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02F20160179-00002
致: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控股”)与本所签订
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中技控股委托,就中技控股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宜,
担任中技控股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于 2016 年 9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
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
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1974 号),本所现出具《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
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
意见(一)》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
见(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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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前述《法律意见》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修改或
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承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仅供中技控股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对本次重大
资产购买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问题 2:草案披露,2016 年 3 月 14 日,Jagex 原股东与宏投
网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宏投网络收购 Jagex 投资成本折合人民币 225,758.38
万元。本次交易 Jagex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336,329.24 万元。交易时间间隔约
半年,增值率达 52.69%。草案披露增值原因为两次交易价格参考的时点不同、
所面临的市场和 Jagex 的经营状况不同。请公司补充披露:(1)两次交易时点
所面临的市场和 Jagex 经营状况的具体变化情况,并说明该变化对标的资产估
值的影响;(2)结合作价依据,进一步说明两次交易价格存在差异的合理性;
(3)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向上市公司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是否侵害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请财务顾问、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查验原则、方式、内容及过程:本所承办律师对本问题主要采取了书面审
查、查询以及现场查验等方式,主要查验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协议、相
关方的内部决策文件,中技控股的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等等。
查验的事实材料: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宏投
网络 26%股权收购协议》、《宏投网络 25%股权收购协议》、《业绩承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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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及其补充协议;2.中技控股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独立董
事意见、《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3.宏达矿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山
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4.上
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等。
查验结果:在上述有关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第
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Jagex”之“(十)最近三年曾进行的与交
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中披露:
3)两次交易时点所面临的市场和 Jagex 经营状况的具体变化情况及差异的
合理性
①两次交易时点面临的市场变化
2016年3月14日,Jagex原股东与宏投网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宏投网络
收购Jagex投资成本为225,758.38万元,Jagex当时主要面临的市场是欧美地区,
对价基础系依据Jagex原有的市场。
2016年6月,Jagex原股东与宏投网络完成过户手续,宏投网络成为Jagex母
公司。以2016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中技控股拟收购宏投网络51%的股权,
基于本次评估目的,对Jagex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使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了评估,
最终按收益法确定评估值,Jagex评估值为336,329.24万元。
根据宏投网络发展规划,未来Jagex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
重点加大对亚洲特别是中国地区的市场拓展力度,保证游戏产品市场开拓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针对上述规划,Jagex已着手中国市场的开拓,并与中国多家游
戏发行商和游戏研发公司以邮件、面谈等方式进行商业洽谈RuneScape系列游戏
在中国地区的授权发行事宜。截至目前,Jagex尚未与中国相关游戏发行商和游
戏研发公司签署意向或正式协议。
本次中技控股收购宏投网络 51%股权时,Jagex 未来收益除包括原有的欧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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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还将包括中国市场对 Jagex 收益的贡献,市场更加多元化,其预期收益
将提高,因此 Jagex 估值提高是合理的。
②两次交易时点 Jagex 经营状况的变化
宏投网络收购Jagex100%股权时是基于2015年经营情况,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2016年6月30日,两次交易时点Jagex对应的经营业绩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 2016 年 1-6 月
一、营业收入 55,559.50 35,115.61
二、营业成本 16,411.37 7,270.94
三、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22,549.70 12,267.30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22,620.54 19,258.66
Jagex经营状况的变化的主要原因系,(1)2015年Jagex调增了RuneScape系
列游戏的会员费单价,部分在原价格下购买会员的玩家已经到期需要重新续费,
使2016年营业收入进一步提高;(2)Jagex在2016年第一季度推出了《RuneScape》
电子竞技比赛,并大力推广比赛游戏直播,进一步扩大了用户比例,促进营业
收入的增长;(3)自2015年起,Jagex重新选择了新的支付平台作为其合作伙伴,
因而获得了较低的玩家充值交易佣金的比率,降低其游戏产品运营的成本。
这些经营状况的变化都使得 2016 年上半年 Jagex 收益大幅提升,2016 年全
年预计扣非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29,382.56 万元,随着 Jagex 盈利能
力的提升,其对应的交易价格也相应提高。
③两次收购的定价存在差异
宏投网络收购 Jagex 100%股权的投资成本为 225,758.38 万元,本次评估
Jagex Limited 100%股权全部权益价值为 336,329.24 万元,以两次交易价格对应
的估值指标分析如下:
指标 2015 年数值 2016 年数值
对价(万元) 225,758.38 336,329.24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22,620.54 29,382.56
PE(倍) 9.98 11.45
宏投网络收购 Jagex100%股权的前次交易中,交易作价系由交易各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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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未采取评估作价方式。
本次上市公司收购宏投网络 51%股权的交易,交易作价系基于宏投网络
2016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结果,并由各方协商确定。
综上,前后两次收购的定价原则存在差异,交易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二)本次交易不存在向上市公司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未侵害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品田投资与中技控股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品田投资的合伙人为上海鼎
