产

产权、购买等方式取得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

(四)租赁房产

4-1-17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

产主要变更情况如下:

1、2014年6月18日,东莞工业与冯正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

东莞市清溪国营林场石田工业区林中一街53号、建筑面积4,157平方米(其中厂

房3,070平方米、宿舍1,087平方米)的房屋,月租金额为65,850元,租赁期限为3

年,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东莞工业与冯正全原租赁合同于2014

年7月31日到期终止。

2、根据发行人与苏州富格尔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黄

桥街道旺方路的职工公寓作为员工宿舍,每间月租金为650元,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 房屋 租金总额

合同签署日期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期限

号 间数 (万元)

苏州

1 2014.5.8 17 2014.5.10-2014.11.9 6.63

表面

2 2014.4.11 3 2014.4.18-2014.10.17 1.17

3 2014.4.22 1 2014.4.22-2014.10.21 0.39

苏州

4 2014.4.11 1 2014.5.10-2014.11.9 0.39

超声

5 2014.8.6 苏州富 3 2014.8.21-2014.11.20 0.585

格尔物

6 2014.7.3 业有限 1 2014.7.3-2015.1.2 0.39

7 2014.4.11 公司 1 2014.5.10-2014.11.9 0.39

苏州

8 2014.6.7 10 2014.6.27-2014.12.26 3.9

液晶

9 2014.7.15 1 2014.7.15-2015.1.14 0.39

10 2014.4.30 苏州水 1 2014.4.30-2014.10.29 0.39

11 2014.5.2 处理 1 2014.5.2-2014.11.1 0.39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

同、审计报告等资料,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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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签订的将要履行、正在

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一)银行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

1、2014 年 5 月 6 日,深圳超声与中国银行签订 2014 圳中银华额协字第

5000092 号《授信额度协议》,深圳超声取得 4,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

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8 日。

同日,深圳超声与中国银行签订 2014 年华质合字第 5000092 号《应收账款

质押合同》,将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所担保的主债权结清之日止因对外销售一

切货物而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为 2014 圳中银华额协字第 5000092 号《授信额度

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14 年 5 月 19 日,深圳超声与中国银行签订 POF(2014)247121537002

号《订单融资合同》,此合同为 2014 圳中银华额协字第 5000092 号《授信额度协

议》项下的单项协议,深圳超声可依据提交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向中国银行申请用

于订单项下货物采购的专项贸易融资。同日,深圳超声向中国银行提交

2014247121537002 的《订单融资申请书》并获得其同意,取得 2,386,800 元融资

金额,融资期限为 4 个月,自实际放款之日起连续计算,年利率为 7.84%。

上述债务已由覃有倘、龙小明、发行人提供最高额保证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

2、2013 年 12 月 26 日,发行人与工商银行签订 40000266-2014 年龙华(总

授)字 0001 号《总授信融资合同》,发行人取得 2,000 万元授信融资额度,授信

期限为自 2013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5 日。

2014 年 5 月 7 日,发行人与工商银行签订 40000266-2014 年(龙华)字 005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取得 2,005,148.34 元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

限为 6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利率为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

2014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与工商银行签订 40000266-2014 年(龙华)字 0061

4-1-19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取得 1,000,000 元借款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为 6 个

月,借款利率为为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

上述债务已由覃有倘、龙小明、邹明提供最高额保证,由深圳超声提供抵押

担保,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

(二)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

况具有要影响的新增销售合同情况如下表所示:

总金额

编号 销售方 采购方 标的物 数量 签订日

(万元)

旭硝子高新技术设备(昆山)

1 股份公司 玻璃输送线 1台 900.00 2013.12.19

有限公司

传送带改造及新增设

2 股份公司 江苏吉创光电有限公司 1套 214.72 2014.4.14

昆明铂阳远通光伏设备有限

3 股份公司 玻璃清洗机 12 台 421.50 2014.8.10

公司

福建铂阳精工伏设备有限公

4 股份公司 玻璃清洗机 12 台 421.50 2014.8.10

蚀刻后清洗机、研磨

苏州凯利昂光电科技有限公

5 苏州液晶 后清洗机、镀膜前清 5套 227.50 2014.8.1

洗机

维达力实业(深圳)有限公

6 深圳超声 脱油墨清洗机及改造 4台 371.60 2013.9.11

7 深圳超声 南阳华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全自动超声波清洗机 4台 335.20 2013.11.18

8 深圳超声 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全自动超声波清洗机 15 台 720.00 2014.3.31

