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诚股份: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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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09 证券简称:合诚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8

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前):0.0280 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80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

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及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均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

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252 元人民币;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

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80 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8 日

●除息日:2016 年 9 月 2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9 月 29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6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9 月 9 日的《上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公告编号 2016-017。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0.28 元(含税),计 2,800,000.00 元。

(二) 发放年度:2016 年半年度。

(三) 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股东。

(四) 扣税说明:

l、对于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8 元;对

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28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

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

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

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52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

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52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52 元人民

币。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280 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8 日

(二) 除息日:2016 年 9 月 29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9 月 2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2-2932989

七、备查文件

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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