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之
补充协议
二零一六年九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在中国北京市签署:
甲方: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股份”)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外三元西巷甲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
乙方: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221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魏玉林
丙方:北京畅新易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畅新易达”)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板厂南里 2 楼 103 室
法定代表人:化唯强
鉴于:
甲方、乙方及丙方已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确定的原则和
条款,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以兹各方遵守。
第一条 修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3.2 条
各方一致同意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3.2 条的相关
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3.2 乙方及丙方承诺,标的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实现的净
利润不低于作为本次标的资产收购交易之交易总额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
中载明的相应年度现金流量计算出的对应税后净利润,即承诺标的公司 2016 年
度净利润不低于 16,004.68 万元,2017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18,203.05 万元,2018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20,984.00 万元。如本次资产收购交易无法在 2016 年完成,利
润补偿年度则相应往后顺延。各方同意标的公司后续年度的承诺净利润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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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评估报告》所载明的后续年度现金流量计算出的对应税后净利润为准。本补充协
议所称净利润均指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口径下税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者。
第二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同时生效。本补充协议构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的约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有关名称的释义
适用于本补充协议。
第三条 协议文本
本补充协议以中文签署,正本一式十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主
管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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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页)
甲方: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页)
乙方: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页)
丙方:北京畅新易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