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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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88 号”文核准,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得装备”、“公司”或“发行人”)1,783 万股社会公众

股公开发行已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4 日公开发行。

联得装备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东方花旗证券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保荐人”或“主承销商”)认为联得装备申请其

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Liande Automatic Equipment Co.,Ltd.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同富邨工业园 A 区 3 栋 1-4 层

注册资本:53,475,936 元(发行前)

71,305,936 元(发行后)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2 年 6 月 27 日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聂泉

经营范围:

1

电子半导体工业自动化设备;光电平板显示(LCD/LCM/TP/OLED/PDP)工

业自动化设备、检测设备、其他自动化非标专业设备,设施、工装夹具、工控软

件的研发、设计、销售和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在 登 记 前 须 批 准 的 项 目 除 外 )。 普 通 货 运 ; 光 电 平 板 显 示

(LCD/LCM/TP/OLED/PDP)工业自动化设备、检测设备、其他自动化非标专业

设备,设施、工装夹具、工控软件的生产。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

公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电子专用设备与解决方案供应商,拥有完整的研发、

制造、销售和服务体系,致力于为电子工业提供专业化、高性能的前端设备和解

决方案。

公司目前产品主要为平板显示模组组装设备,可广泛应用于平板显示器件中

显示模组以及触摸屏等相关零组件的模组组装生产过程中,借助模组组装设备生

产的平板显示器件及相关零组件,是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脑、平板电视、液晶

显示器在内的新兴消费类电子产品和其他需要显示功能的终端产品中不可或缺

的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发展和积累,公司已经成为国内平板显示行业前端领域少

数几家具备全自动模组组装设备研发和制造能力的公司之一,涵盖平板显示模组

组装生产阶段的各项关键程序,为平板显示行业模组组装提供定制化、一站式配

套设备、技术的供应和服务。

(三)发行人设立情况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为成立于 2002 年 6 月 7 日的深圳市联得自动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深圳市万商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出资进行了验资并出具

了“(内)验资报字(2002)第 079 号”《验资报告》。

2002 年 6 月 7 日,联得有限取得了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

为 440301208995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2 年 6 月 12 日,经联得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以经审计的 2012 年 2

月 29 日净资产 57,507,302.64 元按约 1.15014:1 比例折合为 50,000,000.00 股,

2

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国富浩华对此次变更进行了验资并出

具了“国浩验字[2012]801A75 号”《验资报告》。

联得装备于 2012 年 6 月 16 日召开了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份公司设立的工

商变更登记于 2012 年 6 月 27 日办理完毕。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瑞华所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

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资产总计 32,712.04 29,659.60 30,541.28 23,711.49

负债合计 9,156.04 7,688.11 12,201.68 10,169.82

少数股东权益 -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23,556.00 21,971.49 18,339.60 13,541.67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营业收入 11,436.77 25,046.90 20,916.54 16,552.38

营业利润 1,318.94 4,040.35 4,016.95 3,630.48

利润总额 1,870.29 5,984.62 5,496.91 4,617.82

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 1,584.51 5,131.90 4,797.93 3,980.6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362.43 4,188.48 4,115.93 3,501.26

(归属于母公司)

3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54.98 2,759.75 3,814.69 1,383.1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5.81 -842.97 -620.61 -404.0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1.63 -2,085.54 216.50 -2,158.58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3.11 9.77 -0.07 -0.1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75.53 -159.00 3,410.51 -1,179.60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6-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比率 3.39 3.77 2.59 2.53

速动比率 2.54 2.75 1.62 1.6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7.20% 24.37% 38.31% 40.04%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

4.40 4.11 3.43 2.53

资产(元)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 0.20% 0.26% 0.20% 0.14%

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0.84 2.96 3.15 2.57

存货周转率(次) 1.12 1.85 1.46 1.72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

2,032.87 6,267.72 5,730.29 4,814.88

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1,584.51 5,131.90 4,797.93 3,980.68

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362.43 4,188.48 4,115.93 3,501.26

(万元)

4

项目 2016-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利息保障倍数 - 1,941.41 1,004.11 2,067.23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0.14 0.52 0.71 0.26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22 -0.03 0.64 -0.22

注:上表中每股财务数据为发行前每股财务数据。

二、申请上市的股票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前,联得装备股本为人民币 5,347.5936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783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为 7,130.5936 万股。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情况

1、股票种类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 1,783 万股,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3、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的方式。本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783 万股,中签率为 0.017353092%,有效认

购倍数为 5,762.66178 倍。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41,446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

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325%。

4、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3.50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5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股票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6、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4,070.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630.36 万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 20,440.14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

华验字【2016】48220006 号验资报告。

7、发行前每股净资产:4.40 元/股(按公司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17 元/股(按公司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0.59 元(每股收益按照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10、发行市净率:2.1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11、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 A 股股东账

户的、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

然人和法人等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禁止者除外)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泉,股东聂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

公司股东刘文生、钟辉、范杰、聂正本、黄昌乐、熊启生、王彬、刘俊里、

帅小波、曹铭、谭楚华、韩秀杰、姚强、杨彬、贺铁海、聂柳红、黄鹏、周佳、

王亚春、张军、谭绍永、刘宗杰、肖高望、富海银涛、李荣、武杰承诺:自公司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聂泉、刘文生、钟辉、范杰、黄

昌乐、曹铭以及聂泉的关联股东聂键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或其关联

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或其关联方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

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聂泉、刘文生、钟辉、

范杰同时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7 年 3 月 28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如

其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

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其

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其履行

完本承诺为止;其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上述相关方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

条件:

1、股票发行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7

2、发行人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7,130.5936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 1,783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00%,

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 25.00%;

4、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5、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如下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人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8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 项 安 排

东方花旗将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保荐协议,在

(一)持续督导事项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

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意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督促高管人员与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

发行人签订承诺函、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束体系。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数额需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见 会)批准。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 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

的其他文件 求和规定。

9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

并发表意见

担保行为与保荐人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

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

相关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骥

住 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4 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2 号中国人寿广场 B 座 7 层

保荐代表人:郑睿、郁建

电 话:021-2315 3888

传 真:021-2315 350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东方花旗认为联得装备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联得装备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东方花旗愿意推荐联得

10

装备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11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马 骥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郑 睿 郁 建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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