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技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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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技控股”)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收到(上证公函[2016]1974 号)《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以下简

称“《问询函》”)。公司针对《问询函》所提及的问题及回复,编制了《上海

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并拟与梁秀红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

加了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

于公司拟与梁秀红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上海

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修订后重大资产购买的整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促进公司业务转型,提高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本

次交易不会形成新的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2、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所有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蔡文明

先生、胡蕊先生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

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而拟与梁秀红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在取得必要的批准和同意后即可

正式签署。

4、《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报告书已详细披露了本

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对《上海中技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修订和对《业绩承诺

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

独立董事:

吕秋萍

李继东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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