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2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西太原市南中环 529 号清华控股创新基地 A 座 8 层 邮编:030006

8/F, Building A, TI Park, 529 Nanzhonghuan Street, Taiyuan, Shanxi 030006,China

电话/Tel: (+86)(351) 7032237/38/39 传真/Fax: (+86)(351) 7024340

网址/Website:http://:http://www.grandall.com.cn

2016 年 9 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第 02G2015027004 号

致: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海南海德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

(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弓建峰、牛惠

兰律师出席了海德股份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海

德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

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副本及复印

件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与其它需要公告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

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

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9 月 10 日刊

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hinfo.com.

cn)。根据海德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召开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会议决议召开,

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

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6 年 9 月 26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2-

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25 日 15:

00 至 2016 年 9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14:50 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27 号

永泰商务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海德股份董事长郭怀保先生主

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

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的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是 2016 年 9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一)实际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41909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

27.71795%。

(二)实际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

股份 419081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 27.71702%。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2 人,代表股份 14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3%。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的资格

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

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法律意见书

除公司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现场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选举郭怀保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1.2 审议《关于选举王彬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3 审议《关于选举费志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1.4 审议《关于选举朱新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1.5 审议《关于选举唐光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1.6 审议《关于选举朱新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1.7 审议《关于选举王子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质押全资子公司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向信托公司融资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3.1 审议《关于选举王忠坤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案》;

3.2 审议《关于选举涂为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案》。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

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

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

有关股东代表和监事对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予以

合并、清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选举郭怀保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5-

法律意见书

1.2 审议《关于选举王彬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1.3 审议《关于选举费志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1.4 审议《关于选举朱新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6-

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1.5 审议《关于选举唐光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1.6 审议《关于选举朱新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1.7 审议《关于选举王子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7-

法律意见书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2. 审议《关于公司质押全资子公司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向信托公司融资的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1 审议《关于选举王忠坤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8-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3.2 审议《关于选举涂为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赞成 41909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1.428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28.5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5%同意,表决通

过。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

法律意见书

- 10 -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德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