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16-047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得利斯股份”)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 号)。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
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并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相应
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得利斯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潍坊同路食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同路食品”)向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农业科技”)和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畜牧科技”)等关
联方临时性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 44,550 万元,农业科技和畜牧科技向得利斯股
份及其子公司同路食品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 44,550 万元。上述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得利斯股份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
规定在 2014 年半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2014 年 1 月 2 日,得利斯股份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5,000
万元,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上述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导致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列报的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且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公司 2014 年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16-047
上述事实有公司财务资料、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
料以及公司自查报告、定期报告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郑和平,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杨松国。
二、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得利斯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 万元;
对郑和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0 万元;
对杨松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5 万元。
三、公司说明:
1、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
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
将不再披露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