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6)第 103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下称“《实施细则》”)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石薇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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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
公告分别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2016 年 9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为:
1、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2、关于更换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马晓明先生为股东监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牛正刚先生为股东监事的议案
上述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要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之和)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第 2 项议案均采取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
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春光
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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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2 名,代表股份数 201,91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数 1,176,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数 0.26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
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
票和互联网投票。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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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
字。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6 人,共代表公司
股份 203,095,05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6.07%。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 1 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 90.999%获得通过,关联股东中色(宁夏)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议案 2.01、2.02 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 202,989,000 和 203,012,300 票
分别获得通过,马晓明先生、牛正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
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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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师 刘庆国
石 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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