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一五年三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4 楼整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在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于2013年6月16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并于2014年6月16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
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4年9月15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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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原《审计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自该日期后,发行人已
有部分事项发生变化,并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15年1月31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
第110525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因此,本所律师在对相关
情况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本所再次核查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审计、验资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代表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3、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
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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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6、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同时本所律师承诺已经对有关招股说明书修改
后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
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0525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527号《纳税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052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5]第110528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招股说明书》、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并上市
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1、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0525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4,518.48
万元、3,945.63万元、3,878.79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
(母公司)为21.23%。据此,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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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0525号《审计报告》以及有关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
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为精密清洗设备的研发、设
计、生产与销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4、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
定。
5、根据发行人制定并实施的内部控制制度、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5]第 11052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6、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525 号《审计报告》并经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
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7、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52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
8、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525 号《审计报告》和信会
师报字[2015]第 11052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
计为其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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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9、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525 号《审计报告》和信会
师报字[2015]第 11052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
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
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0、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525 号《审计报告》,并经
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
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
定:
(1)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525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4,518.48 万元、3,945.63 万
元、3,878.7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5,183.82 万元、3,811.55
万元、3,714.45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
(2)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525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9,135.10 万元、39,770.15
万元、35,972.36 万元,累计超过 3 亿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
(4)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525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 60,523.60 元,净
资产为 268,468,692.45 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02%,不高于 20%。
(5)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525 号《审计报告》,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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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2、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527 号《纳税审核报告》及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13、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14、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
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
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5、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525 号《审计报告》,并经
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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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二、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出具确认函,
访谈,核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与《私募投资基金证明》,查询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等方式对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情况核查如下:
1、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
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
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经本所律师核查,亿源利系发行人员工以其自有合法资金出资设立的员工持
股平台,不存在基金管理人依据授权进行投资的情形,且不存在设立私募投资基
