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引 言 ...................................................................................................................................... 2
正 文 ...................................................................................................................................... 4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 6
四、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7
五、 发行人的业务........................................................................................................... 8
六、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
七、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
八、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4
九、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9
十、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9
十一、 发行人的税务、政府补贴及财政拨款 ............................................................. 21
十二、 发行人的募股资金的运用................................................................................. 24
十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5
十四、 结论意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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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以下称“本所律师”),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
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于 2013 年 6 月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
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问题以及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变化和更新情况所涉法律事项,
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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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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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文件,发行人于
201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就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等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了决议,并
将相关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
于 2014 年 4 月 7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21 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5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该次会议审议了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等相关事项。
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关于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的议案》、《关于调整<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议案》、《关于出具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约束性承
诺的议案》、《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
议案》、《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后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8)>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关于调整<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议案》,经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为:
1.1.1 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2 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 1.00 元。
1.1.3 发行数量:
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称“老股转让”)的实际发行总
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两者合计不超过 1,500 万股,其中新股
发行数量不超过 1,500 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
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 800 万股。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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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1.1.4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发行,发行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若本
次发行股份包含新股发行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承销费用由公司与公
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各自发行比例承担,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1.1.5 发行对象: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1.1.6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1.1.7 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由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
据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1.1.8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 A 股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人承担的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
“基于三网融合的广电网络宽带接入设备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升级项
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该等项目需募集资金投入额合计为 34,907.85
万元。本次新股发行完成后,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
资金需求,项目的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募集的资金由股东所有。
1.1.9 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1.1.10 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1.2 经本所律师对上述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进行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调整本次
发行上市方案、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议;上述发行人 201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应执行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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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2.1 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4]第 310177 号),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
2011 年度净利润为 15,462,791.92 元,2012 年度净利润为 30,685,287.17
元,2013 年度净利润 48,645,453.16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
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创业板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 310177 号),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
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 310177 号),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
2.2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 310177 号),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
