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锻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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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11 证券简称:合锻智能 公告编号:2016-055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合锻智能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向段启掌等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85 号文)的核准,

合锻智能向泰达宏利安徽国资定向增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等 3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49,698,794 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为

人民币 13.28 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659,999,984.32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人民币 22,000,000.00 元(其中 12,000,000.00 元系券商扣除了合锻智能为向段启

掌等合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750,000 股购买相关资产时已扣除但尚未支付的

独立财务顾问费用和承销费),合锻智能实际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 637,999,984.3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6]4659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

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

独立财务顾问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1

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

账户名称 账号 金额(元) 用途

户开户行

合肥合锻

兴业银行股 合锻智能

智能制造

份有限公司 499090100100018954 91,580,000 技术中心

股份股份

合肥分行 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支付本次

交易的现

合肥合锻

杭州银行股 金对价、支

智能制造

份有限公司 3401040160000241175 546,419,984.32 付中介机

股份股份

合肥分行 构费用、补

有限公司

充公司流

动资金等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元证券。公司

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元证券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保荐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

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洲峰、胡伟可以随时到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元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

金净额的5%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元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元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元

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

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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