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行
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章 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权范围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
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11、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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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制订本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3、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开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在股东年
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对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性
意见;
4、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其他有价证券和出资证明、股权证;
5、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6、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7、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8、管理董事会内设机构;
9、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
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是公司董事履行权利和义务的重要途径,董事会会议分
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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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注:《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条第二款)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出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九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方式提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并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提前与
董事会秘书联系,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如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应被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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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为:授权董事会的投资金额确定为不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包括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其中资产抵押
和其他担保事项的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有关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由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并提请董
事会讨论,做出决议。公司董事会就有关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章 董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第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董事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向外泄露其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
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在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董
事会记录上签字。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参加会议的董事每人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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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
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董事
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条 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违反《公司
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对在表决时明确表示同意
并在决议上签字的董事,应负连带责任,但在表决时明确表示反对或提出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本议事规则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超前实施项目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
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
项,可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若与董事会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董事不
参与表决时,亦不记入法定人数。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
东大会撤换前,不具有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
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全体经营班
子成员贯彻落实,总经理就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
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时,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
行者提出质询。
第六章 董事会机构设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筹备董
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负责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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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事务,为董事会办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条例》。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
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就上述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
责权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等,董事会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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