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26 20: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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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

为为了更好的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

行数量、募集资金数额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情况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均对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情况,

并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修

订,前述修订事项的程序及修订后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均对公司调整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发表同

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情况,

并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对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修订,前述修订事项的程

序及修订后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均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表

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在公司首发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将节余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和广大

投资者利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

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及利息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育升 刘莉 李昇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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