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出售公司仙龙潭电站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崇义章源钨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关于出售公司仙龙潭电站的议案》
发表意见:
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交易采用市场价格成交,交易价格公允,
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不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出售公司仙龙潭电站的议案,已经公司依法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与会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出售资产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出售公司仙龙潭电站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平 骆祖望
潘 峰 许 正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