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建平、曾吉琼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分别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及 2016 年 9 月 14 日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
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海南省
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 19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3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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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2 日下
午 15:00—2016 年 9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498,937,5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5%。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股份 90,177,49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议案
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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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陈建平
曾吉琼
2016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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