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自控: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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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

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投资部应董事长要求可

以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投资部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投资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视具体情况于

适当时间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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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传真、邮件、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临时董事会会议召

开 5 日以前。

但经全体董事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董事会的提前通知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和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

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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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

人数,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传真至公司证券投资部,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合理期限内将原件送至公司。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非以现场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以非正当方式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投资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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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

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投资部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董事会秘书在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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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以上人

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授权董事长决定单次涉及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下列交易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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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其它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上述交易事项不涉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如有涉及,按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的相关规定处理。

董事长依规定做出的决定应当符合公司利益,并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备案。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二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一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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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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