金从事基金管理人的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亿源利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浙江亿诚、德同银科、苏州南丰、苏州太湖、浙江亿品、杭州仁达、
苏州相城、天津华荣、德同凯得、德同富坤、石家庄鸿卓为私募投资基金,需依
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备案程序。
2、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及查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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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德同银科、德同凯德、德同富坤、苏州南丰、浙江
亿诚、浙江亿品、杭州仁达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
金证明》;苏州太湖、苏州相城、天津华荣、石家庄鸿卓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系统填报了基金相关信息,目前正在审核过程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相关股东已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履行或正在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吕春林的相
关情况已发生变化,其变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1、吕春林
吕春林,男,汉族,出生于 1976 年 4 月 29 日,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
区****,身份证号码为 43262119760429****。吕春林先生现持有发行人 250.072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3343%。
2、苏州南丰
2014 年 7 月 7 日,经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苏州南丰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发生变更。此次工商变更完成后,苏州南丰基本情况如
下:
苏 州 南 丰 系 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 在 常 熟 市 设 立 的 企 业 , 注 册 号 为
320500000074765,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长祥尚虞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委派代表:黄庆伟),认缴出资额为 12,830 万元,主要经营场所为常
熟市海虞镇王市府前路 68 号 1 幢一层,经营范围: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不得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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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苏州南丰现持有发行人 22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苏州南丰的合伙人及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常熟市海虞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2,000 15.59 有限合伙人
2 江苏嘉洋华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2,000 15.59 有限合伙人
3 骆永明 1,500 11.69 有限合伙人
4 金建华 1,200 9.35 有限合伙人
5 韩雪龙 1,000 7.79 有限合伙人
6 吴正才 1,000 7.79 有限合伙人
7 孙云元 1,000 7.79 有限合伙人
8 严美玉 1,000 7.79 有限合伙人
9 俞子超 1,000 7.79 有限合伙人
10 吴相康 1,000 7.79 有限合伙人
苏州长祥尚虞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
11 130 1.01 普通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合计 12,830 100 ——
3、浙江亿品
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浙江亿品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住所、股权
结构等发生变更。此次工商变更完成后,浙江亿品基本情况如下:
浙江亿品系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在杭州设立的有限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00000006330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
杭州市体育场路 178 号 25 幢 2509 室,法定代表人为戴炳坤,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22,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
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
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浙江亿品现持有发行人 22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浙江亿品的股东及其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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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宁波广播电视集团 4,000 13.3334
2 浙江新干线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2,400 8
3 福州兆麟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00 8
4 福建上一集团有限公司 2,400 8
5 杭州知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 6.6668
6 杭州赛可绣品服饰有限公司 4,000 13.3334
7 杭州鹏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00 5.3333
8 东莞市君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600 5.3333
9 杭州赛瑞实业有限公司 1,600 5.3333
10 杭州隆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00 5.3333
11 福建梅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1,600 5.3333
12 圣奥集团有限公司 1,600 5.3333
13 杭州万发投资有限公司 1,600 5.3333
14 杭州项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00 5.3333
合计 30,000 100
4、德同富坤
2014 年 11 月 11 日,经深圳市市监局核准,德同富坤合伙人发生变更。此
次工商变更完成后,德同富坤基本情况如下:
德同富坤系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在深圳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深圳
市监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7602246568 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
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园路 116 号 60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
市德同富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
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德同富坤现持有发行人 93.7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25%。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德同富坤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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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北京德同优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581.5 45.815 有限合伙人
2 上海市杨浦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500 15 有限合伙人
3 山西博澳商贸有限公司 1,000 10 有限合伙人
4 深圳一德集团有限公司 1,000 10 有限合伙人
5 北京德同水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18.5 9.185 有限合伙人
6 梁桂秋 800 8 有限合伙人
7 深圳市德同富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 2 普通合伙人
合计 10,000 100 ——
三、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525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9,135.10 万元、39,770.15 万元、
35,972.36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8,053.28 万元、38,359.28 万元、
34,522.03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24%、96.45%、95.97%。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设立后,连续盈利,经营状况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其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
