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义乌滨信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拟审议《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义乌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为
义乌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
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发表意见如下:义乌滨信系义乌后宅
街道洪深路北侧商城大道西侧地块项目的开发主体。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义乌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符合项目开发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
作项目顺利开展。义乌后宅街道洪深路北侧商城大道西侧地块项目的
其他合作方将按权益比例为义乌滨信提供担保,本次提请授权事项不
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 0 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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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义乌滨
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义乌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合作项目日常经营开发所面临的问题,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义乌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
利开展。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本次提请授权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
议案。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 0 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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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为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拟审议《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为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为公司参股子公司
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
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为参股子公
司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系项目开发的正常资金
需求,旨在进一步支持义乌后宅街道洪深路北侧商城大道西侧地块项
目的建设。本次财务资助是按照房地产行业合作开发项目惯例进行,
合作方股东均按权益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的资助行为
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 0 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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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为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为参股子公司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旨在进一步支持义乌后宅街道洪深路北
侧商城大道西侧地块项目的建设。本次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行业惯
例,合作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的
资助行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项目在实现销售回笼款并保证项目
正常运营的基础上,将优先归还股东方的财务资助款。通过相关人事
安排,公司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董
事会在审议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
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
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 0 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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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收取项目管理费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拟审议《关
于收取项目管理费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次收取项目管理费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发表意见如下:本次
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通过管理输出和品牌输出获取稳定管理费的发展
战略,将增加公司的盈利点。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 0 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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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向义乌滨
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项目管理费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独立意
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通过管理输出和品牌输出获取稳定管理
费的发展战略,将增加公司的盈利点。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该事项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规、定价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 0 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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