2.3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
310176 号)、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于本所律师作
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
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规定。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
3.1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文件,发行人组
织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业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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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整方案,原营销部撤销,成立四大区域销售中心:北方销售中
心、南方销售中心、华中销售中心、重庆分公司;将原综合管理部非
人力资源业务组、原营销部内勤组和外贸业务组合并成立运营中心;
将原生产部和采购部合并后成立交付中心;成立人力资源部;将原系
统部和网络规划部合并后成立网络服务部;其余部门仍保留。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3.2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发行人内设交付中心、
网络服务部、销售中心等部门负责发行人的原材料供应(采购)、生产
和销售工作。其中,交付中心负责原材料采购及生产活动的组织,网
络服务部负责综合网管系统业务及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发行人的销售
工作由四大区域销售中心负责,质量部负责产品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
维护。此外,发行人设置有研发中心负责新产品研制、转产与老产品
改型。发行人已建立了采购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和销售管理制度,
并配备了相应的采购、生产和销售人员。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四、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4.1 无锡汇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无锡汇德合伙人的身份证信息及任职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在发行人或其
序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分子公司的 变化情况
号
任职情况
江苏省无锡市滨
1 徐帆 42900619820915 XXXX 湖区万科城市花 研发组长 住所变更
园二区
江苏省无锡市滨 原研发中心工程
2 葛双军 41138119820829 XXXX
湖区梁溪路 师
已离职
河南省三门峡市 原锐欣光电总经
3 潘继伟 41120219650423 XXXX
湖滨区崤山路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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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人或其
序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分子公司的 变化情况
号
任职情况
长春市朝阳区永
4 庞艳玲 23010319740409 XXXX 原销售助理
平路松辉二区
长春市二道区和
5 田刚 22070219720514 XXXX 原服务工程师
顺街
4.2 深圳市中金能投资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深圳中金
能已于 2014 年 2 月 12 日将名称由“深圳市中金能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
“深圳市中金能投资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2 月 12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2961572),深圳中金能的企业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西红荔路南中银花园办公楼 B
栋 11C2,法定代表人为郭若愚,成立日期为 2007 年 10 月 31 日。根据
深圳中金能的《公司章程》,其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行申报),营业期限为 10 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五、 发行人的业务
5.1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 310177 号),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均占营业收入的 98%
以上。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1 关联方
经核查,本所律师对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关联方的相关情况更新披露如下事项:
6.1.1 经本所律师查验长春极众电子工商登记备案资料,长春极众电子已于
2013 年 11 月 22 日经绿园工商局核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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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根据独立董事周友梅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相关上市公司公
告,其已不再担任江苏金源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于 2013 年
12 月 15 日起担任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巨潮信息网披露信息,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002530。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为江苏省大丰市经济开发区南翔西路 333 号,法定代表人为朱文明,
注册资本为 26,8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热处理设备及其辅助
设备并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承接金属零件的热处理加工业务;提供
热处理设备的保修维修服务;提供专业热处理技术咨询服务。
6.2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 310177 号),2013 年间,发行
人主要曾与相关关联方发生如下经济往来(其中,存在控制关系且已
纳入发行人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相互间交易及母子公司交
易已作抵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予披露):
6.2.1 房产租赁
发行人与路通电子于 2013 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向路通电
子承租坐落于蠡园开发区创意产业园 9 号楼五层 2,405 平方米和坐落于
蠡园开发区创意产业园 9 号楼三层东侧 1,718 平方米、西侧 657 平方米
的房屋,租赁期限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间,发行人向路通电子支付租金 860,940 元。
路通网络与路通电子于 2013 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路通网络向路
通电子承租坐落于蠡园开发区创意产业园 9 号楼三层西侧 30 平方米的
房屋,租赁期限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间,路通网络向路通电子支付租金 4,860 元。
6.2.2 接受担保
发行人关联方贾清、仇一兵、顾纪明、尹冠民于 2013 年 7 月 5 日向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
2013 年保字第 121130705 号),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根据
《授信协议》(编号:2013 年授字第 121130705 号)及《授信协议》(编
号:2012 年授字第 121120928 号)对发行人享有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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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担保。
6.2.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13 年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193.1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3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7.1 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
间,发行人新增取得如下一宗土地使用权:
使用权面积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土地坐落位置 终止日期 用途 使用权类型 他项权
(平方米)
锡滨国用(2013)第 滨湖区陆藕路与杨树
33,491.8 2063.06.29 工业 出让 无
026035 号 路交叉口东北侧
根据上述《土地使用证》、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出具的证明、发
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前往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查询
土地使用权状态,发行人拥有的该等土地使用权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
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
潜在产权纠纷、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7.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
分支机构新增的主要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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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承租 出租 租赁房产 面积 租赁
