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和
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之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〇一六年九月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在中国济南共同签署:
甲方: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 750 号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虹
乙方: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朱桥镇朱桥村
法定代表人:鞠文彬
在本补充协议中,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
方”。
鉴于: 甲乙双方已于 2016 年 9 月 9 日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为
进一步明确原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内容,经双方协商,对《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作补充约定如下:
1、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3.1 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
该条第二款:“在本次重组实施后,若乙方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第四条的约定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了标的资产过渡期内的亏
损补偿,对于亏损补偿中对应盈利预测补偿期内的亏损部分(即根据
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确定的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
资产的亏损金额),在计算盈利预测补偿期内实现的累计扣非净利润
(P1)时,应予以加回”。
2、《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3.1 条第二款顺延为第三款,内容修
改为:“盈利预测补偿期内,如甲方使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
募集资金以借款形式投入莱州金盛朱郭李家金矿建设和开采项目的,
应与莱州金盛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
准利率;如甲方使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以增资形式
投入莱州金盛朱郭李家金矿建设和开采项目的,所涉及年度的《专项
审核报告》应对当年实现的扣非净利润进行调整,以该年度一年期银
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扣除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实现的收益。具体计
算公式为: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实现的收益=以配套募集资金向莱州金
盛增资的金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莱州金盛所得税税
率)×增资资金到账日至当年年末天数/365”。
3、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6.1 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 6.2
条:
“6.2 若甲方在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乙方应在商业银行
开立专项账户用于存储该现金分红。双方同意,该专项账户由甲乙双
方共管,不得用于除存储甲方现金分红外的其他目的;乙方在盈利预
测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支取该账户存款;若根据 6.1 条约定,
需要由乙方将获得的现金分红赠予甲方时,乙方应配合将专项账户中
的余额(包括本金及孳息)转付甲方。”
4、本补充协议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组成部分,二者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内容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5、本补充协议壹式伍份,双方各持壹份,其余以备向监管机关
上报材料之用,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和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
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章页)
甲 方: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和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
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章页)
乙 方: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