相对完善;其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据此,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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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联方主要变更情
况如下:
1、发行人的子公司
(1)苏州超声
2014 年 9 月 19 日,经苏州市相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苏州超声经营范围
由“生产:超声波清洗设备、超声塑焊机、水处理设备、工业用冷水机、纯水机、
半导体焊接设备、电镀设备、水处理环保工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变更为“生
产:超声波清洗设备、超声塑焊机、水处理设备、工业用冷水机、纯水机、半导
体焊接设备、电镀设备、水处理环保工程。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发、设计
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2)西安水处理
2014 年 12 月 4 日,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灞桥分局核准,西安水处理经
营范围由“一般经营项目:生产及销售系列工业纯水机、VF 超滤机、EDI 电离
子再生装置、水处理设备和配件。(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变更为“一
般经营项目:生产和销售系列工业水处理设备和配件;开发、设计和销售工控软
件、嵌入式软件;承揽各种水处理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营。(一般经营项
目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3)苏州水处理
2014 年 12 月 14 日,经苏州市相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苏州水处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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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范围由“研发、生产、销售:水处理设备、工业纯水机、超滤机、电离再生装置
及配件;承接各种大中型水处理项目的设计、制作、安装(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
书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变更为“研发、生产、销售:水处理设备、工业纯
水机、超滤机、电离再生装置及配件;承接各种大中型水处理项目的设计、制作、
安装(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发、设计与销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4)苏州表面
2015 年 1 月 15 日,经苏州市相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苏州表面经营范围
由“生产、销售:全系列自动化电镀设备、系列太阳能设备、制绒设备、精密电
子设备、PCB 电镀设备、自动喷漆设备;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变更为“生产、销
售:全系列自动化电镀设备、系列太阳能设备、制绒设备、精密电子设备、PCB
电镀设备、自动喷漆设备;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发、设计与销售。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其他关联方
(1)佳仕能照明
2015 年 1 月 19 日,经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佳仕能照明予以注销。佳仕能照
明注销后,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0525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情况如下:
4-1-1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往来科目 关联方名称或姓名 2014.12.31(元)
梁海华 102,000
常道春 26,541.9
吕春林 410,000
其他应付款
龙玉春 3,072,100
姜兆财 19,601.18
常倩 52,176.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临时周转资金往
来。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确认前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发行
人独立董事亦对此发表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独立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已经发行
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确认前述关联交易均遵守了市场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
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此发表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利益进行保护,关
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产情况,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
前拥有的主要资产文件,包括审计报告、商标证书、专利权证书、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证书等资料,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其相关情况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
4-1-14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苏州超声已将苏房权证相城字第 30131520
号房屋所有权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
银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情况如下:
序 产权 房产 土地 宗地 土地使 建筑 房屋
房地产证号
号 人 名称 用途 面积(㎡) 用年限 面积(㎡) 用途
一号
1 3,369.47 厂房
厂房
二号
2 3,382.34 厂房
深房地字第 厂房 工业 1999.03.05-2
9,972.3
3 5000343529 宿舍 A 用地 049.03.04 2,543.65 宿舍
深圳
4 超声 宿舍 B 914.76 宿舍
5 宿舍 C 1,320.94 宿舍
6 厂房 3,302.47 厂房
深房地字第 工业 1999.03.05-2
1,411.71 配电
7 5000530571 配电房 用地 049.03.04 52
房
苏房权证相城
8 字第 —— —— —— 3,396.03
30131520
苏房权证相城
9 字第 —— —— —— 3,395.97
30131521
苏房权证相城
10 字第 —— —— —— 3,396.03
30131522
苏房权证相城
11 字第 —— —— —— 3,396.03
苏州 30131523 至 非居
超声 苏房权证相城 2056.10.15 住
12 字第 —— —— —— 3,384.20
30131524
苏房权证相城
13 字第 —— —— —— 2,706.24
30160857
苏房权证相城
14 字第 —— —— —— 2,706.24
30160858
苏房权证相城
15 字第 —— —— —— 1,057.53
30160859
4-1-15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深房地字第 5000530571 号房屋由深圳超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
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在 2014 年 1 月 14 日签署了编号为“2013 圳中
银华小抵字第 000478A 号”的《中小企业业务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抵押物抵
押给中国银行,具体情况请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七部分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
深房地字第 5000343529 号房屋由深圳超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在 2013 年 12 月 16 日签署了编号为
“40000266-2014 年龙华(高抵)字 0001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抵押
物抵押给工商银行,具体情况请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五部分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
2014 年 5 月 16 日,苏州超声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
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 ZD8910201400000003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名
下苏房权证相城字第 30131520 房屋所有权、相国用(2006)第 00436 号土地使
用权抵押给浦发银行,为浦发银行在自 2014 年 5 月 16 日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止
期间内与苏州超声最高 1,000 万元以内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权属
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上述抵押外,其他房屋及建筑物均未设置抵押或其他第
三方权利,对其使用不存在障碍。
(二)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苏州超声已将相国用(2006)第00436号土
地使用权抵押给浦发银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
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 土地使用权证 使用权
权利人 用途 终止日期 座落位置
号 号 面积(㎡)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
深房地字第 工业
1 深圳超声 1,411.71 2049.3.4 道大浪华旺路和科达