租赁期限 租金 用途 房地产权证
方 方 坐落 (平 备案
方米)
无锡 无锡市蠡
市现 园开发区
锡房权证滨
代钢 创意产业
发行 2013.09.01- 49,680 办公、 字第 已办
结构 园 9 号楼 230
人 2015.08.31 元/年 研发 09000164 理
工程 4 层东侧
号
有限 南面三个
公司 房间
无锡 无锡市蠡
市现 园开发区
锡房权证滨
代钢 创意产业
发行 2014.03.01- 19,008 办 公 字第 已办
结构 园 9 号楼 88
人 2015.08.31 元/年 研发 09000164 理
工程 4 层东侧
号
有限 南面一个
公司 房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备案登记文件等
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承租的上述房屋的出租方均持有相应
的房屋产权证书,发行人与有关出租方签订的该等房屋租赁合同依法
具有约束力,据此建立的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律师工作报告中第 11.2 项披露的租赁合
同均仍在履行中。
7.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新增取得
的注册商标及其权属证书的主要情况如下:
取
序 核定 得
商标 注册号 权利人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
号 类别 方
式
技术研究;技术项
目研究;质量体系
原
第 认证;计算机编
2013.11.14- 始
1 11126147 发行人 42 程;计算机软件设
2023.11.13 取
类 计;计算机硬件设
得
计和开发咨询;替
他人创建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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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序 核定 得
商标 注册号 权利人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
号 类别 方
式
网站;提供互联网
搜索引擎;网络服
务器出租;计算机
系统远程监控
信息传送;有线电
视播放;计算机辅 原
第
2013.11.14- 助信息和图像传 始
2 11126179 发行人 38
2023.11.13 送;光纤通讯;电 取
类
子公告牌服务(通 得
讯服务)
电器设备的安装
原
第 和修理;计算机硬
2013.11.14- 始
3 11126199 发行人 37 件安装、维护和修
2023.11.13 取
类 理;维修信息;建
得
筑施工监督
进出口代理;替他
人推销;市场营
销;广告;广告宣 原
第
2013.11.14- 传;组织商业或广 始
4 11126224 发行人 35
2023.11.13 告展览;会计;商 取
类
业管理和组织咨 得
询;职业介绍所;
复印服务
经本所律师查验《商标注册证》、发行人的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新增取得的上述注册商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上述注册商标不
存在产权纠纷、潜在纠纷、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7.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新增取得
的专利及其权属证书的主要情况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类
专利名称 注册号 申请日期
号 权人 方式 别
实
基于以太网回传的野外设 发行 原始 用
1 ZL 201220383519.9 2012.08.03
备网管数据采集器 人 取得 新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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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发行 原始 用
2 光纤整理架结构 ZL 201320220198.5 2013.04.26
人 取得 新
型
实
发行 原始 用
3 易维护 1U 机箱 ZL 201320472770.7 2013.08.02
人 取得 新
型
外
发行 原始 观
4 光纤整理架 ZL201330141899.5 2013.04.26
人 取得 设
计
外
发行 原始 观
5 机箱(1U) ZL201330370215.9 2013.08.02
人 取得 设
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尚在申请
过程中的主要专利新增如下六项: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申请人 申请号 类别
易维护 1U 机箱 2013.08.02 发行人 201310335885.6 发明
实现多协议的同轴电缆以太网
2013.08.09 发行人 201310348116.X 发明
桥
用于广播网络的多路光纤自动
2013.08.19 发行人 201310363166.5 发明
备份装置
同轴电缆传输(EoC)终端 2014.03.13 发行人 201430049478.4 外观设计
光纤到户(FTTH)二合一设备 2014.03.13 发行人 201430049479.9 外观设计
光纤到户二合一设备的结构 2014.03.20 发行人 201420129447.4 实用新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4 年 3 月 3 日作出的《驳回决定》,律师工
作报告第 11.4 项披露的申请号为 201110072329.5 的专利申请中已被驳
回。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取
得的上述专利(除正在申请的专利)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
产权纠纷、潜在纠纷、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7.5 经本所律师查验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相关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凭
证并实地查验新增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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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具日,发行人新增取得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自动贴片机、网络流
量监测仪等。
经本所律师查验相关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并实地走访发行人
工商登记机关,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产权纠纷、
潜在纠纷、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由发行人签署并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主要情况如下:
8.1 借款合同
由发行人签署并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新增授信合同有:
授信银 借 款 合同名称及编 授信
签订日期 借款期限 担保
行 人 号 金额
保证担保,由自
然人贾清、仇一
兵、尹冠民及顾
招商 银
《授信协议》 纪明在《最高额
行股 份 12 个 月 ,
发 行 ( 编 号 : 2013 2,000 不可撤销担保
有限 公 2013.07.05 2013.7.8
人 年 授 字 第 万 书》(编号:2013
司无 锡 -2014.7.7
121130705 号) 年 保 字 第
分行
121130705 号)
项下提供保证担
保
由发行人签署并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新增借款合同有:
借款银 借 款 签订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
行 人 日期
贷款期限为 《授信协议》
《借款合同》(编
招商银 2013.07 1年 (编号:2013
号:2013 年贷字第 463.92 万元
行股份 .22 2013.07.23-2 年 授 字 第
发行 11130739 号)
有限公 014.07.06 121130705
人
司无锡 《借款合同》(编 贷款期限为 号)项下的子
2014.01
分行 号:2014 年贷字第 100 万元 11 个月 协议,由自然
.23
111401105 号) 2014.01.24-2 人贾清、仇一
3-3-3-14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借款银 借 款 签订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
行 人 日期
014.12.12 兵、顾纪明、
贷款期限为 尹冠民提供
《借款合同》(编
2014.01 11 个月 保证担保
号:2014 年贷字第 450 万元
.26 2014.01.26-2
111401111 号)
014.12.12
《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 自首次放款
2013.05
( 编 号 : 222.88 万元 日起至 无
.10
BOCHT-A003(201 2014.05.10
3)-086)
《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 自首次放款
2013.05
( 编 号 : 40 万元 日起至 无
.20
BOCHT-A003(201 2014.05.20
3)-097)
《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 自首次放款
2013.05
( 编 号 : 327.5 万元 日起至 无
.23
交通银 BOCHT-A003(201 2014.05.23
行股份 3)-108)
有限公 《流动资金借款
司无锡 合同》 自首次放款
2013.06
分行 ( 编 号 : 53.986 万元 日起至 无
.08
BOCHT-A003(201 2014.06.08
3)-133)
《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 自首次放款
2013.07
( 编 号 : 175.3 万元 日起至 无
.10
BOCHT-A003(201 2014.07.10
3)-162)
《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 自首次放款
2013.08
( 编 号 : 90 万元 日起至 无
.05
BOCHT-A003(201 2014.08.05
3)-178)
《流动资金借款 364.6 万元 2013.08 自首次放款 无
3-3-3-15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借款银 借 款 签订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
行 人 日期
合同》 .12 日起至
( 编 号 : 2014.08.12
BOCHT-A003(201
3)-183)
《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 自首次放款
2013.09
( 编 号 : 448.41 万元 日起至 无
