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自控: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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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85 证券简称:天成自控 公告编号:2016-049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00号),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917,743

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55元,共计募集资金507,099,964.65

元,坐扣承销费和保荐费10,141,999.29后的募集资金为496,957,965.36元,已由主

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丙方”)于2016年9月12日汇

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1,797,876.61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95,160,088.7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2016〕37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人

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

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乙方”)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及

其对应募集资金项目截至2016年9月12日止的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 405245988883 429,150,000.00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 19940101040035668 67,807,965.36

合计 - - 496,957,965.36

本期募集资金总额507,099,964.6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95,160,088.75元,以上账户总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

尚未支付完毕。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仅用于其所对应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年____

/_月__/_日,期限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睿、王为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本协议依法提前终

止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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