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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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87 证券简称: 永清环保 公告编号:2016-059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向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947,400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标的股票种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00 人,预留部分授予激

励对象共计 34 人。

4、授予数量与价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372,700 股,授予价

格为 5.864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47,400 股,授予价格为 7.58 元/股。

备注:因公司 2016 年 5 月 11 日实施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故前述首次授予数量及价格、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均已进行调整。

5、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及业绩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及业绩条件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以 201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 后的净利润为基准,2015 年扣除

第一次解锁 3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

日止 率不低于 50%;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以 201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 后的净利润为基准,2016 年扣除

第二次解锁 3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

日止 率不低于 125%;

第三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以 201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40%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 后的净 利润为基准,2017 年扣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

日止 长率不低于 21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及业绩条件如下:

锁定期 解锁安排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比例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起 12 以 201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后的净利润为基准,2016 年扣除

第一批解锁 40%

的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增长

个交易日当日止 率不低于 125%;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起 24 以 201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后的净 利润为基准,2017 年扣

第二批解锁 60%

的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

个交易日当日止 长率不低于 210%;

以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是不考虑与员工激励计划相关的

成本前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在业务单元的年度目标

及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完成年度目标及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被评

定为“合格”;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未完成年度目标或者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的

绩效考核未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

格”。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 年 08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5 年)>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2、2015 年 09 月 08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

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5 年)>的议案》、

《关于提请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5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5

年 10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 2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7.4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4、201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向 20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790,900 股,授予价格为 17.62 元/股。2015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 2015 年股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

5、2016 年 4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并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17.62 元/股的价格对黄

强、李争志、罗新星共 3 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500 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6、2016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和预留部分授予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

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确认,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三、董事会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

获授限制性股票:

1、永清环保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

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 2016 年 5 月 11 日实施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即以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15,873,795 股为基数,向公

司在册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和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和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回购

价格由 17.62 元/股调整为 5.864 元/股;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由 315,800 股调整

为 947,400 股。

五、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2、授予日:2016 年 10 月 26 日

3、授予价格:7.58 元/股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34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47,400 股。情况

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预留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隆玉周 副总经理 10 10.56% 0.015%

小计 10 10.56% 0.01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

务人员、核心岗位人员及子公 84.74 89.44% 0.131%

司高管(32 人)

合 计 94.74 100% 0.146%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六、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

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根据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总额确认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 947,400 股,需要承担相应激励费

用,具体摊销情况如下:

预留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6 年(万元) 2017 年(万元) 2018 年(万元)

(股)(2016 年) (万元)

947,400 172.04 31.45 102.46 38.14

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及股份支付费用仅为测算数据,以会计师最终确认为准。在不考虑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

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

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未有卖出

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监事会意见

1、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2、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

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十、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58 元/股(按照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前 20 个交易日永清环保股票均价的 50%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事

项。

十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预留

股份数量及预留股份的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预留股份的数量调整,以及预留股份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

授予条件等事项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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