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5 证券简称:伊之密 公告编号:2016-069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业务需求,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之密”或“公
司”)在 2016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全体与会董事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以“消费信贷担保”模式购买公司产品客户提供担保的议
案》,并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体与会董事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为以“消费信贷担保”模式购买公司产品客户提供担保
的议案》。公司为通过公司或子公司以买方信贷业务方式购买公司产品的客户在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以下简称“顺德农商行”)贷款
金额不超过 2.6 亿元人民币范围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至相应借款合同约
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后二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情况概述
1、授信方: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2、买方信贷申请额度:2.6 亿元人民币
3、额度申请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4、额度有效期:24 个月
5、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
6、额度担保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7、担保额度:不超过 2.6 亿元人民币
8、额度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9、担保责任:(1)伊之密缴存 1,000 万元业务保证金后方可使用最高 20,000
万元的买方信贷额度,再增缴 300 万元业务保证金后方可使用另外 6,000 万元的
买方信贷额度,上述业务保证金将对客户相应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
担保;(2)伊之密为相关客户的贷款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60 亿元的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10、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11、业务授权:具体业务发生时,由公司董事长陈敬财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办
理本次授信额度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
贷款等所有文书并办理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12、其他:(1)本次申请额度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金额、期限、利率与费率、
偿还等事项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2)公司本次申请的买方信贷业务的额
度用途为专项用于借款人向公司及子公司购买其设备及其他相关服务;(3)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
经董事会的审议批准后,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对象为准。
三、担保收益和风险评估
(一)上述业务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开拓市场、提高款项的回收效率,快速
稳定发展,但同时也存在逾期担保的风险。
(二)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信用管理制度,该制度是由事前控制(风险预警)、
事中控制(风险控制)、事后控制(风险化解)三大部分组成的风险防范体系,
是避免公司信贷担保风险最重要的保障措施。事前控制即风险预警系统,包括用
户信用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如,为客户申请贷款之前,公司必须对其资信情
况进行详细调查,把客户的资格信用程度量化成 100 分,作为企业信用评价依据;
事中控制即风险控制,包括制度和密码锁定。如,产品发出后,财务资信人员与
业务员保持密切联系,持续关注并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机台调试、投入生产后
的运行及解决故障的时间等情况。通过动态跟踪与服务,可以观察了解客户运营
情况,实现了监测与服务的有效结合;事后控制即风险化解系,主要是法律手段
维权制度。消费信贷合同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制定,当出现逾期欠款时即启动《逾
期欠款预警制度》。根据上述制度的规定,寄发财务追收函或律师追收函。财务
追收函及律师追收函无效的,依法启动诉讼追收程序。总体而言,在有效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有利于公司与客户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
四、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获审批的担保均为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担保总额为
30,499.27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总资产的 22.36%、净资产的
38.33%,无逾期担保。
本次拟实施的最大对外担保额度为 2.60 亿元,占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
审计总资产的 19.06%、净资产的 32.68%。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拟担保对象为财务状况良好的客户和
符合顺德农商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借款人,公司已将上述担保风
险控制在最低水平,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其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已将
上述的风险控制在最低,且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1、伊之密拟向顺德农商行申请不超过 2.6 亿元的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
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伊之密精密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保荐机构对伊之密的本次决议无异议;
2、本次担保行为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伊之密在落实好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
利于维护股东利益,但公司仍可能面临因债务人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若因任
何原因导致债务人出现大面积违约,则可能对伊之密造成重大影响。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