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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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9 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第 02G2015027004 号
致: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海南海德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
(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弓建峰、牛惠
兰律师出席了海德股份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海
德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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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
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副本及复印
件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与其它需要公告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
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
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9 月 10 日刊
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hinfo.com.
cn)。根据海德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召开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会议决议召开,
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
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6 年 9 月 26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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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25 日 15:
00 至 2016 年 9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14:50 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27 号
永泰商务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海德股份董事长郭怀保先生主
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
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的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是 2016 年 9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一)实际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41909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
27.71795%。
(二)实际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
股份 419081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 27.71702%。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2 人,代表股份 14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3%。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的资格
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
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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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除公司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现场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选举郭怀保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1.2 审议《关于选举王彬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3 审议《关于选举费志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1.4 审议《关于选举朱新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1.5 审议《关于选举唐光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1.6 审议《关于选举朱新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1.7 审议《关于选举王子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质押全资子公司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向信托公司融资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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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1 审议《关于选举王忠坤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案》;
3.2 审议《关于选举涂为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案》。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
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
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
有关股东代表和监事对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予以
合并、清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选举郭怀保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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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2 审议《关于选举王彬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1.3 审议《关于选举费志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1.4 审议《关于选举朱新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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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1.5 审议《关于选举唐光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1.6 审议《关于选举朱新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1.7 审议《关于选举王子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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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2. 审议《关于公司质押全资子公司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向信托公司融资的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1 审议《关于选举王忠坤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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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3.2 审议《关于选举涂为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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