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杨智慧。品
田投资与中技控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中技控股收购品田投资持有的宏投网
络 26%股权之交易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不存在侵害
中技控股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2.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宏达矿业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梁秀红为中技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颜静刚之配偶,因此,宏达
矿业为中技控股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6 年 9 月 11 日,中技控股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
括《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中技控股
关联董事回避了对于相关议案的表决。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本次重大资
产购买整体方案及其合法性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联股东应当在中技控股届
时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回避表决。
2016 年 9 月 11 日,宏达矿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
《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在内的议案,宏达矿业的关联
董事回避了对于相关议案的表决。同时,宏达矿业的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出售
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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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联股东应当在宏达矿业届时
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宏投网络 100%股权
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并由交易各方在资产评估
结果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
4.《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防范了利益输送与侵害其他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中,中技控股与宏达矿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秀红女士签
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防范了中技控股向关联方宏达矿业利用本次交易
输送利益,防止宏达矿业作为关联方利用本次交易侵害中技控股及其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中,中技控股已与梁秀红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防
范中技控股向关联方宏达矿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防止宏达矿业作为关联
方侵害中技控股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中技控股、宏达矿业亦在本次重
大资产购买的董事会中履行了针对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且在中技控股、宏达矿业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中,已经明确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已在《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中对两次交易时点所面临的市场和 Jagex Limited 经营状况的具体变化
情况以及该变化对标的资产估值的影响及两次交易价格差异的合理性作出了补
充披露;本次交易,中技控股不存在向关联方宏达矿业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宏达矿业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侵害中技控股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反馈意见问题 16:草案披露,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 Jagex 按照收益法
进行评估所确定的 Jagex 2016 年 7-12 月、2017 年、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盈利预测数分别为 10,123.90 万元、29,669.87 万元、32,319.53 万元,由梁秀
红以宏达矿业本次所出售宏投网络 25%股权的交易对价为限(即 80,000 万元)
进行业绩承诺,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宏投网络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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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经营决策情况,说明由宏达矿业实际控制人梁秀红单独进行业绩承诺的
合理性;(2)本次业绩承诺的覆盖率,并结合同类可比交易的业绩承诺的覆
盖率情况说明本次业绩承诺覆盖率是否充足;(3)本次交易是否设有保障梁
秀红履行承诺的措施,如有,请披露具体措施。请财务顾问、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查验原则、方式、内容及过程:本所承办律师对本问题主要采取了书面审
查、查询相关上市公司公告以及现场查验等方式,主要查验了宏投网络、品田
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相关方出具的承
诺函,同类上市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等等。
查验的事实材料: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宏投网
络、品田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宏投网络的《公司章程》、品田投资的《合伙
协议》;2.《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3.颜静刚出具的承诺函;4.有
关上市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等等。
(一)结合宏投网络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组成、经营决策情况,说明宏
达矿业实际控制人梁秀红单独进行业绩承诺的合理性
1.宏投网络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组成、经营决策情况
(1)宏投网络的产权控制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宏投网络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品田投资 165,000 75%
宏达矿业 55,000 25%
合 计 220,000 100%
品田投资持有宏投网络 75%的股权,为宏投网络的控股股东。品田投资的
普通合伙人(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鼎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品田投资 0.0051%的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人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
有品田投资 93.7452%的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人杨智慧持有品田投资 6.2497%的
合伙份额。根据品田投资《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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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管理合伙企业,但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会议为品
田投资的最高议事机构。
(2)宏投网络的董事会组成
宏投网络董事会共有三名成员,分别为李智彬、刘杉杉、崔之火,其中李
智彬、刘杉杉由品田投资委派,崔之火由宏达矿业委派。
(3)宏投网络的经营决策
根据宏投网络现行的《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之重述》(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宏投网络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划
分如下:宏投网络股东会拥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之权利,宏
投网络董事会拥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之权利。因此,宏投网
络的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和股东会依职权行使。宏投网络《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宏投网络《公司章
程》第十八条约定:“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方为有效。”
对于宏投网络的董事会,品田投资所委派的两名董事对宏投网络的董事会
并未形成绝对控制,需经宏投网络的全体三名董事一致同意方能作出有效的董
事会决议。对于宏投网络的股东会,由股东品田投资、宏达矿业按照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
