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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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问询函》的
回复意见
致: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山东地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公司的特聘法律
顾问,就发行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了《关于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
对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60 号,下称
“《问询函》”)的要求,就《问询函》中提及的有关问题出具本回复意见。
在本回复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律意见
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
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回复意见。
为出具本回复意见之目的,我们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出具本回复所涉事实进行了
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和调查。
本回复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作为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我们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回复意见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
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
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回复意见如下:
问题 1: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标的资产在盈利预测补偿期内实现的
累计扣非净利润,不低于中联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对应的同期累
计扣非净利润,即本次重组的盈利预测补偿安排为补偿期限届满后一次性计算
补偿。请你公司说明采取上述盈利预测补偿安排的主要考虑因素,并逐项分析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三
十五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以下简称“《监
管汇编》”)第八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 盈利预测补偿安排考虑因素
本次重组业绩补偿采用累计计算、一次补偿的方式,是由重组标的资产特殊
性决定的。本次重组标的为莱州金盛 100%股权,其核心资产朱郭李家金矿
采矿权尚未进入开发阶段,预计在 2021 年方能实现盈利。一方面,矿产资
源开发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受制于地质条件、开发技术水平等复杂性,达产
初期生产进度和产量波动不确定性较大;另一方面,黄金作为具有货币金融
属性的产品,其价格受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影响较大,历史波动较为剧烈,
对未来较长期的价格作出较为确定的预测在实践中难度非常大。若采取补偿
期内逐年补偿,多补不退的方式,很容易由于前述产量和价格的波动,造成
补偿期内累计利润达标但交易对方仍需对上市公司给予大额补偿的不公平
情况,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次交易将盈利预测补偿期由市场通行的 3 年
大幅延长至 7 年,若采取逐年计算、逐年补偿的方式,将增加上市公司无效
运作成本和中介机构费用;而采取在盈利补偿期内累计计算、一次补偿的方
式,在总体上仍能够保证盈利预测作为估值依据的合理性,上市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并未因此而受到侵害。因此,本次重组业绩补偿采用累计计算、
一次补偿,是针对本次重组标的特殊性,更为公平合理的方案。
2. 关于符合《重组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相关规定的说明
《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
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
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
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
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莱州鸿昇对标的资产在 2017 年至 2023 年连续 7 个会计年
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实现情况作出承诺,并就
实际实现扣非净利润不足承诺扣非净利润的情况对山东地矿进行补偿。在盈
利预测补偿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末,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对标的资产当
年实现扣非净利润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期货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时对标的资产当年实
现的扣非净利润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同时,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已签订《附
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上述安排符合《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相关规定。
根据《监管汇编》第八条 “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壳
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 90%。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
补偿。”
经核查,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莱州鸿昇
作出的承诺,莱州鸿昇以其本次认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业绩补偿,且
在业绩承诺期内不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具备补偿能力,满足《监管汇编》
的要求。
《监管汇编》第八条“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
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一)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1.基本公式
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
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
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
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
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
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
数,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监管汇编》对通常情况下,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和期限的原则提出了具体
要求。由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标的资产具备一定的特殊性,经上市公司与交
易对方协商,并经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对补偿股份的数量和方式提出了较
为公平合理的方案。补偿具体措施如下:
盈利预测补偿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发生“按标
的资产盈利差异的确定”需要莱州鸿昇进行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在当年
年报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确定莱州鸿昇
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并向莱州鸿昇就其承担
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
ΔS=(P0-P1)/P0×S (公式 1)
ΔS:应补偿股份数量;
P0:《资产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对应的盈利预测补偿期累计扣非净利润;
P1: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3.1 条计算的标的资产在盈利预测补偿期
内实现的累计扣非净利润;
S: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总数。
应补偿股份由上市公司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以下
简称“股份回购”)。
莱州鸿昇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莱州鸿昇在本次重组中以所持莱州金盛
股权认购的股份总数,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在补偿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莱州鸿昇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审计机构对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ΔS÷S,莱州鸿昇将另行补偿股份,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ΔS。 (公式 2)
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超过莱州鸿昇在本次重组中以所
持莱州金盛股权认购的股份总数。
《监管汇编》第八条 “2)以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
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经核查,本项不适用。
《监管汇编》第八条 “2.其他事项
按照前述第 1)、2)项的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
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
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
师应当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同时说明与本次评估选取重要参数的
差异及合理性,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意