.12
BOCHT-A003(201 2014.09.12
3)-212)
《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 自首次放款
2013.09
( 编 号 : 134.9 万元 日起至 无
.17
BOCHT-A003(201 2014.09.17
3)-215)
《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 自首次放款
2013.10
( 编 号 : 142 万元 日起至 无
.25
BOCHT-A003(201 2014.10.25
3)-24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律师工作报告第 12.1.1 部分披露的借款合同
以及第 12.1.2 部分披露的担保合同均按照原约定的期限履行。
8.2 销售合同
8.2.1 广电网络宽带接入设备销售合同
8.2.1.1 由发行人签署并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新增及补充披露的主要框架合
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合同
采购方 采购产品 合同有效期
号 签订日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 2013 年 7 月 自合同签订之日至 2014
1 光传输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 18 日 年 5 月 30 日止
河北广电信息网络
2013 年 11 2013 年 11 月 15 日至
2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OC 产品
月 15 日 2014 年 11 月 14 日止
燕山分公司
3-3-3-16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合同
采购方 采购产品 合同有效期
号 签订日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
2013 年 12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3 息网络股份有限公 CMTS 系统
月 10 日 2015 年 7 月 31 日止
司
浙江华数广电网络 2013 年 12 直播 IPQAM 项目所 2013 年 12 月 31 日至
4
股份有限公司 月 31 日 涉设备 2014 年 5 月 31 日止
东方有线网络有限 2014 年 3 月 自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
5 HFC 网络建设设备
公司 20 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律师工作报告第 12.1.3 项中广电网络宽
带接入设备销售合同部分所披露的发行人与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的三份框架协议有效期已延期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发行
人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签订
的框架协议虽已到期,但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苏州分公
司于 2014 年 4 月仍根据该协议相关约定向发行人采购了产品;发行人
与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21 日签订的框架
协议虽已到期,但广州市番禹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根据仍该协议相关约定向发行人采购了产品;发行人与重庆广播电
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22 日签订的框架协议虽已到期,
但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3 月仍根据该协议相关约
定向发行人采购了产品。
8.2.1.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律师工作报告第 12.1.3 项中广电网络宽
带接入设备销售合同部分所披露的大额订单合同均已履行完毕。
8.2.2 广电网络综合网管系统合同
由发行人签署并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主要综合网管系统合同的基本
情况如下:
合同
序号 采购方 合同内容概要
签订日
南京六合广电网络有 2013 年 5 月 采购方向发行人采购综合网管系统设备及
1
限公司 15 日 安装调试服务
上海青浦东方有线网 2013 年 7 月 采购方向发行人采购综合网管系统设备及
2
络有限公司 10 日 安装调试服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律师工作报告第 12.1.3 项中广电网络综
合网管系统合同部分所披露的发行人与上海闵行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
3-3-3-17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签订的合同仍在履行中,发行人与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签订
的合同已履行完毕。
8.2.3 广电网络工程技术服务合同
由发行人签署并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主要广电网络工程技术服务合
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合同
序号 采购方 合同内容概要
签订日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 2014 年 1 月 采购方委托发行人为北碚城区网络改造项
1
络有限公司 8日 目提供整体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重庆市广播电视信息
2014 年 2 月 采购方委托发行人承担 2014 年度有线电
2 网络有限公司荣昌分
25 日 视双向网络改造工程规划设计
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律师工作报告第 12.1.3 项中广电网络工
程技术服务合同部分所披露的发行人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仍在履行中,发行人与淮安区广电信息网络公司
签订的合同已履行完毕。
8.3 原材料采购合同
由发行人签署并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大额原材料采购合同有:
序号 供货商 签订日期 采购产品 合同总金额
2014 年 1 月
1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OC 终端产品 280.4 万元
7日
2014 年 3 月 C2200 光平台等产 25.39936 万
2 广州凯媒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24 日 品 元
2014 年 3 月
3 苏州飞烽通信有限公司 EOC 局端板 33 万元
18 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律师工作报告第 12.1.4 项中所披露的合
同均已履行完毕。
8.4 设备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律师工作报告第 12.1.5 项中所披露的合
同均已履行完毕。
3-3-3-18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5 委托加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律师工作报告第 12.1.6 项中所披露的发
行人与无锡宏迅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仍在履行中,发行人与无锡
市宏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再实际执行。
8.6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由发行人签订并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
效,不存在潜在纠纷,亦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
8.7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 310177 号)
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
生,合法有效。
九、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9.1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
程(草案)及其他会议文件,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4 月 7 日作出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
原公司章程(草案)中涉及现金分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草案)将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的拟由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主要内容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该章程(草案)的制订程序中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十、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1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
会议文件,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历次召开情况如下:
3-3-3-19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0.1.1 股东大会:
序号 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1 2014 年 3 月 13 日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2 2014 年 4 月 7 日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0.1.2 董事会:
序号 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1 2013 年 12 月 27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 2014 年 2 月 18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3 2014 年 3 月 22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10.1.3 监事会:
序号 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1 2014 年 2 月 18 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10.1.4 战略委员会:
