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已取消)

来源:深交所 2016-09-2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股票简称:雄帝科技 股票代码:300546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1 栋 C 座 9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六年九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雄帝科技”、“本

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

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

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全体股东及作为间接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关于

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的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晶女士和郑嵩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

本公司股东谭军、谢建龙、深圳市天高投资有限公司、任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贾力强、谢向宇、杨大炜、姜宁、李亚新、彭德芳及闾芬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高晶、郑嵩同时承诺:

(1)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一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贾力强同时承诺:

(1)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谢向宇、杨大炜、姜宁、李亚新、

彭德芳及闾芬奇同时承诺:

(1)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高晶、郑嵩及本公司股东谭军、谢建龙、深圳市天高投资有

限公司及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贾力强、谢向宇、杨大炜、姜宁、

4

李亚新、彭德芳及闾芬奇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控股股东高晶、郑嵩及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贾力强、

谢向宇、杨大炜、姜宁同时承诺:

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6 年 3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高晶、郑嵩、贾力强、杨大炜、谢向宇、姜宁、李亚新、彭德芳及闾芬奇不

因在公司职务变更或离职放弃上述承诺。前述股东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取得的

所得归公司所有。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高晶、郑嵩及主要股东贾力强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

关于所持雄帝科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

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

顺延;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比例

不得高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总量的 25%;

(4)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

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

主要股东谭军、谢建龙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

关于所持雄帝科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

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

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现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

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

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

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6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

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

(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

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

一年内增持总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应向公司

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

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

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一年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

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薪

酬总和。

3、由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公司股份义务

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

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

7

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

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且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3)公司一年内用于回购的总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且单次用于回购股

份的资金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若在公司上市后,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程序实施。

四、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8

理人员承诺: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赔

偿,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

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若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如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9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所持公司

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及在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购回股份

的承诺等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

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被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建设存在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完工后逐步体现,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

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

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

1、加强新产品开拓力度,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在现有产品应用领域,公司将利用目前坚实的客户基础,通过对客户开展贴

近服务,不断深入了解并引导客户需求,将公司最新的研发成果植入产品方案,

争取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同时,公司也将加强新产品开发力度,围绕智能证卡

应用产业的各个环节,寻找新的产品方案及业务增长点,如在智能证卡制作发行

领域,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和推广证卡智能自助设备这一新品,获得并巩固先发优

势,有效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强化整体方案提供能力,进一步提高服务及运营收入比例

10

公司将在巩固现有产品优势的同时,进一步培育并强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能

力,以满足用户不同阶段的需求,增强客户黏性。如在智能证卡制作发行领域,

公司能为客户提供从投料到成品的一站式产品解决方案,在智能证卡受理终端领

域,能为客户提供从项目的咨询、规划到实施在内的整体解决方案和全方位服务。

在公司提供的整体解决方案中,将尤其重视系统维护、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等业

务环节,通过进一步提高高毛利率的服务及运营收入比例,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

力。

3、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完善,规定

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同时,该草案进

一步明确了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

股利分红;并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进一步落实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将依照监管机构要求,不断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4、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

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

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作

出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11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遵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履

行分红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八、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高晶、郑嵩、贾力强、杨大炜承诺:

本人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

益,本人现同意就避免与公司之间同业竞争事宜,向公司作如下承诺:

①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不直接或间接参

与经营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现

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持有 51%股权以上的控股公司和其他受本人及本人

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如

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或其控制的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

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

司。

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2)本公司股东天高投资承诺

①在本公司作为贵公司股东期间,本公司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

12

与贵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本公司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

子公司、持有 51%股权以上的控股公司和其他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也不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贵公司有竞争的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从任何

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贵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将立即

通知贵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贵公司。

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承担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2、对社保、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承担责任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晶及郑嵩已出具了《承诺函》:“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将来被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追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则公司实际

控制人将全额承担此部分费用,不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承担此部分经济损失。”

