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16 股票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临 2016-052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6 年 9 月 26 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2674 万股。
根据2016年9月12日召开的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或“浙江医药”)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6年9月
26日召开的第七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确定2016年9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84名激励对象授予2674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7.03元/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6年8月19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将以上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6年8月19日,公司第七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详见公司2016年8月22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临
2016-038号、临2016-040号公告)
3、2016年8月19日,公司第七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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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详见公司2016年8月22日在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的临2016-039号公告和《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事项发表的意见》)
4、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至2016年9月5日在官方网站www.china-zmc.com将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2016年9月7日在上
交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16年9月1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详见公司2016年9月13
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临2016-049号公告和《公司关于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6、2016年9月26日,公司第七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
见。(详见公司2016年9月26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临2016-050
号公告)
7、2016年9月26日,公司第七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意见。(详见公司2016年9月26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临
2016-051号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2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况,满足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条件。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6年9月26日
2、授予数量:2674万股
3、授予人数:184人
4、授予价格:7.0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
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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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
和 36 个月。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3 期解锁,
每期解锁的比例分别为 40%、30%和 30%,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期解锁 4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期解锁 3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期解锁 3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a.公司绩效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6-2018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达到下述业
绩考核指标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阶段 考核期间 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4、201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平均值
第一期解锁 2016 年度
为基准,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以 2014、201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平均值
第二期解锁 2017 年度
为基准,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10%。
以 2014、201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平均值
第三期解锁 2018 年度
为基准,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以上 2016-2018 年度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
的净利润。
b.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目标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根据《浙江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层面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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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共有 A、B、C、D、E 五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E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不合格”。
若激励对象“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锁当期限
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
象当期解锁额度,未能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84人,激励对象包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具体分配如下:(以下百分比
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权益 占目前股本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总量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万股)
张国钧 副董事长 50 1.67% 0.05%
蒋晓岳 副董事长 50 1.67% 0.05%
吕永辉 董事、总裁 50 1.67% 0.05%
吕春雷 常务副总裁、 45 1.50% 0.05%
昌海生物分公司总经理
张定丰 副总裁 40 1.33% 0.04%
马文鑫 副总裁、维生素厂厂长 40 1.33% 0.04%
赵俊兴 副总裁 40 1.33% 0.04%
俞焕明 副总裁 40 1.33% 0.04%
朱金林 副总裁 30 1.00% 0.03%
李春风 人力资源总监 40 1.33% 0.04%
王明达 财务总监 40 1.33% 0.04%
叶伟东 董事会秘书 40 1.33% 0.04%
邵斌 新昌制药厂厂长 40 1.33% 0.04%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171 人) 2129 70.97% 2.27%
预留部分 326 10.87% 0.35%
合计 3000 100.00% 3.20%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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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首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同意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
并同意公司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已成就。
(2)经核实,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一致。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
司股票情况
参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
不存在减持或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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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工具,应
当采用估值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由于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性因素,持有人承担了限售期股价下跌的风险,相当
于持有人卖出了一个认沽期权,因此本激励计划采用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合理估计模型所需的各项参数,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
的公允价值。
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 标的股票授予日的收盘价 - 授予价格 - 执
行价为市价、行权期为限售期的认沽期权价格
根据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计算认沽期权价格,其具体参数为:
1、S:为标的股票授予日的价格;
2、X:为认沽期权的行权价格,即未来能够以预期合理价格出售限制性股票
的期权,采用股票授予日的价格;
3、R:为无风险收益率,取自 Wind 资讯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国债到期收
益率,分别为 2.1151%、2.2901%和 2.3629%;
4、T:为期权的剩余年限,分别为 1 年、2 年、3 年;
5:σ :为股票历史波动率,取审议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前一年交易日期间的
股价年化波动率,为 50.05%。
授予日 2016 年 9 月 26 日收盘价为 13.84 元,授予价格为 7.03 元,经 B-S
模型测算后,则首次授予日各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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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期 各期解锁股份数 每股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成本
(万股) 公允价值(元) (万元)
第一期解锁(40%) 1,069.60 4.2462 4,541.75
第二期解锁(30%) 802.20 3.3700 2,703.38
第三期解锁(30%) 802.20 2.7876 2,236.22
合计 2,674.00 9,481.35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674 万股,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经测算限制性股票成本为 9,481.35 万元,对各期业绩的影
响如下:(以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单位:万元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合计
摊销金额 1,659.71 5,503.41 1,759.17 559.06 9,481.35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将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
度净利润造成一定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一定影
响,但是不会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也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同时,若考虑本计
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激励作用,公司业绩的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
加。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人员范围,其本次获
授权益条件均已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尚待激励对象完成认购款缴付,并由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激励股票登记和向工商
行政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八、上网公告附件
1、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3、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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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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