序号 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1 2014 年 2 月 14 日 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2 2014 年 3 月 22 日 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10.1.5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序号 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1 2014 年 2 月 14 日 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10.1.6 提名委员会:
序号 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1 2014 年 2 月 14 日 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10.1.7 审计委员会:
序号 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3-3-3-20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2014 年 2 月 14 日 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2 2014 年 3 月 22 日 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10.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
开、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
业委员会已正常发挥作用。
十一、 发行人的税务、政府补贴及财政拨款
11.1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 310177 号)
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 2013 年享受的税收优惠为:
11.1.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发布并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
产品,按照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
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3 年 1 月
7 日向发行人下发《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机外)》 锡国税(办)
流优惠认字[2013]第 4 号),核准发行人自 2013 年 1 月 7 日起就相关软
件产品享受增值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11.1.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
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
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认定
(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
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行人现持有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证书编号:GR201232001106 号),有效期三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1.2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 310177 号),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政府补贴主管部门批文
3-3-3-21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拨款凭证等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于 2013 年所享受的主要
政府补贴、财政拨款政策的情况如下:
序
收款方 补贴名称 收到时间 金额(元) 依据
号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锡市财
政局作出的《市科技局市财政
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知识产权
1 发行人 专利资助 2013.01 3,000 局下达 2012 年度省级专利专
项资助经费的通知》(锡科计
[2012]170 号 锡 财 工 贸
[2012]133 号)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路通有限、
无锡市滨湖区科技局签订的
无锡市滨湖
《科技项目合同》(项目编号:
2 发行人 区科技局资 2013.03 140,000
CYE22C1236;项目名称:有线
助金
电视网络通信平台及关键设备
研发与产业化)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
科技创新性 出的《关于公布 2012 年市认定
3 发行人 2013.03 50,000
企业奖励 科技创新型企业名单的通知》
(锡经信科技[2013]2 号)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
政局作出的《关于转发省科技
厅省财政厅 2012 年第十五批
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
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
江苏省科技
金的通知》(锡科计[2012]186
4 发行人 成果转化专 2013.03 600,000
号 锡财工贸[2012]145 号)
项资金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
金 项 目 合 同 》( 项 目 编 号 :
BA2012047;项目名称:基于
三网融合的广电综合网络管理
系统研发及产业化)
蠡园经济开 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
5 发行人 发区管理委 2013.04 8,600 会、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管理
员会专利扶 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扶持骨干
3-3-3-22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收款方 补贴名称 收到时间 金额(元) 依据
号
持资金 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锡
蠡委发[2009]62 号)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
政局作出的《关于转发省科技
厅省财政厅 2012 年第十五批
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
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
江苏省科技
金的通知》(锡科计[2012]186
6 发行人 成果转化专 2013.07 1,400,000
号 锡财工贸[2012]145 号)
项资金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
金 项 目 合 同 》( 项 目 编 号 :
BA2012047;项目名称:基于
三网融合的广电综合网络管理
系统研发及产业化)
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
蠡园经济开
会、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管理
发区管理委
7 发行人 2013.08 300,000 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扶持骨干
员会扶持资
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锡
金
蠡委发[2009]62 号)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
政局作出的《关于下达 2013 年
专项资助(实 无锡市第一批科技发展计划
8 发行人 2013.11 7,000
用新型专利) (知识产权专项)项目和经费
的通知》(锡科计[2013]147 号
锡财工贸[2013]76 号)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
科技技术厅、江苏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关于组
省高层次创
织申报 2011 年度江苏省“企业
9 发行人 新创业人才 2013.11 50,000
博士集聚计划”的通知》(苏组
专项款
通[2011]38 号)(根据该文件,
发行人于 2012 年 6 月收到无锡
市滨湖区财政局拨款 10 万元)
蠡园经济开 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
10 发行人 2013.12 463,993
发区管理委 会、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管理
3-3-3-23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收款方 补贴名称 收到时间 金额(元) 依据
号
员会扶持资 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扶持骨干
金发展基金 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锡
蠡委发[2009]62 号)
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商会出具
的《说明》
无锡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
局、无锡市财政局作出的《关
软件企业扶 于拨付 2013 年度市级服务业
11 发行人 2013.12 120,000
持资金 (软件)资金的通知》(锡信
[2013]69 号 锡财工贸[2013]92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政府补贴、财政拨款收入来源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募股资金的运用
12.1 根据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已调整了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调整,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
下列项目:
(1) “基于三网融合的广电网络宽带接入设备扩产项目”;
(2)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上述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 35,361.96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34,907.85