5000530571 号 用地
工业园
4-1-16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
深房地字第 工业
2 深圳超声 9,972.3 2049.3.4 道大浪居委会和科达
5000343529 号 用地
一号厂房
东府国用
工业
3 东莞工业 (2005)第特 13,500.92 2054.12.24
用地
4111-1 号
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村
东府国用
工业
4 东莞液晶 (2005)第特 18,000.3 2054.12.24
用地
4111-2 号
相国用(2006) 工业
5 苏州超声 32,178 2056.10.15 黄桥街方浜村
第 00436 号 用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属
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除第1项、第2项、第5项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屋及建筑物进
行了抵押,上述土地使用权上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对其使用亦不存在
障碍。
(三)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五项专利权,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七十四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申请日
号
1 一种超声波清洗机管路系统 ZL201029216040.4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0.02.02
2 移动切水机构 ZL 201220503860.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3 一种升降配重装置 ZL201220509928.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4 一种超声波清洗机 ZL 201220504094.2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5 一种板式抛动机构 ZL201220503859.0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6 隧道炉过滤器 ZL201220551475.6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7 一种热水供应装置 ZL201220551430.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8 一种板式托架 ZL 201220551474.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9 机械臂防压篮装置 ZL 201220551457.8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10 一种转篮机构 ZL 201220555757.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6
11 一种防干烧加热清洗槽 ZL201220616472.6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1.20
4-1-17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2 一种清洗槽真空换液系统 ZL201220665414.2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2.06
13 液体分流切换装置 ZL201320103625.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3.07
14 一种污油处理装置 ZL201320369137.5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6.25
15 喷洗机及其密封门 ZL201320372927.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6.26
16 连杆清洗机 ZL201320425895.4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7.17
17 一种发热装置 ZL201320797652.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05
一种清洗机防爆系统及清洗
18 ZL201320817413.X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11
机
19 清洗槽及防倒流循环清洗系统 ZL201320816482.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11
20 真空超声波清洗机 ZL201320843120.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19
21 一种超声清洗设备控制系统 ZL201320870155.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26
22 一种超声波清洗装置 ZL201320868738.0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26
23 一种清洗机 ZL201320892842.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31
一种超声波清洗机的水隔装置
24 ZL 201420212909.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04.28
及清洗液循环过滤系统
25 一种风刀 ZL201020631383.X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29
26 一种风刀调整装置 ZL201020629972.4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29
27 一种滚刷装置 ZL201020634266.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28 一种清洗机的箱体 ZL201020634883.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29 一种风柜 ZL201020634922.5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30 一种清洗机的输送装置 ZL201020634268.8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31 一种清洗机的传动装置 ZL201020634884.3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32 一种盘刷装置 ZL201020634273.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33 一种喷淋装置 ZL201020634918.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34 面板清洗机 ZL201320444721.2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24
35 一种风刀 ZL201320409606.1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10
36 一种喷淋器 ZL201320429109.8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17
37 一种喷淋装置 ZL201320444726.5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24
4-1-18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8 一种玻璃自动清洗设备 ZL201420272510.X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4.05.26
39 水气分离器 ZL 201420298241.4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4.06.05
40 一种液箱 ZL201420361191.X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4.07.01
41 多过滤腔水处理器 ZL201120047682.3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2.25
42 双过滤腔变频电磁水处理器 ZL201120047681.9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2.25
43 电磁式水处理器 ZL201120047660.7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2.25
44 超纯水制备系统 ZL201120055986.4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3.04
45 实验室去离子水机 ZL201120056066.4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3.04
水处理工艺中的浓水回收处理
46 ZL201120056041.4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3.04
系统
47 一种智能化液体定量添加系统 ZL201320252037.4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一种多效蒸发高浓度盐废水处
48 ZL201320252036.X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理系统
高浓度湿法冶金废水循环回收
49 ZL201320252033.6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减排系统
铝型材挤压模具碱洗残液回收
50 ZL 201320252035.5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装置
51 电镀废水循环回收减排装置 ZL201320252029.X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52 含银电镀废水的回收设备 ZL201320252032.1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一种用于铝型材挤压模具的碱
53 ZL201320252038.9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洗装置
54 铝型材挤压模具碱洗系统 ZL201320252034.0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55 电镀清洗液的重金属回收装置 ZL201120056008.1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3.04