见。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
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拟购买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拟购买资产为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类资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补偿期
限届满时,一次确定补偿股份数量,无需逐年计算。”
由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标的资产具备一定的特殊性,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
协商,并经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本次重组业绩补偿拟采用累计计算、一次
补偿的方式。
《监管汇编》第八条 “3.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拟购买资产折
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防止交易对方利用降
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的议案》,在该议案中董事会发表了如下意见:“评估机构在对标的资产进行
评估时计算模型所采用的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
资产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
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股东全部权益采用资产基础
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
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
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方法合理;
评估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如下意见:“本次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
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合理。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定价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涉及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方法选择适当,
结论公允、合理,有效地保证了交易价格的公平性”。
综上,董事会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中按照《监管汇编》
的要求对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等发表了意见,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按
照《监管汇编》的要求对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等发表了意见。
《监管汇编》第八条“(二)补偿期限
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拟购买资产作价较账面值
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山东地矿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业绩承诺为 7 年,大幅高于监管要
求,有力地保护了上市公司权益,不存在违反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山东地矿本次重组盈利预测补偿安排符合《重组办法》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监管汇编》对通常情况下,应当补偿
股份的数量和期限的原则及其他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但由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
标的资产具备一定的特殊性,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并经非关联董事审议
通过,本次重组业绩补偿拟采用累计计算、一次补偿的方式进行。
问题 10:重组报告书显示,朱郭李家金矿尾矿库为租用农地,不符合法律现行
监管要求,可能面临上述土地被收回或罚款的风险,且标的资产尚未取得满足
生产经营用地(尾矿库及矿区建设用地)合法用地手续。请你公司说明针对上述事
项的解决方案及期限,未能如期解决的保障措施,是否可能构成本次重组的重
大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 土地解决方案及期限
(1) 矿区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享有下
列权利: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莱州金盛的说明,取得《采矿许可证》后,莱州金盛将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
律、条例积极办理矿区建设用地的用地手续。
(2) 尾矿库
朱郭李家金矿项目待建尾矿库占用的集体土地为莱州市朱桥镇山上杨家
村东北处的原采石坑,尾矿库用地面积约 16 公顷。该宗土地位于山坡上,
原为露天采石场,现已形成大型漏斗状采石坑,坑壁裸露岩石,地表为
较干涸的黄土,未覆盖植被或农作物,且无水利灌溉设施,不具备开垦
种植条件,目前处于荒地状态。
朱郭李家金矿项目已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取得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
理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莱州金盛的说明,莱州金盛将
于近期申请办理朱郭李家金矿项目在山东省发改委的立项,并按照山东
省政府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建设用地指标。后续将积极与当地村民沟通征
地补偿事宜,办理土地征用及出让相关手续,预计将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办理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证。
2016 年 9 月 20 日,莱州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支持推进莱州金盛矿
业朱郭李家金矿建设开采项目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对莱州金盛矿业
朱郭李家金矿建设开采项目十分重视,朱桥镇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突破项
目建设、做强做优莱州黄金产业,带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切实
关心和支持好这以项目,特别是国土、环保、住建、安监、水务、人社
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审批权限要求,积极主动、高效
快捷办理相关各项手续。”
2. 保障措施
就上述尾矿库问题,莱州鸿昇专门出具了承诺函:
莱州金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朱郭李家金矿预计在 2021 年投产,本公司承诺
在开工建设前依法取得朱郭李家金矿的矿区建设用地的指标,正式生产前取
得尾矿库用地指标,并积极办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地上建筑物
的房屋产权证书及其他合法手续。朱郭李家金矿未能办理完成满足生产经营
用地(尾矿库及矿区建设用地)合法用地手续、取得土地权属证书或尚未办理
完毕开采金矿所需的各项许可证,导致朱郭李金矿不具备开采条件的,朱郭
李家金矿承诺不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若由此进一步导致本公司盈利预测
承诺不能按计划实现,本公司将按照业绩补偿承诺对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
具体补偿措施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执行。
如因莱州金盛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被处罚的,莱州鸿昇已出具专门的《承诺函》,
莱州鸿昇将承担因此给莱州金盛造成的所有损失。
3. 目前尚未取得矿区和尾矿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不构成本次重组重大障碍
根据莱州金盛的说明,截至目前,莱州金盛尚未取得生产建设用地及尾矿库
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展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不存在违规开展矿产资源勘探、
违规开采和排放尾矿等情形;取得《采矿许可证》后,莱州金盛将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的相
关规定,根据其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莱州金盛已出具了《关于尾矿用地现状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确认函》,
其主要内容为:“朱郭李家金矿已与莱州市朱桥镇政府(已取得山上杨家村村
委会的授权)签署了租赁山上杨家村东北处的原采石坑的土地租赁协议,朱郭
李家金矿所应支付的矿山土地租用费已支付完毕。目前朱郭李家金矿上述生
产用地现状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6 年 7 月 15 日,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证明:“朱郭李家金矿项目没有
进行矿区、厂房方面的开工建设,未发现莱州金盛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土
地、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亦不存在因土地管理、矿产
资源勘探、开采方面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莱州金盛的说明,未来莱州金盛将积极办理相关土地转建设用地手续、
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未合法取得用地手续、导致朱郭李家金矿不具备开采条
件的,将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由莱州鸿昇(交易对方)按业绩补偿承诺进
行股份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目前标的资产尚未取得矿区和尾矿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不构成本次重组的重大障碍。
问题 23:请你公司说明前次重组 2014 年业绩承诺补偿工作尚未实施完毕及 2015
年业绩承诺补偿工作尚在实施等事项可能对本次重组产生的影响,是否构成本
次重组的实质性障碍,你公司在上述业绩承诺补偿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形下筹划
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答复:
1. 前次重组业绩承诺补偿工作目前的进展
(1) 2014 年业绩承诺补偿工作进展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专项审核报告》(文号 2014JNA1028-1-3),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实现数额未达到发行对象所承诺的数额,发行对象需对其
