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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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16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内幕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保证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监事会应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

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

极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在

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衍生品。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

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买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

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可能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与咨询、制定、认证、审批

等相关环节的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等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

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主要负责人);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的,

接受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

(七)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前述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内容包括: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身份证号码

或股东代码,所在单位、岗位及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

点、方式及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及登记人等信息。公司内幕

知情人登记表(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

查询。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

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内幕信息登记表(档案)及时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单位应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登

记表(档案),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分阶

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人登记表(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档案应按照本制度的第七条

填写。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重大事项时,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

托从事证券服务工作,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

(三)发生收购、并购、再融资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且该事项对

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将前述各项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进

行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

可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应以一事一记的方式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妥善保存,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义

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档案)》交证券事务部备案。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

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

进行核实后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对内幕信

息做好保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

态。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方

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

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

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而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

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

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

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

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

诺书,防止可能出现的内幕信息通过媒体泄露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

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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