56 提料车接水盘装置 ZL201120423643.9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0.31
57 一种电镀铬回收系统 ZL201120424341.3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0.31
58 一种电镀线遥控装置 ZL201120433974.0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4
59 一种油液分离系统 ZL201120435914.2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4
60 一种钛篮打气管及打气装置 ZL201120439103.X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8
61 一种铬雾回收装置 ZL201120439081.7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8
62 打气冷却装置 ZL201120441339.7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9
63 一种大流量排液设备 ZL201120454839.4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16
64 密闭式电化学抛光系统 ZL201120454840.7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16
4-1-19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65 滚桶排液装置 ZL201120480530.2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28
66 新型加热包 ZL201220489424.5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67 一体式上料清洗设备 ZL201220489442.3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68 步进式顶升传输机构 ZL201220489423.0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69 上下料顶升机构 ZL201220489445.7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70 新型检修门 ZL201220489444.2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71 新型靶材篮具 ZL201220489441.9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72 新型清洗设备门板 ZL201220489422.6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73 新型管道加热器 ZL201220489443.8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74 新型篮具夹紧移动机构 ZL201220489425.X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注: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均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不存在权属法律
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深圳电镀将其所持有的专利独占许可给东莞工业外,上述该
等专利权上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对其使用亦不存在障碍。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十一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著作权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智能机器人高压精密喷洗机控制
1 深圳超声 2014SR035557 原始取得 2014.3.29
软件
单槽碳素化合物真空超声波清洗
2 深圳超声 2014SR035556 原始取得 2014.3.29
机控制软件
3 和科达超声清洗控制软件 深圳超声 2014SR115996 原始取得 2014.08.08
和科达水处理全自动纯水设备控 深圳
4 2014SR136697 原始取得 2014.09.11
制软件 水处理
和科达水处理中水回用设备控制 深圳
5 2014SR145635 原始取得 2014.09.28
软件 水处理
和科达水处理工业生产废水控制 深圳
6 2014SR145568 原始取得 2014.09.28
软件 水处理
4-1-20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7 海吉-罐区管理系统 苏州海吉 2014SR144371 原始取得 2014.09.25
和科达全自动平板玻璃清洗机控
8 和科达 2014SR150148 原始取得 2014.10.11
制软件
9 和科达电镀设备自动控制软件 东莞工业 2014SR167402 原始取得 2014.11.03
和科达水处理全膜法纯水设备控 西安
10 2014SR167405 原始取得 2014.11.03
制软件 水处理
苏州水处
11 和科达水处理设备控制软件 2014SR173766 原始取得 2014.11.17
理
和科达表面处理设备自动控制软
12 苏州表面 2014SR189806 原始取得 2014.12.08
件
13 和科达清洗机控制软件 苏州超声 2014SR201626 原始取得 2014.12.19
14 和科达喷淋机控制软件 苏州超声 2014SR201500 原始取得 2014.12.19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
在权属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
权利,对其使用亦不存在障碍。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
要有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办公设备,发行人是通过承继和科达有限的资产
产权、购买等方式取得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
(六)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
产主要变更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苏州富格尔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
其位于黄桥街道旺方路的职工公寓作为员工宿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其具体情况如下:
房
序 合同签署 出租 承租 屋 租金总额
租赁期限 每间每月租
号 日期 方 方 间 (万元)
金(元)
数
4-1-21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苏州
1 2014.10.24 17 2014.11.10-2015.5.9 650 6.63
表面
2 2014.10.13 苏州 3 2014.10.18-2015.4.17 650 1.17
苏州
3 2014.11.11 富格 超声 1 2014.11.21-2015.5.20 650 0.39
尔物 苏州
4 2014.12.18 业有 9 2014.12.27-2015.6.26 700 3.78
液晶
限公
5 2014.10.22 2 2014.10.31-2015.4.30 700 0.78
司 苏州
6 2014.12.19 水处 11 2015.1.1-2015.6.30 700 4.62
理
7 2015.1.13 2 2015.1.22-2015.7.21 700 0.84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
同、审计报告等资料,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签订的将要履行、正在
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一)银行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
1、2014 年 5 月 16 日,苏州超声与浦东银行签订 BC2014051500001490 的《融
资额度协议》,苏州超声取得 1,000 万元融资额度,使用期限自 2014 年 5 月 16
日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止。
上述债务已由苏州超声提供抵押担保,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五
部分。
2、2014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
下简称“中国银行”)提交 2014 圳中银华小借字第 000447 号《借款申请书》,发
行人取得 100 万元的借款用于采购原材料,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利率为浮
动利率。
上述债务已由覃有倘、龙小明、深圳超声提供保证,由发行人提供质押担保,
4-1-22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七部分。
(二)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
况具有要影响的新增销售合同情况如下表所示:
总金额
编号 销售方 采购方 标的物 数量 签订日
(万元)
1 发行人 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 玻璃清洗机 21 套 2014.11.28
733.53
2 发行人 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 玻璃清洗机 21 套 2014.12.12
733.53
贵州永红航空机械有限责任
3 深圳超声 碳氢真空清洗机 2台 2014.11.24
公司 240.00
4 深圳超声 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镀膜后清洗机 6台 2014.12.11
456.00
深圳水处 兰州科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废水处理达标系统设
5 1套 2014.11.7
理 司 备 368.00
深圳水处
6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水处理系统 1套 2014.11.16
理 532.00
深圳水处 兰州金川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工业废水处理工艺成
7 1套 2014.12.4
理 限公司 套设备 667.00
厦门太古起落架维修服务有
8 深圳电镀 电镀生产线 8条 2014.10.6
限公司 2,467.03
全自动龙门高轨型电
9 深圳电镀 中山日信工业有限公司 镀生产线/退镀生产 3套 2014.11.5
1,113.2
线
全自动龙门式电镀生
10 深圳电镀 宁波晶美科技有限公司 2套 2014.11.25
产线 2,560.00
可利科技(苏州工业园区) 全自动清洗线/全自
11 苏州超声 4套 2014.10.20
有限公司 动超声波清洗线 276.71
