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集团:独立董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义乌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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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义乌滨信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拟审议《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义乌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为

义乌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

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发表意见如下:义乌滨信系义乌后宅

街道洪深路北侧商城大道西侧地块项目的开发主体。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义乌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符合项目开发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

作项目顺利开展。义乌后宅街道洪深路北侧商城大道西侧地块项目的

其他合作方将按权益比例为义乌滨信提供担保,本次提请授权事项不

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 0 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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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义乌滨

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义乌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合作项目日常经营开发所面临的问题,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义乌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

利开展。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本次提请授权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

议案。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 0 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2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为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拟审议《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为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为公司参股子公司

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

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为参股子公

司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系项目开发的正常资金

需求,旨在进一步支持义乌后宅街道洪深路北侧商城大道西侧地块项

目的建设。本次财务资助是按照房地产行业合作开发项目惯例进行,

合作方股东均按权益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的资助行为

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 0 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3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为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为参股子公司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旨在进一步支持义乌后宅街道洪深路北

侧商城大道西侧地块项目的建设。本次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行业惯

例,合作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的

资助行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项目在实现销售回笼款并保证项目

正常运营的基础上,将优先归还股东方的财务资助款。通过相关人事

安排,公司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董

事会在审议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

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

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浙江超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 0 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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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收取项目管理费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拟审议《关

于收取项目管理费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次收取项目管理费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发表意见如下:本次

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通过管理输出和品牌输出获取稳定管理费的发展

战略,将增加公司的盈利点。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 0 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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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向义乌滨

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项目管理费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独立意

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通过管理输出和品牌输出获取稳定管理

费的发展战略,将增加公司的盈利点。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该事项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规、定价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 0 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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