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来源:上交所 2016-09-24 09:27:0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

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

登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通过公司网站发布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6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本次股

权激励相关的人员可向公司监事会反映公示激励对象情况和存在问题。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

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采购及审计监察业务骨干。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9 月 24 日

2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哈药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