他股东进行股份补偿。发行对象补偿义务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及时采取措
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了股份补偿工作,并聘请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全程
参与。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拟定
了在采用股份补偿方式时的 4 种不同的补偿方案,并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
示,供股东进行投票表决。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召开了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选择了全额赠与股份方式。会
后公司董事会积极督促发行对象按时足额进行股份补偿,并委托公司法律
顾问分别多次发出《律师函》,提醒并督促发行对象及时履行义务。
2015 年 7 月 17 日,地矿集团、地矿测绘院、山东省国投和北京正润已依
据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了义务,已将应赠与股份及时赠与了其他具有受偿权
的股东。
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从证券交易市场购回应赠送股份不足部分并履行补
偿义务的宝德瑞、山东地利、山东华源三位股东,公司已于 2015 年 6 月
9 日代表具有受偿权的其他股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办理赠与股份过户需提交相
应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但是发行对象中宝德瑞和山东地利无法
联系,因此公司无法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办理股份过户
所要求的法律文件,其持有的股份无法赠与给具有受偿权股东;同时发行
对象中自然人褚志邦持有的股份已被质押,其应赠与给具有受偿权股东的
股份也无法实施赠与。为加快剩余股份的赠与进度,公司于重大资产重组
业绩承诺补偿股份首批股份赠与完成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追
加当事人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鉴
于宝德瑞等被告无法送达或者拒收法院文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两
次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
2016 年 1 月 28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6 年 3 月 29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5]鲁商初字第
48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宝德瑞、山东地利、山东华源和褚志邦
依法履行股份赠与义务。
2016 年 7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应
诉通知书》((2016)最高法民终 472 号),山东华源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2015)鲁商初字第 48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已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
送最高法院,经审查,最高法院决定受理该案,此案将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开庭审理。
2016 年 8 月 30 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刊登了《山东华源创业有限公
司持有的 17,803,126 股山东地矿股票司法拍卖项目》公告,受宁阳县人民
法院委托,定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通过山东法院诉讼资产网对山东华源持
有公司的 17,803,126 股股票进行拍卖,公司已发布《关于公司股东持有公
司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80)。上述拍卖完
成后,山东华源将不再持有公司股票,公司将依据公司诉讼山东华源案件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即使公司胜诉仍然执行难的风险,
存在山东华源无法履行 2014 年度应补偿股份义务,具有受偿权的股东无
法及时得到足额补偿的风险。
(2) 2015 年业绩承诺补偿工作进展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专项审核报告》(文号 2016JNA10244),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实现数额未达到发行对象所承诺的数额,发行对象需对其他股东
再次进行补偿股份。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2 年重大资产重组补偿期限届满。依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公司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依据《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规定对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公司聘请上海东洲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注入资产进行了评估,上
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依据该评
估报告,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次重组注入资产扣除补偿期限内的
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资产评估的影响数后为
186,931.37 万元,并购标的公司作价 180,499.78 万元,未发生减值。公司
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注入
资产补偿期满减值测试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
2016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和
《关于赠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的议
案》,并同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6 年 5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持股 3%以上股东安徽丰原集团
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向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提交临时议案的函》,为了及时得到补偿股份,避免法律诉讼带来的
不确定性,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关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进行
2015 年度股份补偿的议案》,并要求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一并审议。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后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6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回购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和《关于赠
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被本次
股东大会否决,《关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进行 2015 年度股份补偿的议
案》获得了通过,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利润承诺 2015 年度股份补偿将采用
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方式。
截止目前,公司正在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本次
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办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3) 公司 2014 年和 2015 年业绩补偿工作尚未实施完毕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
性障碍
公司 2014 年和 2015 年业绩补偿方案均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控股股东
地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地矿测绘院已经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完成了 2014
年度股份赠与义务,履行了 2014 年度业绩补偿承诺。公司已对未履行承
诺的四名小股东提起诉讼。上市公司已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积极推进 2015
年度业绩补偿资本公积定向转增的实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已经按照前次重组承诺及股东大会决议履行了所有义务,并已尽最大
努力推进补偿工作的实施进展。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公司本
次重组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实质性条件,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情形。
前次重组业绩补偿工作与本次重组互相独立,互不冲突。2014 年未履行
承诺的股东诉讼结果不影响本次重组的条件和程序。公司在前次业绩承诺
补偿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形下筹划本次重组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和《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
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
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
配套资金将在 2015 年业绩补偿资本公积转增相关手续办理完成之后再行
实施。在此前提下,前次重组业绩补偿工作尚未完成不会对本次重组的可
行性、条件和程序造成实质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和 2015 年业绩补偿工作尚未实施完毕不构
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障碍,公司在前次业绩承诺补偿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形下筹划本
次重组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重组
问询函>的回复意见》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舒知堂
陆兆文
单位负责人:
程 丽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