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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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锁定公司产品成本和产品

销售价格,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库存产品价格波动带

来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

主要原材料期货,包含玉米、豆粕、豆油、小麦,目的是借助期货市

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

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

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

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

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

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

相匹配;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

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

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

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

小组”),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

公司总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营销中心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财

务部负责人和期货操作相关人员,负责人为【总经理】。

第六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

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

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

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

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

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内控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每年度套期保值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 2,000 万元。

如拟投入资金有必要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应按照《深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将关于增加期货套期保值投入总额

的议案及其分析报告和具体实施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要)

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工作小组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

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

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

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

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

露。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门根据主要原材料的期货市场行情、库存

情况,在期货公司等专业机构协助下拟定套期保值方案,在年度套期

保值计划内,报经公司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授权的期货操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

货经纪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工作

小组提供原材料、产品相关资料,提出期货保值申请;工作小组审核

后提出保值方案并下达指令,由期货操作员按指令及时进行操作;工

作小组对已开仓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业务进行跟踪并及时下达平仓指

令,由期货操作员进行平仓操作。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

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

人相互独立,并由内控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

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

业务人员。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

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领导,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内控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

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

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

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

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操作员

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

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

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

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

2、公司内控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

即向工作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

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员立即

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

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操作员应

立即报告工作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

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

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

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期货操作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

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

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期货管理

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

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

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

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八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

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

法规、期货合约及相 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

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

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

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

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

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

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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