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智能: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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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119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蔡小如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110,318,988 股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7%)协议转让给珠海植远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2、转让完成后,珠海植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持有公司 10.07%的股权,

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华智能”、“上市公

司”)于 2016 年 9 月 25 日收到蔡小如先生的通知,蔡小如先生与珠海植远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植远”)已于 2016 年 9 月 25 日签署了《表决

权委托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安排

珠海植远将其拟持有的达华智能 87,630,89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为 8.00%)(以下简称“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蔡小

如先生行使。

二、委托范围

(一)双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有效期内,蔡

小如先生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蔡小如先生方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委托股

份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

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2)对根据相关法律或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

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珠海植远对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其因珠海植远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除

本协议约定的委托表决权以外的其他权能。但基于本协议宗旨,在本协议有效期

内,珠海植远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三)为保障蔡小如先生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

权,珠海植远同意根据蔡小如先生的要求为蔡小如先生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提

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其中,如需要,就上市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珠海植远应

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及时向蔡小如先生提供授权蔡小如先生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四)珠海植远可以自行参加上市公司的相关会议,但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

就委托股份另行行使表决权。

三、委托期限

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珠

海植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若出现如下情况的,经珠海植远书面要求,表决

权委托可即刻提前终止:

(1)蔡小如先生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2)蔡小如先生出现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3)蔡小如先生损害了珠海植远的利益或在与珠海植远签署的其他协议或

合同项下出现违约行为。

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其它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外,如蔡小如先生利用珠海植远委托其行使的

表决权作出有损上市公司或珠海植远合法权益的决议和行为的,蔡小如先生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珠海植远及上市公司因此形成的损失。

五、备查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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