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创业板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海
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本人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刘乾俊先生为公司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刘乾俊先生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2、本次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履行了法定程序。
3、本次所聘任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具有多年的相关工作经历,
其经验和能力可以胜任所聘工作。
独立董事: 陆士敏 罗世东 范文理
201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