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召
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
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就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锁定期、解
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
力的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
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5 年
净利润为基数,2016-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0%、70%、110%的业绩考
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
对控制权,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
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欣新 熊源泉 钟永成
独立董事意见出具日:201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