因此,宏投网络系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治理结构组建董事会和股东会
并赋予相应职权,从而行使公司日常的经营决策权利。
2.本次交易中,品田投资未作出业绩承诺的原因
中技控股在本次交易中,与品田投资就是否作出业绩承诺进行了相应的协
商、洽谈,但品田投资作为宏投网络的投资人,未能就业绩承诺与中技控股达
成一致意见。因此,品田投资未作出业绩承诺。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向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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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
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根据该规定,品田投资在本次交易中作为中技控股的非关联方,与中技控股自
主协商后,未作出业绩补偿,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
五条的规定。
3.梁秀红进行业绩承诺的合理性
(1)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审核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上述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
订汇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交易对方应当与
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
议”应当如何理解?答: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
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因宏达矿业作为交易对方,同时作为中技控股的关联方,所以依照前述规
定,中技控股与宏达矿业之间的交易宜采取业绩补偿措施,但是为了更好地保
障上市公司宏达矿业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梁秀红自愿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2)梁秀红自愿进行业绩承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梁秀红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本人自愿
受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
(二)本次业绩承诺的覆盖率,并结合同类可比交易的业绩承诺的覆盖率
情况说明本次业绩承诺覆盖率是否充足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之宏达矿业为中技控股的关联方,宏达矿业的实际
控制人梁秀红就本次交进行业绩承诺;交易对方之品田投资为中技控股的非关
联方。经各方洽谈,宏达矿业的实际控制人梁秀红就本次交易中宏投网络 25%
股权进行业绩承诺,品田投资未对本次交易中宏投网络 26%股权进行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对本次交易总对价的覆盖率为 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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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近期上市公司的同类可比交易(A 股上市公司通过现金购买境外资
产,且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其中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非关联方的可比交易情
况主要如下:
首次披露 是否进行 业绩承诺
上市公司 收购标的
时间 业绩承诺 覆盖率
锦江股份
Keystone 81.0034%股权 2015-09-19 否 -
(600754.SH)
通富微电
AMD 槟城 85%股权 2015-10-17 否 -
(002156.SZ)
飞乐音响 Havells Malta 80%股权;Havells Exim
2015-12-11 否 -
(600651.SH) 80%股权
新奥股份
联信创投 100%股权 2016-03-24 否 -
(600803.SH)
西藏药业
IMDUR 产品,品牌和相关资产 2016-04-12 否 -
(600211.SH)
从上述可比交易的业绩承诺均系交易各方商业谈判的结果,非关联方未全
部进行业绩承诺。梁秀红已以宏达矿业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全部对价为限向上
市公司承担业绩补偿责任。同时品田投资为宏投网络的财务投资者,与中技控
股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双方谈判后,品田投资未进行业绩承诺。
本次业绩承诺的覆盖率虽然未达到 100%,但是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安排具备合理性。
(三)本次交易是否设有保障梁秀红履行承诺措施
1.《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了梁秀红的违约责任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第七条约定:“《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生效后,任
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梁
秀红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中技控股支付补偿金额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未支
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中技控股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该条款中的违约责任可
起到督促梁秀红及时、充分履行协议约定的作用,是一种必要的督促措施。
2.颜静刚的承诺措施
为保障梁秀红履行业绩承诺,中技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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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红的配偶)进一步作出承诺:“如梁秀红未能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项下对中技控股的业绩补偿责任,该等补偿责任作为我们的夫妻共
同债务,本人将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3.业绩补偿偿付金额测算
业绩承诺期内,就 Jagex Limited 的业绩完成情况,梁秀红可能需向中技控
股承担的业绩补偿金额测算如下:
业绩承诺完成率 梁秀红需补偿的金额(万元)
90% 8,000
80% 16,000
70% 24,000
60% 32,000
50% 40,000
如上表所述,梁秀红对于 Jagex Limited 的业绩承诺完成率如果仅有 50%,
需承担的补偿金额为 40,000 万元,且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最高
需承担的补偿金额将不超过宏达矿业本次所出售的宏投网络 25%股权所获得的
交易对价,即 80,000 万元。
截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梁秀红及其配偶颜静刚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股票财
产市场价值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财产内容 数量(股) 市值(万元) 质押情况
1 颜静刚直接和间接持有中技控股的股份 189,407,734 271,800.10 已质押 177,350,000 股
2 颜静刚间接持有宏达矿业的股份 40,873,948 73,859.22 已全部质押
3 梁秀红持有宏达矿业的股份 77,409,858 139,879.61 已质押 77,400,000 股
合计 485,538.93 -
注:以上股票市值的计算方式为:市值=股数×2016 年 9 月 20 日收盘价。中技控股(600634)
当日收盘价为 14.41 元/股(停牌期间,上市公司进行了现金分红,分红后价格为 14.35 元/股),
宏达矿业(600532)当日收盘价为 18.07 元/股。
截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颜静刚及其配偶持有上述中技控股以及宏达矿业
股份的市值总额高于梁秀红可能承担的业绩补偿金额。因此,梁秀红夫妇具备
较强的业绩补偿偿付能力。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由宏达矿业实际控制人梁秀红单独进
行业绩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已经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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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承诺补偿协议》设置了违约条款,督促梁秀红履行业绩承诺的内容,且梁秀
红的配偶颜静刚进一步作出了相应承诺,有利于保障梁秀红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承办律师及负
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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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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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_________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
王贤安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
胡卓智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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