3、关于支付业务资质风险的承诺

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头一卡通主要从事包头城市一卡通项目的运营,主要经营

范围包括交通领域、公共事业缴费领域和小额消费领域。报告期内,包头一卡通

的业务集中于公共交通领域。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包头一卡通尚未获得《支付

业务许可证》。如果包头一卡通公司在公共事业缴费、小额消费等领域业务拓展

较快,可能会被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进而影响包头一卡

通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晶、郑嵩承诺:公司如因以上风险发生遭受相关部门追回

包头一卡通相关收入、罚款的情况,高晶、郑嵩愿意全额承担相关的责任。。

13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56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34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方式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334 万股,发行价格为 20.43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66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雄帝科技”,股票代码“300546”,

本次网上发行的 1,334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

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

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 年 9 月 28 日

3、股票简称:雄帝科技

14

4、股票代码:30054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334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334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发行的 1,334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股) (%) (非交易日顺延)

高 晶 21,225,360 39.79 2019 年 9 月 28 日

谭 军 6,085,381 11.41 2017 年 9 月 28 日

贾力强 4,000,000 7.50 2017 年 9 月 28 日

首次公开 郑嵩 3,120,120 5.85 2019 年 9 月 28 日

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 谢建龙 2,713,379 5.09 2017 年 9 月 28 日

天高投资 1,872,080 3.51 2017 年 9 月 28 日

杨大炜 983,680 1.84 2017 年 9 月 28 日

小计 10,000,000 75.00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的股份 13,340,000 25.00 2016 年 9 月 28 日

发行股份

合 计 53,340,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enzhen Emperor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3、注册资本:4,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5,334 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高晶

5、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1 栋 C 座 9 层

6、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及相关产品、各

类智能证卡产品、智能卡应用设备、智能卡终端及软件的设计、开发、生产、维

护;打印机维修、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

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对外承包本行业工程(系统建设、生产设施

部署、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出口及外派工程所需劳务人员)(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7、主营业务:公司是智能证卡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其核心业务是提供以

智能证卡为载体的信息安全、数据管理及行业应用解决方案,为客户实现智能证

卡的信息采集、密钥管理、制作、验证、发行、受理等应用提供产品和服务。

8、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 C39)

9、电话:0755-83416677

10、传真:0755-83416349

11、电子邮箱:dongmiban@xiongdi.cn

12、董事会秘书:姜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16

股东名 直接持股情况 间接持股情 持股比列

职务 任职起始时间

称 持股数(万股) 况 (%)

董事长、 2015 年 7 月 31 日至

高晶 2,122.54 - 39.79

总经理 2018 年 7 月 30 日

董事、副 2015 年 7 月 31 日至

贾力强 400.00 - 7.50

总经理 2018 年 7 月 30 日

董事、副 2015 年 7 月 31 日至

郑嵩 312.01 - 5.85

总经理 2018 年 7 月 30 日

2015 年 7 月 31 日至

杨大炜 董事 98.37 - 1.84

2018 年 7 月 30 日

通过天高投

董事、副 2015 年 7 月 31 日至 - 资间接持有

谢向宇 0.375

总经理 2018 年 7 月 30 日 公司 0.375%

的股权

通过天高投

董事、财

2015 年 7 月 31 日至 - 资间接持有

姜宁 务总监、 0.281

2018 年 7 月 30 日 公司 0.281%

董秘

的股权

通过天高投

2015 年 7 月 31 日至 - 资间接持有

李亚新 监事 0.188

2018 年 7 月 30 日 公司 0.188%

的股权

通过天高投

2015 年 7 月 31 日至 - 资间接持有

闾芬奇 监事 0.075

2018 年 7 月 30 日 公司 0.075%

的股权

通过天高投

监事会主 2015 年 7 月 31 日至 - 资间接持有

彭德芳 0.103

席 2018 年 7 月 30 日 公司 0.103%

的股权

2015 年 8 月 11 日至

陈先彪 副总经理 - - -

2018 年 8 月 10 日

2015 年 7 月 31 日至

刘雪生 独立董事 - - -

2018 年 7 月 30 日

2015 年 7 月 31 日至

徐冬根 独立董事 - - -

2018 年 7 月 30 日

2015 年 7 月 31 日至

陈永涛 独立董事 - - -

2018 年 7 月 30 日

通过天高投

资间接持有

合计 - - 2,932.92 56.002

公司 1.022%

的股权

17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高晶女士和郑嵩先生为母子关系,分别持有发行后公司 39.79%和 5.85%的