万元。根据经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
可行性的议案>的议案》,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小于上述项目投资
金额,缺口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3-3-3-24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政策;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募集资
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
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十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3.1 对于发行人股东本次公开发售股份事项的核查
13.1.1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已履
行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
13.1.1.1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出具的书
面申请,发行人于 201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请 201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7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议案》;拟公
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均已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了书面申请。
13.1.1.2 根据《关于调整<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议案》,经调整后的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的方案如下:
i.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采用公开发行新股及老股转让方式,新股发行
与老股转让的实际发行总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两者合计不
超过 1,500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1,500 万股,老股转让数
量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
量,且不超过 8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本
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ii. 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发行价格及自愿设定 12 个月
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结合本公司实际的资金
3-3-3-25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需求合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所需资金额与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监管部门不允许计入的费用除
外。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
用后)超过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在证券监管政策
要求或构成公司本次上市必须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后,公司可以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增加公司老股
转让的数量。
iii. 公司老股转让的股东情况及分配原则
符合公开发售股份的条件的股东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老股转让
方案之日持有公司股份时间不低于 36 个月,且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不
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的股东。
由于公司股东无锡汇德、刘毅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东大会通过
老股转让方案表决日止低于 36 个月,且公司股东中高志泰、深圳中金
能不参与老股转让,本次拟进行老股转让的股东为除无锡汇德、刘毅、
高志泰、深圳中金能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老股转让由该等股东
同比例发售。
13.1.1.3 根据上述方案及发行人的工商备案资料,按照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上限 800 万股计算,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已持有时间均在
36 个月以上。
13.1.1.4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已就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的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批准
相关方案;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且已履行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
13.1.2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质押、冻结等依法
不得转让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无锡市工商局、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
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检索,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的股
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3-3-3-26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3.1.3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发生重大变化,实际
控制人不发生变更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即便按照上限发售股份,发行人股东各自公开发
售股份数量均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本次拟公开发售
股份的股东为除无锡汇德、刘毅、高志泰、深圳中金能以外的其他所
有股东,由该等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满 36 个月的股权比例同比例发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结
构不发生重大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即便按照上限发售股份,贾清及其控制的无锡靖
弘仍将持有发行人 17.21%股权,考虑到另外五名签署《关于无锡路通
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所持的股权,贾清连
同及其控制的无锡靖弘以及与贾清保持一致行动股东所持股份合计将
占到发行人总股份的 48.23%。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
13.1.4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事项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发行人
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13.2 对于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承诺有如下各项:
承诺 出具方
锁定期承诺 全体股东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
第一大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事、高级管理人员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的承诺
股份锁定承诺之约束措施承诺 全体股东
回购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
回购其公开发售股份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 第一大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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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主要股东(主要股东包括
关于股价稳定预案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贾清、第一大股东、仇一兵、顾纪
明及尹冠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之约束措施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
中介机构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申银万国、本所、立信会计师
关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的承诺 所有参与公开发售股份方案的股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行为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之《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
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
市尚需取得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部分的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做出,仅供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发行上市时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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