江西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

9 深圳超声 全自动超声波清洗机 6台 328.80 2014.5.12

南阳华祥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10 深圳超声 全自动超声波清洗机 4台 325.00 2014.5.19

公司

11 深圳超声 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全自动超声波清洗机 7台 364.00 2014.7.8

12 深圳超声 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镀膜前清洗机 4台 316.00 2014.8.7

深圳

13 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 纯水系统设备 1套 200.00 2014.7.16

水处理

深圳

14 洪宇建设集团公司 超纯水系统安装工程 1套 348.00 2014.8.6

水处理

4-1-20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苏州 水翼(上海)成套工程有限 补给水处理设备安装

15 1套 369.00 2014.2.11

水处理 公司 工程

苏州 反渗透纯水系统安装

16 湖北劲牌酒业有限公司 1套 230.00 2014.3.31

水处理 工程

苏州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 电镀废水和综合废水

17 1套 395.00 2014.4.11

水处理 公司 处理回用系统

苏州

18 上海鼎富科技有限公司 纯水处理系统 1套 420.00 2014.8.7

水处理

苏州

19 上海鼎富科技有限公司 废水处理达标系统 1套 460.00 2014.8.7

水处理

西安 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

20 废水处理系统 1套 370.00 2014.4.22

水处理 司

西安 甘肃天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废水处理、循环水加

21 1套 247.00 2014.3.31

水处理 司 药设备

全自动单臂式塑胶电

22 深圳电镀 METALESALEADOSC.A 2套 600.00 2014.3.18

镀、镀铜镍铬生产线

全自动环形垂直升降

23 深圳电镀 广州曙光制动器有限公司 1套 295.24 2014.8.12

电镀锌生产线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未违

反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潜在纠纷;上述重大合同

的主体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八、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目前适用的公司章

程以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并核查了发行人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其相关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2014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章程第十二条修改由“经

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液晶玻璃加工设备、玻璃加工设备、LCD 清洗设

备、玻璃清洗设备的生产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变更为“经依法

4-1-21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液晶玻璃加工设备、玻璃加工设备、LCD

清洗设备、玻璃清洗设备的销售;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发、设计和销售;

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液晶玻璃加工设备、玻璃加工设备、

LCD 清洗设备、玻璃清洗设备的生产;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生产。”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章程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其修改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章程

2014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发行人对《公

司章程(草案)》第十三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

九十六条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司章程(草案)》修改已履行了法定

程序,其修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于《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发行人运作情况。

(一)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对现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作修改。

(二)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4-1-22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4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

案)>的议案》、《关于对公司 2011-2013 年度及 2014 年 1-6 月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进行确认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章程修正

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

2、董事会

2014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对公司 2011-2013 年度及 2014 年

1-6 月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关于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关于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监事会

2014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对公司 2011-2013 年度及 2014 年 1-6 月所发生的

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

表决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深圳市龙华新区地方税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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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税务主管部门新增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1 年

1 月 1 日或设立之日起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能够依法纳税,不存在因严重违

法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依法纳税,不存在

重大税务处罚情形。

(二)财政补贴情况

1、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下发的《龙华新区

2013 年科技创新资金“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等十四类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

及发行人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与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签订的《深圳市龙

华新区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发行人“研磨后玻璃清洗机项目”获得 15 万

元项目资助,其中 2014 年 1-6 月确认收入 25 万元。

2、2013 年 12 月 19 日,深圳超声与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签订《深圳

市龙华新区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深圳超声“汽车零部件喷淋超声精密真

空清洗机项目”获得 100 万元项目资助,其中 2014 年 1-6 月确认收入为 3.75 万

元。

3、2014 年 2 月 14 日,中国共产党苏州市相城区委员会、苏州市相城区人

民政府下发相委发[2014]1 号《关于表彰苏州市相城区 2013 年度优秀企业的决

定》,苏州超声作为 2013 年度苏州市相城区优秀企业获得 5 万元的财政补贴。

4、2014 年 4 月 21 日,西安市灞桥区中小企业促进局、西安市灞桥区财政

局下发灞财发[2014]31 号《关于下达 2013 年度强工业保增长促发展奖补资金的

通知》,西安水处理作为灞桥区 2013 年度跃升规模以上企业,获得 2 万元的财政

补贴。

4-1-24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规

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够遵循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社保、

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不存在其他因情节

严重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社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声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的书面核查,

关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各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

东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出具的书面承诺,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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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周 燕

郭峻珲

张 鑫

年 月 日

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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