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
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董事会
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调整是基于近期国内证
券市场的变化情况,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经公司慎重
考虑后确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调整涉及“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和“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主要为:(1)
调减了发行数量;(2)减少了发行对象并调减了各发行对象的认购金
额,不涉及新增或更换发行对象;(3)减少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调
减了部分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金额,不涉及新增或更换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上述调整不构成对原发行方案的重大调整。
4、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修订
稿)》等一系列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募
集资金的使用将进一步优化公司主营业务布局和主营业务结构的调
整升级,有利于提升业务的综合竞争力,有助于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
发展。
5、公司已与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衡阳泓湘国有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合同之补充合同(二)》,已与天津人保远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合同》,董事会在审议《关
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二)>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合同>的议案》时,关
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
6、公司控股股东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第二大股东衡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衡阳弘湘国有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并
分别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
因此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此项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书贵、但铭、陈风华、袁瑞芝回避了对相
关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调整方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并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安寿辉、刘俊峰、傅翔燕
201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