可利科技(苏州工业园区) 全自动超声波清洗机
12 苏州超声 8套 2014.12.30
有限公司 /通过式喷淋清洗机 553.43
全自动清洗线/全自
13 苏州超声 可功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4套 2014.11.3
动超声波清洗线 276.71
全自动超声波清洗机
14 苏州超声 可功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8套 2014.12.30
/通过式喷淋清洗机 553.43
全自动脱脂清洗线/
15 苏州超声 可胜科技(泰州)有限公司 全自动超声波脱脂清 33 套 2014.6.30
2,189.00
洗线
16 苏州超声 可胜科技(泰州)有限公司 通过式喷淋清洗机 6套 2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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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69.86
17 苏州海吉 劲牌酒业(石首)有限公司 原酒车间信息化系统 1套 2014.9.25
368.00
酒厂罐区库存管理系
18 苏州海吉 湖北劲牌酒业有限公司 1套 2015.1.30
统 243.40
手动阳极线/自动阳
19 苏州清洗 赫比(南通)科技有限公司 1套 2014.9.30
极线 1,161.00
龙门式清洗线/隧道
赫比(上海)金属工业有限
20 苏州清洗 式烤箱/废气净化处 4套 2015.2.27
公司 547.56
理设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未违
反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潜在纠纷;上述重大合同
的主体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于《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发行人运作情况。
(一)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对现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作修改。
(二)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2015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4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的议案》、《关于对公司 2012—2014 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
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1-24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董事会
2015 年 2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14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关于对公司 2012 年度-2014 年度所发生的关联
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监事会
2015 年 2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4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
对公司 2012 年度-2014 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关于公司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
表决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种税率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0525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5]第110527号《纳税审核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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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企业所得税
公司简称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股份公司 15% 15% 15%
深圳超声 15% 15% 15%
深圳电镀 25% 25% 25%
东莞工业 25% 25% 25%
东莞液晶 25% 25% 25%
深圳机械 25% 25% 25%
深圳水处理 15% 15% 15%
苏州水处理 25% 25% 25%
苏州海吉 25% 25% 25%
西安水处理 25% 25% 25%
桂林海成 25% 25% 25%
苏州液晶 25% 25% 25%
苏州表面 25% 25% 25%
苏州清洗 25% 25% 25%
苏州超声 25% 25% 25%
威信达 25% 25% 25%
2、其他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
增值税 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 17%
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5%、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3%
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1%、2%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
房产税 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 1.2%、12%
的 12%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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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深圳超声原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GR201144200115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
过期,并于 2014 年 7 月 24 日重新取得了编号为 GR201444200629 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深圳超声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
(2014 年-2016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种税率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深圳市龙华新区地方税务局等
税务主管部门新增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2 年
1 月 1 日或设立之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够依法纳税,不存在因严重
违法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
务处罚情形。
(四)财政补贴情况
1、2014 年 7 月 25 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
会下发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4]83 号《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关于下达 2014
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通
知》,发行人获得 100 万元上市辅导资助。
2、2014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签订《深圳市科技
计划项目合同书》,发行人 “G6 代线显影蚀刻玻璃清洗机的研发及产业化”项
目获得 150 万元项目资助,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取得深圳市财政库拨款。
3、2014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签订《深圳市
龙华新区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发行人 “TFT-LCD 液晶面板关键装备-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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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膜前玻璃清洗机研发”项目获得 100 万元项目资助,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取得
深圳市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拨款。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等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能够遵循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社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不存在其他因情节严重违反有关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社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处罚的情形。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声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的书面核查,
关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发行人、发行人各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东以及发行人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出具的书面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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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周 燕
郭峻珲
张 鑫
年 月 日
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