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一]

来源:上交所 2016-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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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同意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并

同意公司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本页无正文,专为《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彭师奇 吴弘 黄董良 朱建伟

201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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