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材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和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审议了《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和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依
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和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进
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和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审议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58 元/股(按照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前 20 个交易日永清环保股票均价的 50%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事
项。
独立董事:张玲、王争鸣、纪雄辉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