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技控股”)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收到(上证公函[2016]1974 号)《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以下简
称“《问询函》”)。公司针对《问询函》所提及的问题及回复,编制了《上海
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并拟与梁秀红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
加了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
于公司拟与梁秀红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上海
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修订后重大资产购买的整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促进公司业务转型,提高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本
次交易不会形成新的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2、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所有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蔡文明
先生、胡蕊先生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
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而拟与梁秀红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在取得必要的批准和同意后即可
正式签署。
4、《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报告书已详细披露了本
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对《上海中技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修订和对《业绩承诺
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
独立董事:
吕秋萍
李继东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