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 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6-046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集团”)
的通知,经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国资产权﹝2016﹞37 号”文件批复:泸
州市国资委经请示省国资委,同意泸天化集团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四川泸天
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股份”或“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份 11500 万股。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泸天化集团拟向社会公开征集股份
受让方,具体情况如下:
一、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拟转让股份数量
(一)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上市日期:1999 年 6 月
总股本:585,000,000 股
注册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三) 拟转让股份数量
本次拟转让股份为泸天化集团持有泸天化股份部分国有股份,数量为 115,000,000
股,占总股本 19.66%。
二、 拟转让股份的价格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 号令”)规定,
转让价格以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基
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 90%。最终价格将在对受让
方的申报资料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
三、 拟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拟受让股份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受让方应为国有或国有控股法人(上市公司股改承诺国有股权不低于 51%);
(二)拟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承诺与泸天化集团共同继续遵守上市
公司股改承诺,国有持股比例不低于 51%;
(三)拟受让方或其母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拟受让方最近三年连续
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015 年年末净资产规模 60 亿元以上;包括本次收购股权
在内的长期投资(权益性投资)占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比例应小于 35%;
(四)拟受让方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五)拟受让方具有促进上市公司转型升级、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的能力;
(六)拟受让方须提交上市公司未来战略和发展目标的说明;
(七)拟受让方须于公开征集受让股权的申请截止时点前,向指定银行账户预付申
报总价款的 25%作为缔约保证金。确定最终受让方后,受让方所支付的缔约保证金将自
动全额转为履约保证金,非最终受让方的缔约保证金 5 个工作日内退回。
四、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和有关要求
(一)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本次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开征集期为 5 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9 月 26 日-2016 年 9
月 30 日),拟受让方如有受让意向,且符合上述条件,请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下午 15:00
(北京时间)前向泸天化集团提交受让意向申请及相关材料,泸天化集团不接收任何迟
于该时间提交的文件。
注意:请意向方在上述时间段内,尽早与泸天化集团联系,泸天化集团将根据沟通
情况,进一步明确意向方提交的相关材料。若因意向方未能及时与泸天化集团联系进而
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造成未被选取为受让方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腾路 10 号
联系人:古先生 张女士
联系电话:0830-3623313 0830-3623303
联系时间:工作日 09:00-11:30 15:00-17:30
泸天化集团保留对上述条款的最终解释权
五、缔约保证金
拟受让方须于公开征集受让股权的申请截止时点前,向泸天化集团指定的如下银行
账户预付申报总价款的 25%作为缔约保证金。
单位名称: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泸州分行
账 号:91012100000041387
划款时务必注明拟受让方的名称全称和“申请受让泸天化股份缔约保证金”字样。
拟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其支付的缔约保证金将自动全额转为履约保证金
的一部分。其余拟受让方所付缔约保证金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全部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注意:上述缔约保证金应于截止日(2016 年 9 月 30 日)前足额到达上述指定账户。
否则,将视为不具有拟受让方资格。
六、受让方评选方式
本次公开征集期满后,将由泸天化集团对拟受让方进行评审,评审组将对受让方案
进行论证,并在综合考虑企业规模、价格优势、履约能力、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
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评定择优选择最终受让方。
七、股份转让的审批程序
确定最终受让方后,泸天化集团将在评选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评选结果通知该受
让方,并及时与其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内容是转、受让双方权利义务
的最终约定,签署后将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八、本次股份转让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
根据 19 号令的相关规定,在公开征集确定最终受让方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需
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因此,在本次征集所规定的到期日,泸天化
集团是否能征集到拟受让方存在不确定性;在规定日期内征集到拟受让方后,是否能够
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