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45.6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高晶,女,195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毕业于长春邮

电学院;1995 年至今,任雄帝有限及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郑嵩,男,198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毕业于英国曼

彻斯特大学;2008 年至今任雄帝有限及本公司董事、国际部经理;2013 年 11 月

起兼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本公司控股股东雄帝

控股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 24,398 人,其中,前八名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股) 比例(%)

1 高 晶 21,225,360 39.79

2 谭 军 6,085,381 11.41

3 贾力强 4,000,000 7.50

4 郑嵩 3,120,120 5.85

5 谢建龙 2,713,379 5.09

6 天高投资 1,872,080 3.51

7 杨大炜 983,680 1.84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153 0.05

合计 40,024,153 75.04

注:本公司公开发行后自第九名开始的股东为通过网上定价发行认购持股小于等

于 500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1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334 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1,334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0.43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31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方式。网上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334 万股,中签率为 0.0147996239%,认购倍

数为 6,756.92849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24,153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 27,253.62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3,577.64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3-119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3,675.98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 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 2,560.00

审计、评估及验资费 636.00

律师费 87.10

信息披露 330.80

印花税及发行上市手续费 62.08

合 计 3,675.98

每股发行费用 2.76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23,577.64 万元。

19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65 元(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89 元(按公司 2015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3、2014、2015 及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项 目 年度期末增减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流动资产(元) 350,018,008.24 348,876,466.31 0.33

流动负债(元) 90,560,639.88 108,888,730.38 -16.83

总资产(元) 392,135,662.87 391,377,194.82 0.1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298,279,611.05 279,019,707.82 6.88

所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7.46 6.98 6.88

每股净资产(元/股)

项 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01,603,283.55 133,577,068.24 -23.94

营业利润(元) 17,080,931.51 26,361,962.61 -35.21

利润总额(元) 23,307,403.36 28,193,874.12 -17.3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19,259,903.23 23,634,212.91 -18.51

净利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18,960,052.85 22,538,890.47 -15.88

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48 0.59 -18.64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47 0.56 -16.07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下降 2.95 个百

6.67 9.62

率(%) 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下降 2.61 个百

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6.57 9.18

分点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37,407,234.58 -13,316,727.17 -180.90

流量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0.94 -0.33 -180.90

现金流量净额(元)

21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经营业绩

2016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 10,160.33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3.94%;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 35.21%、

17.33%和 18.51%,主要系 2015 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尼日尼亚项目导致基数较高

影响所致,扣除尼日尼亚项目影响,公司收入保持较为稳定增长。

2、财务状况说明

截止 2016 年 6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流动资产较上年末基本保持稳定,流

动负债下降主要系结转了部分预收账款,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上年

末有所上升,主要系上半年利润增加所致。

3、现金流量说明

2016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740.72 万元,较上

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主要系期末应收账款暂未收回所致。

三、2016 年 1-9 月的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

日至 2016 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

外部环境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并考

虑上市发行支出等,2016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预计 16,500 万元至 18,2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 3.90%至 14.60%;2016 年 1-9 月实现净利润预计 3,100

万元至 3,6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2.58%至 30.74%;2016 年 1-9 月实现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3,000 万元至 3,5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30%至

46.19%。

2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6 年 9 月 1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

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1、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3、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4、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5、电 话:010-60833063

6、传 真:010-60833083

7、保荐代表人:葛其明、董文

8、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

市保荐书》。

中信证券认为,雄帝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雄帝科技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

证券愿意推荐雄帝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

任。

24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雄帝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