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16-068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1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近日收到原告刘世
文的上诉状1份,原告刘世文的民事诉讼情况已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做出
裁决,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2016-06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原告刘世文的上诉状1份,刘世文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
结果及上诉请求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被 告 诉 讼 请 求 一审判决结果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被 1、判令撤销(2015)
滨民初字第1865号
告鹏翎胶管以原告
民事判决,改判被
名义和北京鹏翎创
上诉人天津鹏翎胶
业投资有限责任公 管股份有限公司以
1、驳回原告刘世文的
司签订的《转股协 上诉人名义与被上
天津鹏翎胶管股
全部诉讼请求。
1 刘世文 议》(签署日期: 诉人天津鹏翎控股
份有限公司 2、案件受理费80元 投资有限公司签署
2002年6月25日)不
成立; 由原告刘世文承担。 的《转股协议》不
成立;
2、由被告承担因本
2、判令被上诉人承
案件发生的鉴定
担本案的全部诉讼
费、诉讼费。 费用。
三、公司关于本次诉讼的说明
本公司认为,本次披露的诉讼与之前股权纠纷的诉讼均属于对公司历史沿革
的股权诉讼,其历史背景、诉争主体、诉讼请求均属同一类情形或类似。关于公
司历史股权的变动情况,具体情况可参阅本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申报文件《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
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和《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
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历史股权纠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码:2014-079号),因本公
司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和刘世菊等其他6名大股东已对本案可能存在不利后果
书面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论本案终审判决为何种结果或者原告是否会继续
另案起诉,均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洪起先生和刘世菊等其他6名大股东已按照其各自对公司做出的书面承诺支付
了此前诉讼的所有相关费用,公司未因此支付任何诉讼费用(律师费和其他诉讼
费用)。本次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原告刘世文的《上诉状》。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