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依法调整本次重组发行
股份定价基准日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关
于公司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依法调整本次重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的
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地核查。我们认为:
(1)程序性。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发出会议通知,2016 年 9 月 23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公司继续推进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并依法调整本次重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我们已经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
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充分披露了未及时披露重组方案的原因并提出了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后续安排,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披露和安排。同时,我们督促公司继续推
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待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购买范围、标的资产购
买价格及支付方式、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用途等相关事项落实后再次召开董事会
审议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文件,并重新确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发行股票的定价
基准日及股份发行价格。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依法调整本次重组
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继
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依法调整本次重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沅、高超、李宇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