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
(2016 年 9 月 22 日)
1、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为了进一步理顺资产权属关系,解决普兰店厂区房、地产权归属不
一问题,减少公司与瓦轴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拟向瓦轴集团公司
转让所属普兰店工厂厂房;
根据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2016 年 8 月 25 日)的方案策略,并结
合瓦轴集团汽车轴承分厂、瓦轴精密保持器公司和瓦轴精密滚动体公司
生产经营需要,同时为了减少与瓦轴集团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拟向上述
公司转让其提足折旧设备;
为了盘活和利用公司闲置积压的设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增加公
司利润,提升公司运行质量。公司拟向瓦轴装备公司转让其闲置设备;
为了推进瓦轴集团公司内部供应链管理体制调整,减少集团公司内
部原材料采购关联交易,公司拟向瓦轴集团精密锻压公司转让铁路专用
线及相关资产。
公司出于生产及经营的角度,对上述资产进行处理,并严格按照相
关审议程序进行操作,我们认为此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一系列积极
的举措,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此事项。
2、关于瓦轴集团拟以低于评估价值 10%摘牌本公司沈阳经销处房
屋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公司自 2014 年 11 月 3 日、11 月 20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
会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挂牌出售销售
公司沈阳经销处房屋、哈尔滨经销处房屋的议案”以后,在大连产权交
易所公示出售,其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上述两处房屋未能完成
出售,在大连市产权交易所挂牌后流拍。2015 公司重新对上述两处房屋
进行评估,经公司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后继续挂牌出售。目前,哈尔滨经
销处房屋已按照评估价值出售,沈阳经销处房屋仍未被摘牌。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因进行公
开挂牌交易,公司不再履行关联交易的相关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国资
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
司延期并降低 10%的价格转让给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瓦轴集团公司,我们
认为此事项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我们同意此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张丽 刘玉平 万寿义 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